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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为“松绑”加力

科普小知识2022-10-27 0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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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9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今天首次得到修订。

推进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职务转化奖励和补偿制度,加强科技成果信息传播,提高企业参与科研组织的水平。经过充分酝酿和实践研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在政策上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旨在打开科技成果转化的每一个环节。

这部法律的修订有很好的实践基础。

1996年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比较原则受到相关政策法规执行不协调的制约,修改该法的呼声很高中国科学院科技发展战略委员会书记林新参加了该法的修订工作。他说,现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的经济*和科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大的变化是企业对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从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企业技术创新的不利影响以及当前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新要求中可以明显看出。现行法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要求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重点解决两个问题:科研机构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评价体系存在重理论成果而轻成果应用的现象。

“根据我们的调查,一些学院和大学在评估职称和其他考试时倾向于研究论文和专著,一些学校很少甚至完全没有考虑到成果转化的问题。成果形成后,处置需要许多审批程序,转化收入管理更加严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人员及时转化成果的积极性。”负责人说,这项修正案是对前线声音的回应。

在林新看来,这部法律的修改有着良好的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特别是近年来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了许多探索和突破,如南京9号、武汉10号等,鼓励科技人员兼职或离职创业。值得一提的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政策试点也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去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6项中关村试点政策延伸至全国,4项延伸至其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这项修正案将把更成熟的做法提升为法律。修订的重点是从成果转化到供应促进再到加强需求促进。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内容也显著增加,增加了三分之一以上的额外内容。”林欣表示,科技部于2012年启动了与修法相关的研究工作,并于2013年建立了跨部门修法起草机制。201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科技成果处置和利润分配取得重大突破。

近年来,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日益活跃,但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激励机制不完善,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激励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实施不到位。

科技成果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和处置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例如,*级机构向国外投资或转让科技成果,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低于800万元的,必须经该机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超过800万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同时,国家科研机构和高校科技成果处置的审批程序比较复杂,科技成果转化的收入必须按现行规定上缴财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据知情人士透露,为了避免审批,科技成果被拆分。

为了进一步调动单位的积极性,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大学可以自主决定其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投资定价。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由单位留成,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科技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后,列入科技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单位预算。

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改革试点,就是要打破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开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渠道,进一步为高校、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增添动力和力量科技部政策法规监督司副司长周国林表示。

给科技人员留下更多的奖励空间

科学研究活动的核心仍然是人。在草案的修订中,特别注意改进科技人员的奖励和评价制度。

林欣介绍说,许多地方和单位都在努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关于深化南京国家科技*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建设中国人才、创业和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南京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的发明成果收入中,科技人员及其团队参与研发的比例至少为60%,最多为95%。在鼓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南京工业大学还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设立和岗位,强化了技术转移中心的功能。

在吸收这些做法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规定,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可以与科技人员约定或商定奖励和补偿的方式和金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这相当于提倡事先协议或单位规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表示,没有上限,因为中部、东部和西部地区之间存在差异,但就全国而言,如果没有规定或没有协议,法律标准是有底线的。这也是为了根据实际情况留出更多的激励空间。

在修改法律的过程中,我们也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中国的修改措施更加广泛和实质性,授予科技人员的比例更高,步伐更大。例如,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案规定,技术发明者的个人收入不得低于15%,最高奖金不得超过15万美元。但是,我国规定的最低税率是20%,可以根据协议给予奖励,没有上限。”林辛说道。

此外,在评价方面,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大学应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审、岗位管理、评价和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评价体系。

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体系

“我们想建设一个创新型国家。如果企业不能搬迁,从长远来看,它们仍然缺乏持久的动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表示,该法修正案要求企业发挥更大的主导作用,强化企业作用,促进科技研发活动与市场的紧密结合。

草案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制定相关科技计划和计划、编制项目指南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得所需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对于财政资金确定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和明确产业目标的科技项目,*相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在研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此外,为促进产学研合作,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大学等组织共同建立研发平台、技术转让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发、成果应用推广、标准研发等活动。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大学、企业等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

为了给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草案还增加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和资金支持体系。加强科技成果信息传播,明确提出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此外,在促进国防和民用技术相结合的科学和技术发展方面也将发生变化。(原标题: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松散联系”)

(北京,2月25日,《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