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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科普小知识 2024-04-15 16: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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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CrimesofUnderminingtheOrderofFinancialManagement)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文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外文名:无

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学科:法律学

1、构成特征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我国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

破坏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

妨害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

破坏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的行为

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行为

破坏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

破坏外汇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

特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这类犯罪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而且有些犯罪行为还与行为人的职务或身份有关。

(三)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其中有的犯罪,法律规定必须具有“明知”或“故意”。过失不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认定

行为人伪造货币又有出售、持有、使用、运输伪造的货币行为的,不能认定为数罪而适用并罚方式处理,仍然只定一个伪造货币罪,将出售、持有、使用、运输的行为作为伪造货币罪的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体罪名

洗钱罪

逃汇罪

骗购外汇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高利转贷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变造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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