非法私募
非法私募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的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1、简介
私募基金,在国外被称为PrivatePlacement,是与公募基金(PublicOffering)相对应的一个金融概念,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也即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地下基金”。
金融市场中的私募基金,惯常采用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另一种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国比较盛行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从法律性质来看,契约型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其当事人包括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基金份额购买人)、收益人(一般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将信托基金通过契约(信托合同)信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基金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或产业投资,投资收益由份额持有人分享,投资亏损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担,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收取报酬。在我国调整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对此类私募基金的规范事宜可参考《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两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综上可见,私募基金的设立如符合我国信托法规定,其合法性应当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2、特征
一是未履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或借用登记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二是通过公众媒体或公开方式,向社会大众宣传推介;
三是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暗示保本保收益;
四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用“飞单”方式销售私募基金
3、三条底线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坚持私募原则,不变相进行公募;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三条底线,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
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
不得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
4、专项整治
2015年5月26日,按照北京市总体部署,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基金业协会、北京证监局会同北京市金融局、工商局、*局等多家单位,正式启动全市打击非法私募活动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以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整治重点,组织进行专项摸排、集中整治和重点打击,发现涉嫌犯罪的,将向*司法机关进行移送。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基金业协会、北京证监局将和北京市各部门继续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私募活动的长效合作机制,进一步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证监会提醒投资者,远离非法集资,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是大众理财产品,具有高风险特征,不保本保收益。如发现非法私募活动或相关线索,可以拨打相关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