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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上篇

科普小知识2022-11-19 11: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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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部对《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

《办法》自1989年5月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交往日益频繁,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的范围有所扩展。除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等活动外,边境地区有大量的*机动车需临时入境从事客货运输、边民往来和借道通行等活动,短期入境的外国人临时驾驶机动车的需求也大大增加,需要对这些机动车和驾驶人进行规范和管理。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入境的机动车和驾驶人实施统一管理,但《办法》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存在各地执行不一致的问题。三是《办法》的部分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不协调的地方。

新修订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部令第90号,2006年12月1日下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共二十五条。增加了12条和4个附件,对原《规定》的6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对5条作了文字调整。修改内容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扩大管理范围,为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提供更多便利

为适应不断增加的对外交往的需要,为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提供更多便利,《规定》增加了两类适用对象:一是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目前,这些车辆只在入境时由*边防部门登记检查,大部分地方*交通管理部门不办理登记,不核发牌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管理。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在明确这些车辆需按要求申领牌证的同时,规定可以由省级*机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二是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我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不少入境后只作短期停留的外国人为出行方便,需临时驾驶我国机动车,为加强管理,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允许临时入境的外国人租赁并驾驶我国机动车,同时将这些人驾驶的车辆限定于租赁的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据此,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及驾驶人共有五种情形:(1)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或其他交往活动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适用本《规定》。(2)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我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适用本《规定》。(3)边境地区因边贸活动、客货运输、边民往来或借道通行活动等频繁入出境,且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适用本《规定》,但可以由省级*机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机动车因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或其他交往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因其他原因进入内地行驶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即粤港、澳两地号牌管理制度);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临时进入内地需驾驶机动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5)与我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接受法规学习即可发放《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方便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我国驾驶车辆

临时入境的驾驶人在我国境内停留时间短暂,如果要求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部令第71号)换领有效期为6年的驾驶证,则需要进行相关的考试,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为方便这部分在我国境内临时驾驶机动车,本《规定》增加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规定持有*驾驶证的人员无须经过考试,只要接受适当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领取《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即可在我国境内临时驾驶机动车。同时,规定临时驾驶许可应当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