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本原则在存货会计中的运用
会计基本原则是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方法选择、会计数据搜集、会计报告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在会计基本原则中有一些是适用于存货的,它们包括会计主体假设、一致性原则、披露原则、重要性原则和会计稳健原则等。下面分别予以讨论。
一、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中最基本的概念是主体。一个会计主体是一个组织,或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而存在的组织的一个分部。从会计的角度看,每个主体都有分明的界限,这样一个主体的业务才不会与其它主体的业务相混淆。不同主体的业务不能混合核算。每个主体都应该单独给予评价。
会计主体假设在存货会计中也同样体现。比如:在存货确认上,企业委托加工发出的存货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已经销售的存货商品,即使存货还在销售方仓库而购买方未提货,这样的存货商品也不属于销售方;购买方虽未提货,在会计上也确认为购买方的存货。
二、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相同的会计方法和程序。一致性使企业在不同期间的会计报表具有可比性。
假定你分析一个企业两年会计年度中的净收入,如果该企业对存货的计价方式在此期间由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它的净收入将呈现大幅度的增长,但这只是会计方法改变的结果。如果不揭示这一变更,会误解为收入的增长是企业经营改善的结果,而实际上并非如此。wWW.11665.cOm一致性原则并不要求同一行业中的所有企业采用相同的会计方法,也不意味着一家企业一定不能改变其采用的会计方法,但是,一家企业变更会计方法时需要对外披露由此变更造成的对净利润的影响。
三、披露原则
披露原则认为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为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作出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简而言之,企业应当提供关于经济事项的相关的、可靠的并且可比的信息。涉及到存货,披露原则意味着企业应当披露所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根据有关存货计价方法的信息,一个银行家可能得出对一个企业错误的印象,从而作出不明智的贷款决策。例如,如果一位银行正在对两家企业进行比较——一家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另一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采用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报告的净利润高,但只是因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的差异。不了解这些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方法的差别,银行可能贷款错误,或者拒绝给有信誉的顾客提供贷款。
四、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意味着企业只对企业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项目和经济事项严格执行相应的会计方法。重要的信息,用会计术语来说,即重要性,指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归集和恰当地表述方式将影响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非重要项目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归集和恰当地表述将不会影响任何人的决策。重要性概念使会计人员从严格按照公认会计准则计算和报告每一项事项中解脱出来。这样,重要性原则降低了会计工作的成本。
企业如何划分存货重要性和非重要性呢?这个决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的规模。例如,某公司有将近5亿元资产,管理层可能对100元被偷盗的存货产生的损失认为是不重要的。因为这一损失对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收入而言微不足道,公司会计人员可能不会对此作单独报告。这一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于公司的决策,所以是否单独披露这一损失无关紧要。
五、稳健原则
会计中的稳健原则意味着在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应当以导致企业最谨慎的财务结果的数字填列。稳健原则只在对同一项目有数种会计方法选择时才能有所体现。稳健原则能给企业带来何种好处?管理层往往只看到企业经营表面的繁荣景象,并且常常夸大企业的收入和资产。会计人员视稳健原则为对管理层乐观倾向的适当平衡,目的是使财务报表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稳健原则体现为这样一些会计思想:不夸大任何的收入,但估计所有可能的损失,如果存在怀疑,那么对一项资产以其合理范围中最低的数字填列,而对一项负债以最高的数字填列。稳健原则指导会计人员在一项资产价值高于常规时,减少它的会计计量价值,即便在没有任何交易发生的情况下。
例如:稳健性原则一个重要的体现是存货减值准备的提取。当一个企业取得存货时支付了35 000元,但年末的价值却只有
12 000元,稳健原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期末将存货价值减记至12 000元。稳健性原则还体现在存货计价方法上,常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能够按照最接近现行价格的价格反映存货的价值,为了更谨慎反映存货期末价值,先进先出法则是首要选择。
六、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
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是稳健原则的具体体现。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要求在任何时候,在存货历史成本和市价中取其低者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在涉及到存货时,所谓的市场价值通常指当前重置成本(也即企业如果重新购买同样数量的同一种原有存货时所需要支付的数额),如果该存货的重置成本低于它的历史成本,企业将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因为存货的这一损失在很大程度将会发生。会计准则对此作出的要求是对会计历史成本原则的背离。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期末存货计价。
例如:某公司在9月26日支付了
300 000元购买存货,到了11月31日,存货已经发生减值,此时存货的重置成本为220 000元,市价跌至成本线以下,该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上存货栏内即以220 000元填列。
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规定是:为使信息客观真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就须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它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相一致。这里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体现。这里的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在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更好的专业判断能力,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1] 周剑峰.对新存货会计准则的思考[j].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5).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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