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银行存款不翼而飞谁的责任
科普小知识2022-12-03 13: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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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7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电子路XXX号。身份证号码:5101251937072XXXX。
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电子路XXX号。组织机构代码:9025800XXX。 ,行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存款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成民终字第4683号民事判决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事项:
撤销一、二审的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法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存款纠纷一案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了一张被银行盖章作废的048286603的个人定期存单,一审法院和被申请人没有对该存单做出合理解释,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继续予以确认。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原审法院以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国银行库房查阅2012年1月2、3、4日三天的存款记录认定申请人及许志敏在这三天内没有存款的事实,并依此为依据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该证据是被申请人单方制作并持有的,无法认定真伪,不具备证据三性中的客观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多年存款来之不易。原审法院在没有弄清案件事实,且证据不具备客观性的情况下,导致案件判决不公平,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裁处。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申请再审:银行存款不翼而飞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