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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

科普小知识 2024-04-15 16: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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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涉及不特定群体、被害者人数众多的金融证券类、传销类、欺诈类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规范罪名,而只是对某一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总括的法律术语。

中文名:涉众型经济犯罪

涉及:不特定群体

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属于:总括的法律术语

1、名词解释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规范罪名,而只是对某一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总括的法律术语。依照*部的界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

2、主要类型

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

3、主要特点

(一)案件高发,金额巨大,蔓延迅速,涉及领域广

从目前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涉案金额巨大。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犯罪大多都采取类似于网络发展的形式,在多个地区设立非法集资或传销点,发展蔓延速度非常快,而且涉及的领域也相当广,有证券业、养殖业、种植业、房地产业、医药业、文化传媒业、旅游业等。

(二)受害人员众多,侵害目标针对性强,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老年人被骗的情况突出

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群体,因此涉及人数众多,范围广。涉及各个社会阶层。特别是非法集资和传销案件,涉及被骗群众动辄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涉众型经济犯罪时,其侵害目标有相当强的针对性。这些受害人往往属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弱势群体,其中又以老年人居多。这是因为老年人往往对自己的人生阅历过于自信,致使思维方式老化、僵化,导致与社会脱节,出现新问题时就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同时,老年人活动范围小,信息不灵,法律意识淡薄和贪图便宜心理也是容易上当受骗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作案方式趋向职业化,手段多变

随着*机关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和防范力度的不断加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更加隐蔽、复杂,并向职业化发展。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犯罪嫌疑人往往成立公司,通过取得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披上“合法”外衣:租住在高档写字楼内,营造“诚信经营”的假象;个别公司甚至想方设法与地方*机关、事业单位扯上关系,打着*支持的旗号或者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需要注意的是,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进行的网络传销成为一种新动向,大有越演越烈之势。

这种新动向让我们意识到传统的实实在在的传销产品和通过人传人的方式正逐渐被网络传销和电子商务等新兴手段所代替。

(四)暴力趋势上升,危害日趋严重,对社会稳定形成潜在威胁

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不仅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一旦“崩盘”之后,犯罪嫌疑人便携款潜逃。一些受害群众在追讨无望时。极易采取过激行为,势必会激化矛盾,出现打架斗殴,进而诱发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绑架等诸多刑事案件。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者往往有着相同或类似的诉求。容易形成共鸣,群体效益明显。警方侦办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受害群众往往由对犯罪分子的愤恨转向对*机关的对立,甚至迁怒于*的监管不严,从而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表现形式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5、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6、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7、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8、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9、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10、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11、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2、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3、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14、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5、以给境内企业提供*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一些公司声称与*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4、主要成因

(一)环境因素:我国的国情,即社会转型期背景下的结构性要素失衡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进程的逐步加快和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利益仍然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变动之中,经济领域的结构性矛盾不断出现,诱发了经济犯罪活动,使经济犯罪仍然处于高发状态。

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直接侵害了普通民众的根本利益,不仅直接干扰了*市场经济的建设进程,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二)立法因素:我国刑法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规定过于粗疏,导致犯罪成本过低,刺激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

在法制社会中,控制人们物质欲望的主要途径是法律手段,法律中的漏洞就会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我国是成文法制的国家。成文法不能朝令夕改,社会生活却时刻在变化,所以法典不能涵盖生活中全部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滞后于现实生活,有它的局限性,而这种局限性在经济领域表现得更为突出。因为经济生活是瞬息万变的,效率永远是经济生活的生命。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织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对于这些新出现的犯罪现象,我国刑法要么是没有规定,要么是规定不细,不具操作性。对于这些犯罪,一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而这些罪名的法定刑都比较低,不足以遏制涉案金额巨大、危害严重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有悖刑法的罪刑责相统一的原则。

由于经济犯罪是以违反一一定的经济法规即行政违法为前提,这就涉及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与刑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但由于刑法中个别经济犯罪立法语言的含糊性,不仅使得相关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难以区分,甚至使得其与合法行为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如刑法对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由于对“公众”一词在立法上缺乏必要的说明,虽然在刑法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其解释为“社会不特定的对象”,但问题是到底向多少人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超过多少人或数额构成行政违法,又在何种条件下构成犯罪?界限的模糊不清,给不法分子开了方便之门。

(三)*因素:社会规制措施缺位及管理机制失调。

在新旧*交替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出现剧烈的冲突,加上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与盲目性,进而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经济行为失范。失范意味着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失范行为的产生则是由于社会管理机制的失调所致。

*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传统的行政社会管理*,具体表现为层层放权。但在层层放权的同时却未能建立相应的监控网络,诸如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群众监督等,从而导致原来的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社会控制机制逐渐削弱甚至完全消失,管理*上的疏漏也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开了方便之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管理中的漏洞。行政管理中出现许多漏洞,如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形式的非法传销,在我国一向是明令禁止并予以严厉打击的,可是,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却履打不止,屡禁不绝,究其根由,很大程度应归结于对一些地方*的权力监督不力,使得它们默许甚至纵容非法传销活动。

二是经济管理中的漏洞。在新旧*转轨过程中,企业管理、金融管理、物资管理等多方面都存有漏洞,再加上权力缺乏监管,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频发。

三是人口管理上的漏洞。人口管理上的漏洞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也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创造了条件,如非法传销活动日益猖獗就与人口管理制度中的疏漏不无关系。

(四)个人因素: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和相关金融知识的匮乏,以及风险意识、防范意识不强,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所以层出不穷,被害人自身的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相当一部分群众缺乏法律意识和相关金融知识,对于经济领域中的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被害人往往缺乏对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的渠道,加之贪利和盲从心理,使得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

有些被害人幻想“一夜暴富”,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最终导致自己上当受骗,利益严重受损。

5、打击对策

(一)完善立法

通过制定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配套法规,把刑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衔接起来,把刑事处罚与民事处罚、经济处罚、行政处罚衔接起来,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力武器。进一步健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以利执法部门实际操作。

(二)加快*改革步伐,及时规范经济行为

推进分配制度的改革,在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还要加大对分配秩序的规范,取缔违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度收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进而有效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以及由此滋生的贪污、贿赂、侵占、偷税等经济违法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诱发和滋生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因素。另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拓展服务领域的就业;同时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还应深化人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及加快城市化进程以疏通劳动力市场;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改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疏导非正规就业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以拓宽就业渠道。

(三)加强公民教育

加强学校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在职培训,这样一方面可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和分辨是非的能力,进而强化社会成员整体的自我约束机制从而有效地抵抗来自外界不良环境的各种诱惑,另?方面也可以拓宽劳动者的择业范围,提高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以实现最大范围的就业,从而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第二个诱因进行有效遏制。

(四)侦查方式多元化,减少经济犯罪黑数

1.建立完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通过情报信息收集汇总、交流共享、分析判断,实现先期预警预测。

2.通过多种途径(群众举报和受害人报案;金融、证券、审计、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通过情报信息工作收集犯罪线索。)获取犯罪线索,全面收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证据。3.全力以赴侦破大案要案,努力遏制犯罪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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