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民间借贷司释 施行前案件适用旧法
昨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率为年36%的民间借贷纠纷。虽然自昨日起,针对民间借贷的新司释——《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下称《》)正式施行,但因为案件受理时间的问题,法院最终按照旧规对该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定三被告原告小吴本金50万元后,只需按照银行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也就是按照每年24%支付利息,共计83583元。
借50万利率36%利息还了40万
小吴诉称,2012年4月1日,夏某和刘某共同向自己借款50万元,并签订了借条;王某作为人。各方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每月1.5万元,也就是年利率为36%,按月支付。
借款到期后,刘某和夏某未能原告本金,利息也未按约定全部支付。一气之下,小吴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9个月利息13.5万元。
作为被告之一的刘某称,自己同意小吴的全部本金和利息,自己已支付了27个月的利息共计40.5万元,其中有18个月是夏某和自己一起还的。“我不是不还钱,主要是利息定得太高了。”但另一被告夏某则称,小吴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自己并未收到本金,借款合同也未生效,同时,借条约定的利息属于违法。
作为人的王某说,这次借款期限共6个月,作为人应该也是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之后未接到原告和被告的任何通知,所以,王某认为时间已过,自己不应该再承担责任,且小吴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不。
依照旧规判决9个月利息8万多元
虽然最高法新《》于案件审判当日开始实施,但根据最高法最新通知,9月1日之前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旧法,即1991年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由于小吴今年4月起诉,属于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因此也就适用上述旧法。
而按照旧法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也就是说,现在小吴要求被告继续9个月,年利率为36%的要求是不的,被告只需9个月,每月的银行利率的4倍利息便可,即83583元,而不是13.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夏某共同原告小吴借款50万元及利息83583元,人王某无须担责。
新规废除四倍利率说法
昨日起施行的新司释与以往最大的变化是在利率方面,而利率的规制也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新《》废止了以往“四倍银行利率”的说法,确定了“两线三区”的原则。
新司释:利率24%以下,有效,受法律;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有效,但法律不予强制;而超过36%的部分不予。
通俗说来,年利率未超过24%,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区”,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为法律所认可,依法得到法律的与支持。年利率为24%-36%,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履行区”,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如双方引发纠纷提起诉讼,法律不作、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借贷双方自愿履行则法院也不会反对,即对于借款人已经履行的支付利息义务法院不要求出借人返还。年利率超过36%,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约定无效区”,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法律不认可,视作无效约定,即借款人通过诉讼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会支持借款人请求,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收取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如果按照新规,在小吴的案子中,借款人需要给原告小吴利息的计算方法就变成了用本金乘以24%和时间便可,这种计算方法下的利息为86466元,由于目前银行利率的4倍肯定低于24%,这样一来,如果适用新规,小吴可多获得28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