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5月31日发布《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完善了提取公积金时首套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认定标准,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和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办法,并简化了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支持无房职工租房需求。
1、办法发布
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着中国特色*进入新时代,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两个办法”是对此前一直沿用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基于政策统一性、资金安全性、服务便捷性、使用公平性原则,做出的一次全面修订。
2、主要内容
一、践行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一是明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已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允许外籍及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
二是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
三是明确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四是细化住房公积金缓补缴、调整缴存比例规定,取消了补缴金额、次数和调整基数时间的限制。
五是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落实租购并举政策,兼顾缴存职工多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一是完善租房提取政策。在本市无房、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职工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进一步简化了租房提取条件。同时规定通过住房公积金优先支持解决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新就业大学生的租房问题,积极服务我市“招才引智”、“资智聚汉”工作。
二是完善首套房和改善型住房认定标准。明确职工家庭购买的首套房、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认定是依据武汉公积金系统中职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记录,不再依据房管部门房查证明和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三是完善首套房和改善型住房提取政策。购买首套房,职工家庭可凭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职工家庭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职工家庭仅能凭不动产权证在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购房总价,不再使用武汉市普通住房面积(144平方米)扣减首套房面积来计算改善型住房提取额度。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住房公积金办理要件和流程一是简化资料要件。职工在本市无房、租房及商业贷款信息均可通过授权方式委托公积金中心查询,不再提供无房证明、租房证明及个人征信报告;职工办理退休销户提取时,不再提供《退休证》等证明材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不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是落实“三办”要求。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90%的缴存业务及部分提取业务可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办理,满足了多样化的服务需求;职工办理账户异地转移的,可统一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实现“账随人走”,避免职工往返奔波。
三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公积金中心积极推进网上缴存和网上提取业务办理,实现了与房管、不动产、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推动“网上办为常态”,不断提高服务效能,“让数据多跑路,职工少跑腿”,使缴存职工更有获得感。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有效防范违规提取产生的资金风险一是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二是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将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并依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和本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曝光。
三是按住建部最新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公积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允许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
四是进一步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管理,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委托商业银行受理审核的,将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业务考核。
3、办法解读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5月31日发布《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两则新的管理办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完善了提取公积金时首套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认定标准,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和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办法,并简化了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支持无房职工租房需求。
新的缴存管理办法明确,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单位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公积金;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公积金缴存责任。
新办法取消了公积金补缴金额、次数和调整基数时间的限制,允许外籍及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公积金,并加大对不依法依规缴存公积金的单位惩处力度。
新的提取管理办法明确,在武汉市无房、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职工家庭可提取公积金,进一步简化租房提取条件,优先支持解决武汉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新就业大学生的租房问题。
新办法还规定,职工家庭购买的首套房、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认定,依据武汉公积金系统中,职工家庭的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记录,不再依据房管部门房查证明和人民银行征信记录。购买首套房职工家庭可凭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证提取公积金;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职工家庭仅能凭不动产权证在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再使用普通住房面积(144平方米)扣减首套房面积来计算提取额度。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将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提公积金的职工将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取消其五年内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并依法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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