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物权的侵害民事起诉状

科普小知识2022-12-02 18:17:21
...

【前言】

民事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必备文件。民事起诉状分四部分,其中,(1)首部,写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2)诉讼请求,写明原告要求法院予以解决的诉求;(3)事实与理由,写明本案的基本的案件事实和原告据以起诉的法律依据(此部分需写得既简单又明确);(4)尾部,写明受理法院的全名和原告的落款。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栋,男,XXXX年7月13日生,汉族,

住上海市黄浦区XX号二楼

电话: 邮编:200XXX

被告:李某佩,女,XXXX年2月3日生,汉族,

住上海市黄浦区XX号三楼

电话: 邮编:200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搭建在共用晒台上的阳光房,以停止对原告物权的侵害、排除对原告物权的妨害;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黄浦区18号房屋是公有居住房屋。原告是这18号房屋中的二楼房屋的承租人。被告是这18号房屋中的三楼房屋的承租人。在三楼房屋的上面有一个晒台。依据《租用公房凭证》,这一晒台是属于原、被告双方共用的。但是,被告却擅自在这共用晒台上搭建了阳光房,并且还装门上锁,以致严重地妨害了原告对共用晒台的正常使用。原告为此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拆除搭建在共用晒台上的阳光房。然而,被告却一直置若罔闻,拒不拆除,以致这种对原告物权的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不断地进行着,并直至今日。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地妨害了原告对共用晒台的正常使用,且已经直接侵害了原告的物权,因此被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原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栋

2015年2月18日

【特别注明】本诉状中的原、被告的名字、地址,以及案件事实均为虚拟。

物权的侵害民事起诉状

民事合同

租赁合同起诉状

民事答辩书

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用)

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民事起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民事答辩状

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案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