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CPA 行业发展的几点认识
摘要:随着社会的 发展 ,注册 会计 师(cpa)行业成为 经济 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cpa们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银广夏和安然等事件的爆发,使cpa的未来发展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cpa cpa事务所 行业发展
注册会计师, 英文 全称是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简称为cpa。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cpa行业的社会需求不断扩大,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阶层。人们十分称道他们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贡献,里根总统曾说过:“cpa行业在建立和维持资本市场的完整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他们,财务市场将土崩瓦解”。但是,cpa行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近年来,国内外证券市场相继爆发的红光、琼民源、银广厦、安然等轰动一时的造假案几乎都与cpa串通合谋有关,媒体与公众猛烈抨击cpa,认为他们是同流合污的诈骗者。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社会行业,涉及面较广,本文仅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cpa行业发展提出几点认识。www.11665.com
一、cpa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目前,cpa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制、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
合伙制的cpa事务所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合伙人以各自的私人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扩大事务所的规模,提高风险规避能力,但最大缺点是任一合伙人的失败都会使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制兴起于是20世纪90年代初,它是指cpa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对个人行为及其监督下的其它人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在此*下,合伙人只有与违规事件相关时才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形式融合了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优点,摒弃了其不足。目前,“四大”均为有限责任合伙制,许多大中型事务所也开始向此转型。
有限责任公司制以出资人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只准设立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合伙制的cpa事务所主要分布在深圳,其于大约百分之九十的事务所均采用有限责任制。目前我国cpa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0万,即大多数事务所的违规赔偿金仅有30万,巨大经济利益往往趋使cpa追逐利益,很不利于对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约束。
由此笔者认为,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应当成为cpa行业诚信立业的必然选择,在我国cpa素质不高、专业胜任能力有待完善的现状下,合伙制严厉的连带责任会使很多合伙人望而却步,所以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不失为一种选择,同时也有利于同国际大趋势接轨。
二、cpa事务所的业务结构
安然公司的破产与安达信的倒台,使人们的目光重新聚焦在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同时进行鉴证与管理咨询服务的问题上。cpa事务所的管理咨询服务近年急速扩张,管理咨询服务收入大大超过了其审计服务的收入。后来安然事件的爆发使大众普遍认为罪魁祸首在于审计与管理咨询服务融合的业务模式。
审计与管理咨询服务的拆分之争,最早可以追溯到著名审计学家莫茨与夏拉夫在1961年提出的观点:“管理咨询业务的扩展必然会给审计的独立性带来负面影响”。[1]但此后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并无明显证据支持这一判断,有不少研究成果认为非审计服务不仅不会影响审计质量,反而有助于提高审计的独立性,管理咨询服务可以加深cpa对客户的深入了解,有利于降低风险扩大收入,还有利于专业能力的扩展。
事实上,莫茨与夏拉夫曾提出过忠告:“无论是谁,主张禁止独立的公共会计师开展管理咨询服务,都是错误的。同时,如果公共会计师都毫无节制得*开展这项活动,也是危险的。”[1]李若山教授也认为:“ 法律 上直接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管理咨询服务并不是最优的制度安排,让市场发挥作用也许是可以采取的策略”。
cpa行业是一种中介机构,客户信赖是其生存之本,只有实质独立而没有形式独立仍得不到投资者的认同,所以在监管法规出台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迫于公众媒体与市场需求的压力,对业务结构作出了调整,一些大的会计师事务物所已先后分拆了管理咨询业务。
针对
我国现状是缺乏必要的民事赔偿机制,目前还没有一宗因虚假财务信息而获得赔偿的民事案例,cpa只接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而没有民事赔偿。主要的表现有两个方面:
1、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收益。
因为诉讼人群的范围直接决定了不正当行为公之于众的可能性,如果起诉者的范围很窄,则cpa很容易逃脱责任,反之,如果扩大此范围,则会极大提高监督力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侵权纠纷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限定法院只受理那些经过证监会查处的虚假陈述案,限定了较窄的诉讼双方范围,提高了起诉条件,对cpa并无多大压力。
2、惩罚力度不够。
美国要求cpa除补偿原告损失外,还应支付3-5倍惩罚性罚款,诉讼人一旦胜诉事务所将会面临重大的赔偿责任,如安永为山登公司集团诉讼案赔偿3.35亿美元,安达信为阳光电器公司案支付1.1亿美元赔偿。而我国cpa罚款通常较少,如红光事件仅没收相应收入并罚款l-2倍。所以我认为不妨加大 经济 赔偿力度,另外还可以尝试加入名誉与职业处罚机制,如职业禁人,建立诚信档案等措施以加大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的处罚力度正在不断加强,但若不考虑其它两因素的影响,民事 法律 惩戒机制的威慑力仍得不到有效发挥,这也许正是我国审计不正当行为日益严重的原因之一,所以今后除继续加强处罚力度外,还应考虑扩大诉讼范围,疏通赔偿渠道,降低诉讼人诉讼成本,提高cpa失信成本与曝光概率,建立可操作性强,真正有效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体系。cpa行业的 发展 涉及多种因素,除本文所述外还有诸如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内部治理等,这里不再论述。我们期待经历浴火重生后的cpa行业振奋精神,为恢复资本市场信誉,振兴繁荣经济市场发展作出应有努力。
参考 资料
[1]夏伯特·k·莫茨、侯赛因·a·夏拉夫,《审计理论结构》文硕等译,
上一篇:有关防溺水的建议书格式
下一篇:2014年高招调查报告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