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实相关激励政策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实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和创造能力,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全面协调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关于深化*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钟发[〔2015〕8号)、《关于实施以知识增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的意见》([办发〔2016〕35号)、《关于深化教育机构和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7〕[〔2017〕46号),根据《关于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若干规定》(国发〔2016〕[〔2016〕16号)的有关要求,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计划》(国发〔2016〕28号)、《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2017〕44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在简政放权、管理优化服务领域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7号),结合高校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落实相关激励政策
1.维护职务科技成果的权益。高等学校享有并独立行使其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受益权。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让和转化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的要求,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登记、使用和处置的管理规范和程序,依法维护国家、学校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2.完善市场运作体系。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2016》第3号文件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学校市场化运作机构通过招标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实施市场化的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学校的市场化运作机构、第三方机构和市场化从业人员可以根据协议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介服务报酬。
3.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各高校应按照《教学技术[2016》第3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兼职和兼职工资、离职后创业和返岗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所有参与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关联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引领或参与企业设立,引导科技人员依法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4.确定交易价格的结果。高校依法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根据《[教学技术》2016年第3号精神,高校应积极推进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学院技术转让部门可以进行尽职调查,判断科技成果的价值。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价值进行评估,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
5.完善奖励分配政策。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收入分配政策。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科技股份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执行。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受益者,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标准给予现金奖励。
6.规范领导*奖励。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办法》(国发〔2016〕16号),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条件的高校领导*可以依法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担任领导*的科技人员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时,除执行学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在学校进行宣传,并按规定申报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
7.确定尽职调查。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级学校管理人员应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部控制机制和规范程序开展工作,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应视为勤勉尽责,适用国发〔2016〕16号文的免责条款。
二是进一步精简管理和授权,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8.支持创新和改革实验。支持高校参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综合创新改革试验区。根据实际情况,示范(实验)区内的高校可以执行本地区省人民*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并在学制中明确具体的实施事项和措施。
9.简化评估和归档管理。教育部授权下属院校负责科技成果的评估和归档。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和备案管理制度,优化备案程序,切实做好评估和备案工作。
10.计算结果转换的成本。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核算方法。成果转化的净收入一般通过从许可和转让合同的实际交易金额中扣除完成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直接成本来确定。直接成本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费。
11.确定成果转化的受益者。成果转化的受益者应当是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正式合同、计划或论文、专利、科研任务获奖证书上签字的机构和人员,或者成果转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成果转化受益者应当按照规定或者协议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初始分配。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技术转让制度,强化责任落实
12.完善转化体系。高校要按照《关于深化高等教育分权管理和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2017年第7号)精神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2016年第3号)要求,把科技成果转化与人才培养、科研和学科建设协调起来。按照“市场化、规范化管理、协调推进、激励创新”的原则,事业单位要先行一步,强化管理责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建设。
13.建立评估机制。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科技成果评估机构或专家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转化受益者、成果交易评估、转化成本核算、科技人员兼职和兼职工资、离职创业等相关合同约定进行独立评审和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高校决策的参考依据。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法律、管理、金融、投资、工业和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
14.改进和完善详细的实施规则。高校要按照《关于深化教育*和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7年第46号)的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和具体情况,落实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创新工作方法和思路,完善和细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和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和程序应清晰可操作,并在学校公开。不允许简单地引用上级文件和规章制度来代替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政策和实施细则。
15.组织开展试点示范。教育部将在创新资源集中、成果转化基础好的地区和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它将探索形成一些可复制和可复制的模式和经验,用于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利于公众自主创业,持续深入创新,推进国家高校科技服务战略,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
16.实施年度报告制度。高等学校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的格式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所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后,于每年4月20日前报送教育部科技司。教育部将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17.促进政策在当地的实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决策部署,指导所属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18.政策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其隶属关系,将本《通知》要求的实施细则和所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情况汇总整理成报告,于2018年4月30日前正式报送教育部(同时,电子版将发送至gxc7937 @教育部. cn)。直属高校直接报教育部。
19.加大政策宣传和监督力度。高等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宣传解释、学习手册等形式,向一线科技人员传达*、省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贯彻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的精神和要求,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教育部将根据党*、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政策的实施情况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情况通报各地区、各高校。
各地、各高校要及时向教育部报告*决策部署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做法、重大进展、新情况、新问题。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