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因“御生堂”通用网址争议一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撤案决定
案件编号:CNK0400009
投 诉 人: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801室
代 理 人:李德成、叶月琴律师
被投诉人: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乙501室
争议通用网址:御生堂
注册服务机构: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 京
撤案决定
(2004)中国贸仲通裁字第0009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2004年11月11日针对通用网址“御生堂”以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御生堂”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CNK0400009.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4年11月11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当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通用网址注册机构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发出请求协助函,请求提供争议通用网址的有关注册信息。2004年11月 2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发来的关于争议通用网址“御生堂”的注册信息确认函,确认该争议通用网址由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为争议通用网址注册人;争议通用网址处于正常状态;解决办法适用于争议通用网址“御生堂”。
2004年11月2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传递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4年11月2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2004年11月24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4年11月24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通用网址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通用网址注册机构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4年12月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2004年12月1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邮政快递将答辩书转递给投诉人。
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而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选择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并提供三名候选专家名单。2004年12月1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的电子邮件,称投诉人同意选择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时也提供了三名候选专家名单。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投诉人的上述邮件转给被投诉人。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选择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三人专家组进行审理。2004年12月16日,基于当事人的选择,并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专家发出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陶鑫良先生为首席专家,指定程永顺先生为投诉人选择的专家,指定张平女士为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上述三位专家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2004年12月16日)起14工作日内即2005年1月5日前(含1月5日)做出裁决。
2004年12月2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撤回投诉的申请”,投诉人称发现被投诉人还注册了其他与“御生堂”有关的通用网址,并且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已发生的企业名称争议、商标侵权诉讼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有最终裁定、判决。因此申请撤回对于“御生堂”通用网址的投诉。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基于投诉人的上述“撤回投诉的申请”,专家组决定本案予以撤销,本案程序予以终止。
本案程序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0元,由投诉人承担2500.00元,由被投诉人承担1500.00元。上述费用已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自预交的程序费用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元相冲抵,剩余的费用将退还相关当事人,其中退还投诉人人民币500.00元,退还被投诉人人民币 1500.00元。
首席专家:陶鑫良
专 家:程永顺
专 家:张 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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