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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犯罪

科普小知识2022-03-07 08: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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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犯罪是类罪名,指的是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科技手段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实施的侵犯他*益,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总称。

1、界定

在对电子商务犯罪进行界定时,应考虑三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的发生领域;二是犯罪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实施犯罪采用的手段;三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其中,犯罪行为的发生领域及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手段是犯罪的外在特征,是直观的、具体的;而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即犯罪客体的不同则概括出了犯罪的本质特征。把电子商务犯罪和传统犯罪区别开来。


电子商务

因此,电子商务犯罪应当是发生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以网络为工具危害电子商务活动秩序和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

2、表现

(一)由特殊的主体群构成


网络安全

电子商务经济犯罪当属技术型犯罪,其与科技发展和社会产业结构的变革是联系在一起的。

首先,从主体职业分布看,网络行业内部技术型、管理型人员占多数。由于电子商务系统通常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而且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管理将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将会更加安全,电子商务外部人员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电子商务内部人员,特别是技术型和管理型人员犯罪的可能性则要大得多。

其次,从主体年龄分布看,以中青年居多。他们一般都受过较高的文化教育,具有相当的电脑知识,而且对新事物和科技比较敏感。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0年7月公布的调查结果,上网用户中绝大多数是男性,占92.8%;21一35岁的青年人占79.2%。这些都意味着今后网上的消费群体将以青壮年为主,男性顾客将多于女性。目前因特网的使用者中,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者占一半多,多为教育、研究、管理、电脑相关行业及技术专业人员,大多数为高收人者。电子商务犯罪行为人大多在此类人员中产生。据统计,美国计算机犯罪者的年龄区段为18-46岁,平均年龄25岁;我国的计算机犯罪者多在35岁左右,平均年龄也是25岁。再次,从主体智商看,电子商务犯罪分子大多智商较高,而且具有精湛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日趋严重

利用电子商务网络进行的高科技经济犯罪,能量大,影响范围广,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针对大额交易活动、网上金融机构等实施的电子商务经济犯罪,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是传统犯罪难以比拟的。而且,电子商务经济犯罪还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更不易被侦破。因为,电子商务系统涉及到尖端科学知识,没有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是难以掌握的。其储存的数据和信息,均以电信号代码形式存在。行为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犯罪,同时不留痕迹,不易被人发现,不易被侦破。正如有的计算机法律专家所言,“一次恶劣的电子商务领域的计算机犯罪就可能给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此外,这类犯罪的隐蔽性强,多次犯罪累计造成的社会危害可能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

(三)难以受到处理

在对电子商务经济犯罪处理时,面临两个难点:一是此类犯罪具有瞬间性和随机性,“没有犯罪现场”,证难以收集,案件难以被侦破。据统计,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以10%一15%的速度增长,但发现的案件只占5%a一10%,即使已发现的罪案能破获的也不到10%,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仅为3%。二是电子商务经济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证据的特殊性。

3、类型

(一)严重侵害电子商务交易的犯罪


电子商务

此类型的电子商务犯罪直接针对电子商务本身实施,犯罪人意图通过犯罪行为,实现其各种非法目的。其表现形式非常复杂。

1.侵犯电子商务信息。电子商务信息包括交易内容、双方身份密钥、电子签名、电子货币存取密码、信用卡密码、电子商务秘密等。这些信息在交易的各个环节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电子交易得以完成的基础。电子商务信息如果遭到破坏,电子商务就无法实现。此类犯罪主要包括:

(1)盗用、窃取电子商务信息。指进人电子商务系统,非法使用和占有电子商务信息的行为。如窃取客户密钥、信息认证程序、数字签名或者商业秘密,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害的行为。

(2)伪造、篡改电子商务信息。此种行为通过破坏电子商务信息的完整性、原始性,使对方接收错误或无效的信息,从而给对方造成危害。上述各种行为,从侵害对象来说,涉及到多个主体,因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不仅仅局限于用户,还包括商户、认证机构等等。从危害结果来说,这种犯罪行为造成了电子商务信息的破坏,使交易无法完成。

2.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发生故障都会影响整个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而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电子交易的物质基础,如果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非法侵入电子商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删除、修改其中的应用程序和数据,破坏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将直接造成整个电子商务秩序的混乱,给交易各方造成严重损害。

3.虚假认证。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体系中地位不仅重要,而且十分特殊。它监督、管理、认定交易各方的身份、资信,并维护交易安全。交易各方也有义务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认证机构提供的信息对交易方决策有着重要的指引和导向作用。如果认证机构工作人员恶意地虚假认证,可能使交易双方受到严重损害。

4.非法截获、复制电子数据商品。在电子商务系统中不仅存在作为交易基础的电子商务信息,还包括交易对象的数据商品。数据商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服务信息等。数据商品在互联网上交易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截获或者复制,给交易双方造成严重的损失。

(二)以电子商务为依托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电子商务具有传统商务模式不可比拟的优点,如低廉的营运成本,不受时空限制的交易方式,高速、便捷的交易程序等,在为我们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会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一些依靠常规形式进行的犯罪行为同样可以依托电子商务,以之为犯罪工具或平台来完成,其犯罪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危害性也更大。

1.利用电子商务洗钱。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虚假或真实的电子商务行为作掩护,利用网络银行结算的快捷性、客户身份识别的模糊性以及兑付保密制度存在的安全漏洞,采用匿名方式在电子商务系统中进行账户之间资金的非法转移,从而能够轻易地掩盖资金非法来源,使犯罪所得不露痕迹地转化为合法财产。

2.利用电子商务逃税。电子商务的重要特征是网络化、信息化和虚拟化,这种商务活动通过网络完成商务协议,而后进行货物交付,使税收征管和监控失去直接的实物对象,难以进行征税。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保密性使纳税人身份与交易细节的确定极为困难,也造成了传统的监控手段失灵,无法有效地进行税收监管。如果交易的对象是数据商品,则交易的一切环节都能够通过互联网络完成,就更易逃避国家税收征管。犯罪人如果利用电子商务逃税,必然造成国家大量税款流失,严重危害经济秩序。

3.利用电子商务诈骗。电子商务使人们能够轻松地进行商务活动,同样也使商务诈骗行为更易得手、更难追究。犯罪人可能假借电子商务名义,签订电子合同,在骗取被害人货款、定金后,便不履行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甚至完全隐匿踪迹,无法寻找。犯罪人也可能直接伪造客户支付账户或盗用合法商户的电子商务身份证进行诈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