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某某典当有限公司:
湖南泓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司的委托,根据贵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该提供的材料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材料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一致,就贵司相关业务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司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1、《典当借款合同》文本
2、《抵押合同》文本及附件抵押财产清单
3、《借款合同文本》文本及相关附件
4、《保证担保合同》文本
5、《借款协议书》文本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1、《*合同法》
2、《*物权法》
3、《*担保法》
4、《典当管理办法》
5、《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7、《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8、《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9、《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10、《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1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三、对贵司相关业务合同的法律分析和意见
总的来说,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基本符合《*合同法》总则部分中关于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也基本符合该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相关形式及内容的规定。同时合同的内容也基本符合《*担保法》、《*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涉及典当行业业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在逐步分析各合同内容部分:
(一)、典当借款合同
1、《典当借款合同》中第一条关于当物,建议将其进一步进行细化,如约定: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当物估价金额等等,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2、第四条关于典当期限,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期限最短5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第五条关于典当费的规定,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根据湖南典当协会2015年6月29日通知,目前典当当金月利率上限应调整为0.404%,建议贵司时刻关注行业协会及中国人民银行通知;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综合费用遵照国家的政策和金融法规制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在支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关于一次性预扣综合费有些不妥。
5、第九条第二款关于逾期违约金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制定。
6、第十三条关于甲方指定的代理人,需要提交相关的委托代理手续及身份证明。
7、附则可增加约定:当票是典当人回赎当物的主要依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当票遗失后,典当人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如挂失前典当物已被冒赎,则典当行不负责任。如身份证也丢失,可持*部门证明来挂失,但需待典当期满时才可办理赎当手续”。
(二)、抵押合同
1、建议对开头部分中债务人与本合同抵押权人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注明签订时间与合同编号。
2、第四条4.1抵押物的权利凭证正本可直接约定交由乙方保管。
3、第五条对抵押物建议最好由抵押人进行投保,以免抵押物发生损坏或灭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第六条6.1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即“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理应在办理抵押登记后再签订相关合同,建议省略“在本合同签订后”。
5、第七条7.1约定“......若乙方代垫费用,甲方应立即偿还”约定不明。建议:尽量不垫付费用,如果垫付费用,请注意以下几点,①偿还期限可以约定明确,比如自代垫之日起3日内偿还;②代垫费用应由借款人、担保人(如有)提前出具代垫借据;③代垫借据可以约定逾期未支付代垫费用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应承担的利息或违约金(两者选择其一)。
6、第八条8.1约定“......协议不成,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依合同约定申请仲裁”与第十四条14.2“......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依法直接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管辖冲突。依据法律规定,协议管辖应约定明确一致,否则,属于无协议管辖约定。故建议省略第八条8.1的协议管辖约定。同理,《抵押合同》的协议管辖约定也应与主合同(典当借款合同)保持一致。
7、第11.1款关于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与法律规定相悖,有可能变成无效条款,可以把该款第一句话删除。
8、第十三条关于通知的方式、方法,如果本合同抵押人与主合同借款人是同一人,建议通知方式、方法最好保持一致。
9、关于附件抵押财产清单,建议可附上抵押财产的照片,表明抵押财产抵押时的状态,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三)、借款合同
1、合同中从第五条开始,款项标号与条标号不一致,如第五条项下款项标的是6.1,建议调整。
2、第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过低,同时该款与附件借据中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有冲突,建议调整。
3、第9.4款中“...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对该违约责任进行明确,是多大的违约责任。
4、第10.4款建议删除,诉讼时效是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对此规定无效。
(四)、保证担保合同
1、合同第6.3款建议删除,本合同保证人是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权到期,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偿还也可要求保证人偿还,而没有必要如该款规定那般多此一举。
2、8.2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可以删除。
(五)、借款协议书
该协议基本上没什么问题,主要注意在协议签订前,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如果借款数额比较大,最好要求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并办妥符合法律规定的手续。另外注意,借款支付方式最好是转账,降低证据灭失风险,如果是现金给付,一定要打收据。
综上,特别提示:尽管合同约定了比较细,把在将来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或者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约定,但仍然不能囊括在实际操作中的各个细节,把合同内容进行规范严谨、对贵司进行有利规定只是预防法律风险第一步,要进步降低合同引起的法律风险,在实务操作一定对合同及相关人员进行规范管理。我们结合实务的经验,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供贵司在实务操作中参考:
1、建议贵司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贵司的权益。
2、贵司工作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贵司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3、贵司工作人员离开公司后,建议贵司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该工作人员离职情况。
4、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贵司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贵司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贵司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贵司的担保责任。
5、建议贵司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贵司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贵司的权利劣后于在贵司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如果贵司的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您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6、如果贵司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贵司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贵司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贵司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贵司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贵司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贵司可以解除合同。
8、如果贵司的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贵司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贵司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9、客户拖欠贷款现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请贵司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贵司也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两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贵司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贵司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您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贵司的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贷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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