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法规范高校招生 徇私舞弊或被暂停招生
中新网6月12日电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报道,为依法处理招生违法行为,规范高校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公平,教育部起草了《普通高校招生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稿》明确指出,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制度,违反规定程序降低录取标准或拒绝录取合格考生。在特殊类型招生中违反国家规定颁发报考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等七种情形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稿》规定,招聘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委托教师在特殊类型的招聘中照顾特定的候选人。考生为获取相关录取资格而弄虚作假的;向考生和家长索要或收受财物、接受宴请等九种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其暂停所负责的招生工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意见稿》指出,考生有冒名顶替入学的四种情况之一的,应如实记录在考试诚信档案中。如果在注册阶段发现上述行为,申请人将被取消资格。录取前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毕业后发现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宣布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无效,学校应当予以收回。
《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实行高校招生问责制。大学校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大学、部门和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在招生工作中,如因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按有关领导*问责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稿》规定,党政领导*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或干扰招生工作,影响公平正义,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将有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调查。
《意见稿》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特殊类型招生”是指自主选拔录取、艺术、体育、竞走等类型的高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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