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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科普小知识2022-10-02 19: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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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以替代此前的《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政策修订

2017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以替代此前的《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质押融资

所谓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通过系统自动向央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完成清算的支付系统支持机制。该机制的的启动门槛较高,其触发条件是,金融机构临时耗尽全部准备金仍不够清算所需。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本质上属于清算便利安排而非流动性工具。同时绝大多数自动质押融资为日间透支、日终偿还,对基础货币总体没有影响,也不会影响人民银行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管理。

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做了修订。

一是扩大成员机构融资空间。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融资余额上限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4%,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10%,城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实收资本的5%提高至15%。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少、准备金规模小,为避免遇大额清算指令时出现排队现象,其融资空间上调幅度相对较大。此外,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和成员机构个体情况调整有关参数。

二是统一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日间和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率均按业务发生时的隔夜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确定,其中日间融资利息按小时计算,隔夜融资利息按实际占款天数计算,鼓励机构缩短资金使用时间。

三是扩大质押债券范围。合格质押债券范围由国债、*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扩大到人民银行认可的地方*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2、通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

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12月13日

3、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支付清算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质押融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成员机构清算账户日间头寸不足清算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待资金归还后自动解押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员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并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是指办理成员机构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债券自动解押等业务的应用系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押债券,包括记账式国债、*银行票据、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地方*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第六条申请成为成员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二)为银行间市场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

(三)在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金融机构法人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户确认书(均为复印件);

(三)上年末实收资本金额(不含附属资本,下同);

(四)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全国性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受理,其他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向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受理。

本办法所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第九条经人民银行受理,符合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条件的金融机构,应与人民银行签署《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

第十条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实收资本的4%;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实收资本的10%;其他金融机构自动质押融资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实收资本的15%。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调整上述比例,并根据成员机构信用状况和流动性管理情况调整其自动质押融资余额上限。

第十一条成员机构开展自动质押融资业务须足额质押债券。人民银行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和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质押债券范围及质押率等要素,并通知成员机构。

第十二条成员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原则上应于当日偿还资金,最长期限不超过隔夜。如当日未能足额偿还资金本息的,成员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业务受理范围向人民银行总行或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日间和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率统一按业务发生时的人民银行隔夜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确定。

第十四条日间自动质押融资利息按照实际融资金额和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日间自动质押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时间×融资利率)/(360×24)

第十五条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息按日计算,计算公式为: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息=(融资金额×实际占款天数×融资利率)/360

第十六条自动质押融资须逐笔融资、逐笔归还,成员机构须在还款时点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时点资金不足时顺延至下一还款时点重新计息后还本付息。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还款时点由人民银行在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设置,并通知成员机构。

第十七条隔夜未足额偿还自动质押融资资金本息的视为逾期,人民银行对逾期未偿还资金部分额外加3个百分点按日收取利息。

第十八条逾期超过3天仍未足额偿还自动质押融资应计本息的视为违约,人民银行将按照市场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单笔融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人民银行授权,根据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为成员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服务,维护和保障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正常运行。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操作细则及应急方案。

第二十一条成员机构出现违约,或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未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导致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等环节延误或中断,给有关各方造成损失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成员机构如出现违约或继续办理业务可能影响人民银行资金安全等情形,人民银行可暂停该机构的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造成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使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等环节延误或中断,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同时废止。

4、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提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质押融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是指成员行日间头寸不足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弥补头寸,待资金归还后自动解押质押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行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与人民银行开展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是指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会计系统”),*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为依托,实现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的应用系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质押债券是指已由*、*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发行,在*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债券、*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可用于质押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六条 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与人民银行签署《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负责为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第八条 自动质押融资在金融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清算时方可使用。

第九条 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质条件自主选择和确定成员行。

第十条 成员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其分支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须由其法人授权,并经人民银行同意;

(二)是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三)为*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

(四)最近三年在银行间市场无不良记录。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可优先成为成员行。

第十一条 成员行为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受理,其他成员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向法人机构所在省市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行初审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受理。

第十二条 成员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批复、*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确认书(均为复印件),成员行为分支机构的,需要提交法人授权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证明;

(三)上年末法人机构的实收资本金额(不含附属资本,下同)。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申请成为成员行时不得向人民银行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根据成员行法人机构实收资本金、信用状况及流动性管理情况设定和调整单日任何时点各成员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余额。暂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2%;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5%。在此比例范围内,人民银行根据成员行的资信情况,按照不同的比例档次核定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 除按照第十四条由人民银行确定成员行的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外,人民银行可根据金融宏观调控需要,直接设定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额度。

第十六条 债券质押率是融入资金与拟质押债券面额的比例,以百分比表示。

第十七条 债券质押率由人民银行确定,各类债券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

第十八条 暂定人民银行为成员行提供自动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资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不足50万元按照50万元融资。

成员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向人民银行申报单笔自动质押融资资金的最低金额,并按照单笔自动质押融资的最低金额和相应债券质押率换算单笔质押债券面额最低值。

第十九条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还款时点由人民银行确定和设置,并及时向成员行公告。

第二十条 自动质押融资须逐笔融资、逐笔归还,成员行须在还款时点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时点资金不足时顺延至下一还款时点重新计息后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 成员行归还资金后,人民银行即办理质押债券解押。

第二十二条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金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第二十三条 日间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按照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减0.27个百分点确定。日终以后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按照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加7.20个百分点确定。

第二十四条 自动质押融资利息按照实际使用资金金额和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并分别按照日间还款和日终以后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计算自动质押融资利息。

自动质押融资利息计算公式:

自动质押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时间×融资利率)/(360×24)

第二十五条 成员行应每半年向人民银行报告一次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人民银行不定期对成员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 成员行应维护自动质押融资系统终端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提供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债券质押、解押交易的系统技术维护,保证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成员行违反第二十七条、*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第二十八条,使质押、融资、还款、解押延误或中断,给有关各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使质押、融资、还款、解押延误或中断,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