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监管
国际金融监管是指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或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行为的总称。
1、内涵
国际金融监管
1.国际金融监管的主体包括一国金融监管机构,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日本大藏省、中国人民银行等;区域性监管组织,如欧共体银行咨询集团、阿拉伯银行监管委员会、中西亚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2.国际金融监管的客体包括跨国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设在东道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它们的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可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两大类。
3.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律渊源有相关国内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国际金融监管的目的有三:一是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与健全,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三是促进金融机构平稳、效率、安全功能的发挥以及市场竞争机制的良好运作。
2、原则
国际金融监管的原则是指能够全面、充分地反映国际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国际金融监管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国际金融监管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应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监管。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具体表现为:
1.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来源于法律。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并保障金融监管的权威地位。
2.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既要符合金融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金融程序法的规定。
3.为防止金融监管机构滥用职权或越权行使职权,通过法律对其监管权进行制约和监管。对滥用职权者进行法律制裁,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金融机构给予请求司法或行政救济的权利。
(二)适度监管原则
我们强调金融监管,并非要否认和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而是在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状态的前提下,通过创设某种适度的竞争环境,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破坏性竞争,避免金融机构的高度垄断。金融监管者的监管是有局限的,其对于某些市场缺陷确实能够弥补,但是对有些市场缺陷却未必比市场解决得好。监管者不能企图对金融机构的具体事务进行细微管理,应该保证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使其充满经营活力;也不要企图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即使个别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被市场竞争所淘汰,只要不触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金融业的整体是稳健、有序的,监管机构就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只有如此,金融监管才能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三)高效监管原则
金融监管是有成本的,金融监管者实施金融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与效益分析,降低监管成本,减少社会支出,促进金融体系在稳定、安全、有序的基础上高效发展,实现金融监管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如果监管成本超过从安全保障体系中所获取的收益,那么监管行为就会成为行业竞争的阻碍,使银行业趋于萎缩。
(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原则
金融业的国际监管合作的努力可以追溯到二战后。为恢复世界经济,同盟国于1944年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确立了以美元汇兑本位为中心内容的布雷顿森林*,并成立了当今世界三大经济组织中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IBRD)。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遏制国际银行业的危机,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所拟定的“巴塞尔协议”为标志,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体系宣告正式建立(巴塞尔协议将在第二节详述)。另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七国集团和欧共体等区域性组织也在各自的范围内协调合作成员国间的金融事务,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作出了贡献。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带来了金融全球化。金融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创新不断加快,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业务日益多元化、国际化,金融业竞争加剧。发展的同时,这也使得它们面临更多、更大、更复杂的风险,金融危机频繁发生,如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这些情况和问题,既需要各国审慎对待,又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1975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作为国际性常设跨国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应运而生,成为国际金融监管领域内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各国在关注国际银行业监管合作的同时,在国际证券业监管和国际保险业监管方面也进行了合作,相继于1984年和1992年成立了国际证券委员会和国际保险业监管者协会。
这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这些国际合作组织是在发达国家的倡导下成立的,它们凭借其实力一定程度上操纵着这些组织的运行,将其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无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和正当要求,影响了国际金融组织的权威性、公正性,也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到来,这种发达国家操控的局面必须改变,因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调控和监管能力相对薄弱,很容易导致其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出现各种危机,进而波及全球金融体系,造成全球金融市场的剧烈动荡。所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更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国际金融机构也应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利益,这样才能促进国际金融业的共同发展。
3、类型
(一)系统性监管
国际金融监管
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保证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不至于冲击整个经济体系的安全。这类监管是*银行或银行监管部门的主要任务,因为*银行在稳定宏观经济、维护金融市场和减少系统性风险等方面有较强的能力。
(二)审慎性监管
