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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守仪院士“有孔虫雕塑”维权案二审再获支持

科普小知识2022-10-17 14: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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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守一诉刘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郑守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从事有孔虫研究。2008年6月,郑守一院士发现烟台滨海中路11件雕塑中有10件为“有孔虫”雕塑,与青岛科技大学刘老师从她那里借来的20多件有孔虫模型中的10件非常相似。

同时,这些雕塑几乎都是模型的变形和嫁接部分,扭曲了有孔虫的自然形态。特别是,张冠礼错误地引用了大多数有孔虫雕塑的所谓“学名”。据调查,这10件有孔虫雕塑是由刘与莱州万利达石材工业公司合作制作,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处购买并放置在烟台滨海中路。

郑守一将刘、、莱州万利达石材工业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处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有孔虫模型是原告郑守一独立创作的,是郑守一智力劳动的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孔虫模型作品的著作权由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享有,原告郑守一享有署名权。经比较,10件有孔虫雕塑中有9件与原告的有孔虫模型基本相似,故法院认定被告刘未经原告许可,根据原告作品设计的有孔虫雕塑侵犯了原告相关有孔虫模型作品的著作权,构成侵权。

据此,青岛中院责令刘赔偿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并在《烟台日报》或《烟台晚报》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同时,法院裁定被告烟台市环境艺术管理处向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支付使用该作品的费用5万元,并删除了九件侵权雕塑的相关介绍。被告万利达公司和烟台市环境艺术管理处在《烟台日报》或《烟台晚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有孔虫雕塑的处理没有背离有孔虫模型的“基本构成”,而是源自原始作品,构成了模型作品的演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关于改编作品的规定,被告人刘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