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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打架受伤,雇主应否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2022-12-03 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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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管理局的委托,指派张巧兰作为本案的代理人,通过参加庭审、围绕法庭组织的争议焦点,结合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骨折非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被告无需承担雇主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只有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该司法解释对何为从事雇佣活动也给出明确解释,即“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原告是被告雇佣的街道清扫工,其职责是清扫其负责路段的路面。但是,原告的骨折据其自称是2013年1月19日与杨**打架,被打伤的。打架既非被告授权、指示,也与原告履行清扫工作无必然的内在联系,却恰恰是违反治安、违反被告劳动纪律的行为。

若要求被告对两个成年人之间与雇佣活动无关的打架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既无相应法律依据,对雇主也显失公平。

二、原告骨折如何形成,存在多种可能性

原告称其骨折是2013年1月19日被杨**打伤导致的,但是原告提供的2013年1月19日至2013年2月4日期间在**第一医院就诊的病历、放射科检查报告单等相关记录对原告的伤情诊断为左背外伤,并未有骨折的结论。而原告提供的2013年6月28日于****第二附属医院就诊的CT诊断报告单、病情证明书等无法证明骨折与杨**有唯一的、排他的、直接的关系,理由如下:

1、原告骨折据打架相隔5个多月之久,无法排除原告在这一时间段内另行受伤导致骨折的情况存在;

2、原告2013年6月28日到****第二附属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是根据其主述得出“骨折5个月”的结论。原告在该院的就诊行为并不是连续的,且其之前在**第一医院的就诊并未有“骨折”的结论。而医生绝不可能仅从CT片子上就看出骨折的具体时间。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员综合考虑,予以采纳。

代理人:张巧兰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