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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31日前应公布

科普小知识2022-10-19 10: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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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高校信息公开名单的通知

关于做好高校信息披露年度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部属高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2016〕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教育部[〔2017〕3号)精神,严格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2014〕23号)。(以下简称名单)要求,为做好2017年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全面推进高校信息公开,不断提高教育透明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高校要深入学习领会党*、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的发展理念,继续坚持“公开为规范、非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进信息公开。高校要根据工作实际完善制度和规范,加强统筹规划,根据清单内容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各项信息。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信息发布、解释和响应工作。我们将继续丰富数字、图形、音频和视频宣传方法。充分发挥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的网络传播力量和社会影响力,有效提升宣传效果。

第二,高校应以清单为底线,不断完善自身主动披露目录,进一步拓宽披露范围,细化披露项目,动态更新。继续加强招生、财务等重点领域的信息披露,及时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和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积极接受外部监督。

三是高校要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作为实施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进信息公开的重要抓手,认真开展工作总结和数据统计分析,按时、优质地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主要反映本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制度和机制的建设、名单的实施、教育培训的开展、考核与评价等));

(2)自愿披露(主要是指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向学校和社会自愿披露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通过信息披露栏对清单所列项目的披露应逐项列出,并附列链接,对高校招生、金融等人们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的信息,应明确披露内容和特色做法。);

(3)申请的披露和不披露(主要反映学校受理的信息披露申请的数量、分类和回复情况,以及根据申请披露的费用和扣除情况);

(四)信息披露评价(主要反映学校教师、学生、员工和公众对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

(五)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被举报、复议、诉讼的;

(六)信息披露工作的新做法、新措施、主要经验、问题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清单项目披露清单(逐项列出清单中50个项目的网站链接;如果没有相关项目,则需要解释)。

四、年度报告应全面覆盖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内容丰富,数据结构化、真实准确。报告中的统计从上一年的9月1日开始,到当年的8月31日结束。与此同时,鼓励学院和大学在编写和发布年度报告方面进行创新,以方便公众阅读和查阅。

五、年度报告应于10月31日前在学校网站主页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布。教育部直属高校应将纸质版(加盖学校公章)和电子版报告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院校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教育部将在门户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汇总展示部属高校的年度报告,并适时组织督导。

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地方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于11月30日前将上一学年地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厂胡同37号教育部公共事务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16;电话:010-66092800,66096825;传真:010-66092800;邮箱:gongkai@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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