关注个别金融机构的健康程度,强调分析和监控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营运风险和其他的审慎性指标。监督管理者应该履行其职责,建立有效管理各种风险的体系,促进信息披露,并且要求金融机构接受外部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并在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方面定期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其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因为个别金融机构的倒闭而冲击整个经济体系的平稳运行。
(三)业务发展方式监管
关注金融机构如何与其顾客开展业务,注意保护消费者利益,如信息披露、诚实、统一和公正、公平等。在与顾客打交道时,它强调制定正确的行为规则和行动指南,注重规范业务实践。
4、模式
国际上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美国模式,由美联储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分别由其他监管部门监管,香港也是采取此种监管模式。二是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英国模式,就是将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统一于非*银行的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日本也是采用这种模式。三是分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韩国模式,就是由*银行同时负责货币政策和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仍采取此种监管模式。四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法国模式,也就是说将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从央行中分离出来,欧洲*银行成立后,法国等多数欧元区国家都采取了此种监管模式。中国目前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
5、必要性
(一)跨国银行的扩张和海外资产的急剧膨胀,增加了国际金融体系的风险性,使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成为必要
国际金融监管
在金融*化的影响下,许多国家曾经一度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如降低国际间金融机构在活动范围上的壁垒,放宽或解除外汇管制,资金较*地流人流出;放宽对各类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允许业务适当交叉;允许新金融市场的设立等。这些措施使金融业的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海外业务和海外资产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电子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使监管当局很难判断其业务是完成于国内还是完成于国外,离岸金融业务的拓展更使得部分金融机构远离了监管当局的视野。在这种情况下,对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仅仅在一国之内是远远不够的,也是根本无法完成的。为了有效监管金融机构的*业务和离岸业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加强国际金融的监管,加强国际合作。
(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也要求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20世纪80年代后,国际金融市场上创新不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迅速发展。尽管金融创新包括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其一个重要动机是转移和分散风险,但从全球或全国的角度来看,创新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风险的,相反,在利益的驱动下,金融机构还可能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和更大的数量上承担风险,而一旦潜在的风险变为现实,其破坏性也大大超出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风险。
从理论上讲,金融衍生产品并不会增加市场风险,若能恰当地运用,比如利用它的套期保值功能,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降低风险的对冲方法。但在其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其致命的危险,即在特定的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如果纯粹以买卖赢利为目的,它可以通过垫付少量的保证金炒买炒卖大额合约来获得丰厚的利润,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往往忽视潜在的交易风险,如果控制不当,那么这种投机行为就会招致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国际金融机构的全球合作使国际金融监管成为必须
随着各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各国金融机构之间也建立了日益广泛和深入的业务合作关系,包括资金融通、应收应付的代理等,当国际金融市场出现大幅震动、金融危机爆发时,金融危机不仅会通过这些分支机构进行传播,还会通过金融机构的往来关系进行传播,显然,要确保金融监管的效力,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各国金融与经济安全,也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
(四)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和现代金融犯罪的升级及世界范围内发生的逃避管制也使得国际金融市场起伏不定,客观要求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20世纪90年代的墨西哥和东南亚金融危机都深刻地表明,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可能对一国或多国金融带来极大冲击,甚至可能给世界金融带来严重影响。面对目前国际上高达1.5万亿美元以上的短期资本,在非制度的国际货币体系下,汇率的相对稳定只能依赖各国货币政策的通力合作,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及政策的协调予以解决。
(五)在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制度上的差异要求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各国的金融制度安排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区别,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的区别,侧重法规性监管和侧重自律性监管的不同等。在金融机构跨国经营成为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有效的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无法保证金融监管目的实现。正是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及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开始重视金融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制定了一系列国际金融监管的原则,提高了国际金融监管的规范化,降低了国际金融服务业中的不平等竞争程度,增强了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在这个过程中,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从1975年发布的《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的监督》开始,1983年发布了被称为第二个《巴塞尔协议》的《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督的原则》,1988年发布了第三个《巴塞尔协议》,1997年发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直到2004年通过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些协议显示了该委员会对银行监管持之以恒的关注和重视。尽管这些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银行监管的需要,得到了国际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一些国际性的组织,如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也都在通过合作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国际金融监管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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