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欺诈
支票欺诈是一个让银行非常头疼的问题,只要支票存在一天,就存在支票欺诈的可能。支票欺诈是一个笼统的说法,欺诈的手段可能多种多样,比如更改收款人的姓名,更改支票的金额,也可能会是伪造签名或背书,或者是未经所有权人的授权,擅自签发支票等等。
中文名:支票欺诈
外文名:Checkfraud
1、欺诈方向
造成支票欺诈的原因很多,比如新的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的使用,激光打印机、扫描仪和复印机的广泛使用,使得伪造支票更加容易,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活动,银行之间竞争日趋激烈,以及银行内部制度不严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支票欺诈的猖獗。
支票
此外,还有法律制度上的原因。为此,银行、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纷纷从不同角度提出控制和预防支票欺诈的措施。
一、延长“付款期”(holdperiod)
消费者签发支票支付货款,商家接受支票后,通常是把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被称为提示行或托收行,depositorybankorcollectingbank),提示行通过同城或异地托收系统将支票交给消费者的开户行(即付款行,payingbank),付款行进行核对,如果支票是真的,就付款,如果支票是假的,就把支票退回提示行,拒绝付款。两个银行之间进行支票的结算需要一定的时间,同城的短一点,异地的就长一些。商家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总是希望尽快得到付款,为了维护商家和使用支票者的利益,美洳剂恕都铀僮式鸬轿环ā罚‥xpeditedFundsAvailabilityAct)以及实施该法的条例CC(RegulationCC)。该法及实施条例的核心意旨就是要保护消费者,使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示支票付款的人支付相应的金额。
具体来讲,这个法律对提示行付款作出了时间限制。它要求:(1)当支票上签发的付款人是国库、某一联邦储备银行、某一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州*或者地方*机构,同时该支票是持票人亲自送到提示行时,提示行必须在第2天内准备好资金,以便客户随时取现;(2)如果是一般的本地支票,提示行必须在第3天内准备好资金,以便客户取现;(3)如果是异地支票,提示行必须在第6天内准备好资金,以便客户取现。这几个限制明显加重了提示行的责任,因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提示行很有可能还在和付款行进行结算,可能并不清楚付款行是否会付款。有的时候,提示行按照法律规定向客户付了款,而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原来的支票可能又被付款行给退了回来。
为了进行平衡,该法也作出了一些有利于提示行的规定。比如,在可能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提示行可以延长付款期限,这些情况包括持票人开立帐户不到30日,支票金额超过5000美元,或者支票帐户经常出现透支的情况等等;又如,要求付款行迅速处理退票,本地支票必须在向付款行提示票据后2天内退回,异地支票必须在4天内退回。
这是一些强制性的时间限制,银行必须遵守。但是,这也为支票欺诈提供了条件。只要进行欺诈的人知道,提示行有可能在支票被付款行退回来之前,就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付款,就有可能存在支票欺诈。根据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统计,就商业银行而言,只有48%的本地支票才在法定付款时间内被付款银行退回,也就是说,有52%的本地支票都存在欺诈的可能,至于储蓄银行和信贷协会,只有17%和25%的本地支票才在法定时间内被付款行退回,存在欺诈的可能性更高。而在整个支票欺诈中,本地支票欺诈占欺诈金额的72%;50%的损失是针对提示行的。为了减少因为法定期限造成的欺诈损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提出建议,将上述的法定期限延长一天。据估计,延长一天,就意味者80%的本地支票可以在提示行按法定日期付款之前就能够被付款行退回,也就是说,提示行在得到付款行的确切答复之后,再向客户付款。
二、先对单,再付款(positivepay)
先对单,再付款是目前许多美国银行所采取的防止支票欺诈的办法,是借助电子化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方式。这种方式的运作为:客户在签发每一张支票之后,就通过电脑、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向付款银行(也就是自己的开户行)发送有关这些支票的一些信息,形成一个已签发支票的清单。付款银行有一个自动的“先对单,再付款”系统,这个系统每天自动的将提示付款的支票同客户发送的清单进行核对。如果被提示付款的支票在这个清单上面,银行就自动付款;如果不在清单上面,付款银行就把这张支票列为“有问题支票”,同时向客户请示,要求客户作出指示是否付款。
