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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記黄埔企业有限公司与张涛因“和记黄埔(含繁体)”通用网址纠纷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2-11-30 10:45:08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裁 决 书

投诉人:和記黄埔企业有限公司

(Hutchison Whampoa Enterprises Limited)

地 址: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朵拉城市路克里莫办公室

(Craigmuir Chambers, Wickhams Cay,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被投诉人:张涛

地 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柳泉路南首44号甲2

争议通用网址:和记黄埔(含繁体)

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2)贸仲通裁字第0006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和記黄埔企业有限公司针对通用网址“和记黄埔”(含繁体)以张涛为被投诉人于2002年3月26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和记黄埔”(含繁体)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KW20020006.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 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于2002年3月26日和3月28日收到投诉人以电子文本和有形书面文件文本形式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2年3月28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38号投诉书接收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电子文本和有形书面文本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本案系争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出(2002)贸仲通字第0039号请求协助函,要求提供所争议的通用网址的有关信息。2002年4月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zhanglj@china-channel.com)发来的有关“和记黄埔”通用网址的确认函,确认该通用网址由该公司注册,被投诉人为该通用网址持有人(注册人),解决办法适用于通用网址“和记黄埔”,目前通用网址“和记黄埔”指向http://zhuce.cneb.net.

2002年4月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40号投诉书合格确认通知,确认投诉书已符合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有关形式要求。2002年4月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传真及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43号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本案程序于2002年4月9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和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42号投诉通知,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期指定专家并提交答辩。

被投诉人在指定日期内既未提交答辩,也没有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指定郭寿康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于2002年5月13日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并于当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以邮政快递和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53号专家组成立通知。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02年5月31日(含5月31日)前作出裁决书。

二、 基本案情

本案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和记黄埔”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而被投诉人则于2001年10月31日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了“和记黄埔”(含繁体)通用网址。该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商标“和記黄埔”相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上述通用网址的注册具有恶意,遂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

投诉人请求:裁决将通用网址“和记黄埔”(含繁体)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

(1)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投诉人是“和記黄埔”注册商标的拥有人。此外,“和記黄埔”亦是投诉人及主要股东依法注册的公司简称,是投诉人及主要股东享有的具有巨大价值的无形资产,投诉人的母公司和記黄埔有限公司是香港知名的上市公司,而张涛注册的通用网址与这个名称完全一致。

(2)被投诉人对被争议通用网址不享有权利或不具备合法利益。张涛的注册行为未经本公司任何授权,且注册后也未得到本公司的认可,对于这个名称的通用网址不享有权利。

(3)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该通用网址被认为具有恶意。张涛注册该通用网址后,将网址指向:http://zhuce.cneb.net,但未上传任何可显示的内容,随即在2001年11月1日致函本公司,提出交易邀请,这显然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

针对投诉人的主张,被投诉人未做出答辩。

三、 专家组意见

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投诉人为取得对投诉的支持必须证明以下几方面:

1、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2、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4、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根据本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专家组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是否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问题

巴伦尼尔贸易有限公司经合法程序取得“和記黄埔”商标注册证第75176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硬管;沥青、铺路沥青、建筑用沥青产品;可移动的非金属房屋;非金属碑;非金属停车场、非金属车辆停放设备。1996年6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 “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第751768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和记黄埔企业有限公司HUTCHISON WHAMPOA ENTERPRISES LIMITED.巴伦尼尔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第774134号“和記黄埔”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36类:金融咨询、保险咨询、金融信息、保险信息、金融服务、金融管理、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经纪人、保险经纪、不动产估价。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1996年6月7日颁发的“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第774134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和记黄埔企业有限公司HUTCHISON WHAMPOA ENTERPRISES LIMITED.巴伦尼尔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第774762 号“和記黄埔”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电器设备的修理与安装,机动车保养与维修,飞机维修,出租推土机,办公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室内装潢修理,建筑设备出租,造船,建筑,房屋建筑监督,建筑结构监督,拆除建筑物,仓库建筑和修理,建筑物焊接,降温业务(建筑物),挖掘机租赁,房屋隔热隔音,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砖石建筑,码头防浪堤建筑,管道建设和维修,室内装潢,内部和外部油漆业务,敷石膏、泥水工作,电话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粉饰,车辆秀丽,砌砖,建筑信息,维修信息,维修业信息,清扫建筑(外表面),清洗建筑物(外部表面),轮胎翻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1996年6月7日颁发的“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第774762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和记黄埔企业有限公司HUTCHISON WHAMPOA ENTERPRISES LIMITED.巴伦尼尔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第775313 号“和記黄埔”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39类:搬迁,货运经纪,运输经纪,传递服务(信息或商品),贮藏信息,运输信息,贮藏容器出租,车辆顶架出租,运输预订,商品打包,电信投递,空中运输,拖车,汽车运输,公共汽车运输,游船运送,船艇出租,托运,驳船运输,驳船装卸,铁路运输,包裹投递,搬运,商品包装,船舶经纪,航行安排,卸货物,卸货,送货,运货,货物贮存,商品贮藏,停车场,货栈,贮藏,仓库出租,渡船运输,河运,船运货物,货运,汽车出租,管道运输,停车场租赁,食物冷藏间出租,车辆租赁,卡车租赁,家具运输,运输,船艇运输,领港,拖缆,船只打捞,打捞船,出租车运输,市内运输,电车运输,货物发运,船舶运输,装甲车运输,贵重物品保护运输,旅客运送,废料的运输和贮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6年6月7日颁发的“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第775313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和记黄埔企业有限公司HUTCHISON WHAMPOA ENTERPRISES LIMITED.

根据以上事实,专家组认定,商标注册证为有效合法证书,投诉人和记黄埔企业有限公司对名称“和記黄埔”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二)关于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问题

被投诉人注册了“和记黄埔”(含繁体)通用网址。该通用网址与投诉人持有的注册商标“和記黄埔”完全相同。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足以导致与该商标的混淆。

(三)关于通用网址注册人是否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投诉人对其是否就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投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和记黄埔”(含繁体)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推定,被诉人对通用网址“和记黄埔”(含繁体)既无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它权利和利益。

(四)关于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问题

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一)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它恶意的情形。”

被投诉人承认和記黄埔企业有限公司是“世界级知名企业”,在注册通用网址“和记黄埔”(含繁体)几天之后,就致函和記黄埔企业有限公司,提出交易邀请,显然属于上述第一款所规定的注册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记黄埔”(含繁体)通用网址具有恶意。

四、裁决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决: 投诉人和記黄埔企业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张涛注册的“和记黄埔”(含繁体)通用网址的投诉理由成立,并裁定将上述通用网址“和记黄埔”(含繁体)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郭寿康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