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科技成果案将开庭
中新网9月11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在线记者刘)天津仲裁委员会近日决定,河北喀布尔碳素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布尔公司”)诉天津大学一案将于9月15日开庭审理。
喀布尔公司是河北省邯郸市的一家私营企业。汪曾亮为法定代表人。2012年,汪曾亮向天津大学教授张介绍了硼同位素分离技术。经过多次调查,喀布尔公司与天津大学签署了硼同位素分离技术技术转让合作意向书。双方同意由喀布尔公司负责硼同位素分离技术项目的投资,天津大学负责为项目提*业化技术。卡布尔公司指定汪增亮为项目联系人,天津大学指定张教授和徐娇博士为项目联系人,负责实现技术产业化和技术交底。研究和转移资金及报酬3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中国邯郸硼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邯郸硼业”)在河北省邯郸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代表技术团队由卡布尔控股51%(后变更为40%),徐峤控股40%(后变更为张、控股15%)。
银行汇款文件证实,汪曾亮代表卡布尔公司支付620万元,张代表天津大学支付180万元,徐娇个人账户支付2600万元,共计3400万元。其中,2012年9月24日,天津大学收到的第一笔600万元款项作为“天津大学合同约定的款项”。
从那以后,喀布尔投入了大量资金建造工厂和购买设备。由于一起意外诉讼,喀布尔公司偶然得知天津大学张的硼同位素分离技术根本无法工业化生产。
汪曾亮得知后,多次与天津大学交涉,但始终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参见《中国青年报》2017年6月27日的报道《学术造假技术欺骗人:一个发人深省的高科技骗局》)
根据喀布尔仲裁申请书,天津大学作为中国著名大学在国内外享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喀布尔与天津大学在高度信任的前提下签署了技术转让协议。然而,我没想到学校实际上没有诉讼试点技术,给喀布尔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这是恶意欺诈。
喀布尔的仲裁申请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要求天津仲裁委员会依法解除合同;二是天津大学应依法赔偿因履行本合同而遭受的全部损失2亿元(由于投资在市场上仍有一定的剩余价值,具体损失将依法评估后确定,目前暂称损失2亿元);第三,本案产生的仲裁费、评估和鉴定费由天津大学承担。
天津大学在答复中表示,喀布尔公司给出的理由与事实完全不符,提交的申请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其所有仲裁申请都应依法予以驳回。
天津大学认为,卡布尔公司与硼同位素分离技术的合同关系早已终止,天津大学与韩中硼工业公司之间没有硼同位素分离技术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喀布尔公司继续开发硼同位素分离技术及其损失与天津大学无关。
天津大学的依据是,2012年7月31日,喀布尔公司与天津大学就硼同位素工业生产和工业设计项目签署了《技术转让合作意向书》。2013年4月28日,中国邯郸硼业与天津大学签署了《中子防护功能材料研发及工业设计技术开发合同》,并签署了单独的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在上述技术开发合同生效后,不履行上述意向书。意向书终止后,天津大学没有参与喀布尔公司称之为硼同位素分离项目的技术开发合同,只参与硼同位素分离产品的进一步应用。
2017年6月,喀布尔公司和汪曾亮以真实姓名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报告了天津大学科研经费领域的重大廉政风险。2017年8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书面答复称,该举报已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处理。2017年9月,南开区检察院答复称,本案“不在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因为举报人不在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
2017年9月8日,喀布尔公司通过中国*网站,就天津市科委和天津大学科研经费领域存在的问题,向天津市纪委做了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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