美国银行家协会的报告显示,大概有2%的社区银行(资产在5亿美元以下)、6.5%的中等规模的银行(资产在5亿到50亿美元之间),以及54.5%的大型银行(资产在50元美圆以上)都向公司客户提供了“先对单,再付款”的服务。银行采取的这种方式是否有效,有效的程度如何取决于银行和客户之间交流信息的多少。换句话来讲,如果付款银行发现有问题的支票以后,只是告诉客户这张有问题的支票的支票号码和支票金额(通过电子化的方式),客户确实签发过这样的支票,那么肯定就会指示付款,但如果这张支票的金额和号码都对,只是签名或收款人的名字被伪造了,客户就没有办法发现支票的欺诈,这样的情况经常出现,比如客户内部员工伪造签名或收款人名字,就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支票欺诈方式。
付款银行和客户之间交流信息的多少决定了“先对单,再付款”方式的有效程度,而付款银行告诉客户的信息又取决于它所得到的信息,也就是说取决于它从提示银行得到的关于支票的信息。在以前,银行的习惯做法是:银行每月寄给存款人的存款帐单时都附还存款人开出,并经过银行付款注销后的支票。但现在为了提高结算的速度,采取了一种称为“截留制”(truncation)的做法。收款人将支票交给提示银行后,提示银行原来需要将实际的支票交给付款银行进行托收,但现在采取截留制后不一样了,提示银行不再把支票经过清算机构交给付款银行,而是通过电子计算机将支票的情况通知付款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付款。付款银行就根据电子信息,借记开出支票人的存款帐户。实际的支票还留在提示银行手中,付款银行从提示银行那里获得支票的有关信息。
根据技术手段的不同,付款银行获得的支票信息可能简单,也可能全面。现在通常采用的是传送支票的号码和金额。付款银行所知道的就只是这两个信息,通知客户也只有这两个信息。就票据法而言,持票人委托提示银行收款,它们之间应该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提示银行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过去拿出真正的支票进行提示,符合票据法提示的定义,现在采取这种“电子提示”的方式,是否也算作提示呢?美国调整支票的法律主要是《统一商法典》第3条和第4条,按照传统的法律,电子提示显然不能叫做提示。但是1990年,美国对《统一商法典》进行了修订,其中,第3-501在对支票提示进行定义的时候,规定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电子提示也被视为有效的提示方式。此外,第4-110也明确授权当事人可以缔结这样的协议。因此,电子提示的合法性得到了确认。
但是,如上所述,电子提示的合法性虽然得到了确认,但是并不能保证安全,因为客户进行核对的时候,所得到的信息可能并不充分。为此,有的银行采取更先进的技术,采取“复制支票图象”的做法。也就是说,将支票的所有信息都制作成数字化的图象,提示银行向付款银行传送整个支票的图象,付款银行也向客户传送整个支票的图象,这样不仅知道支票的号码和金额,还能看见签名和付款人名字等信息。安全性大大提高了,其合法性也同时得到了《统一商法典》的确认。但其缺陷在于成本很高,一般的银行可能没有财力采用这样的技术。不过,随着技术的发展,“支票图象”的做法迟早要普及。在过渡时期,银行为了防止欺诈,所采取的办法一般就是对一些有疑问的支票,就全面核对,没有问题的支票就只核对简单信息,以此减少欺诈的发生。
三、电子支票
电子支票的运作我们在金融法苑第14期《网上银行支付(二)──电子支票的法律问题》中已经向大家介绍过了,在此就不再详细介绍。
2、支票欺诈的改进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如果第三方未经授权擅自以客户名义签发支票,在这种欺诈形式下,由此造成的损失一般由付款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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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美国一些清算所认为,这种责任的分担方式不太科学,纷纷对自己的一些规则进行修改。比如1996年,西南清算所协会颁布了一个新的规则,规定提示银行作出保证,支票上没有未经授权的签名,也就是说支票不是伪造的,假冒的,如果出现这样的支票,就被认为违反了提示银行自己的保证,支票帐户真正的所有权人只要出具一份伪造宣誓证明书,证明该支票是未经其授权签发的,就可以将支票退回付款银行,付款银行再将支票退回提示银行。早在1995年,加州银行家清算所协会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则。同时,1996年,加州《统一商法典》也相应修改,反映了上述清算规则的变化。这些修改规则的举措,都认为同付款银行相比,提示银行更容易发现支票欺诈,从而应该承担更大的审核责任。
在技术方面,银行大量的使用了指纹和其他技术措施。在客户向银行提交支票要求付款的时候,银行要求那些没有存款帐户的客户留下其指纹,如果事后发现了支票欺诈,该支票就被交给有关当局进行侦察,支票上的指纹可以作为侦察的线索和证据。指纹的方法大大降低了支票欺诈,因为从事欺诈的人通常都害怕留下任何证据。据统计,在德克萨斯,运用指纹技术已经减少了支票欺诈的50%,内华达和亚拉巴马州在试行期间,支票欺诈下降了40%──80%。而大西银行(GreatWesternBank)实行指纹技术之后,1997年支票欺诈减少了40%。
其他技术手段也非常多,比如康涅迪格州的第一联合银行(FirstUnionBankofConnecticut)使用ATM照相技术,测量使用人面部的有关资料,比如两眼之间的距离,鼻尖到额头的距离;花旗银行(Citybank)也正在调查研究,准备实行眼部扫描技术,尤其是虹膜的扫描,其他一些银行还使用声音识别技术等等,所有这些技术也可以用在支票欺诈的预防上。此外,有的银行还专门开发了反空头支票软件,或者通过其他电子化手段防止支票欺诈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