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道上危机案板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当事人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本案诉讼,在出庭前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作了必要的沟通和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人身伤害侵权事实客观存在。
2012年2月26日,原告刘学被在多乐美地滑雪场的博洛尼亚道被告杨斌撞伤,杨斌和其妻子送原告去崇礼县医院进行了处理。后在雪场大厅,在多位证人的证明下,签署了事故发生示意图,确定的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如下:原、被告在雪道上所处的位置,原告刘学在先滑行(也就是坡道的下方)。被告杨斌在后方滑行(坡道的上方),从坡上向坡下,速度非常快的直线滑行。未能控制好速度撞向原告,被告杨斌的雪板撞击到了原告刘学右侧雪鞋(示意图显示了雪板撞击时的位置,刘学右脚雪鞋的标志被撞掉),造成了原告锁骨骨折的后果。
二、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发生事故的博洛尼亚雪道为中级雪道,而被告杨斌的滑雪能力未达到中级滑雪水平,违反了滑雪场的相关规定及滑雪者行为安全守则;
2、被告杨斌对雪道不了解的情况下,没能有效的控制自己的滑行速度,多方证人证实,被告的当时的滑行速度特别快,而且不听其它滑雪者的劝告继续滑行,直接撞向正常滑行的原告,造成原先锁骨骨折;
3、根据滑雪者行为安全守则(北京渔阳滑雪场)滑雪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第5条的规定(证据第45页):处于领先位置的滑雪者相对于其他滑雪者,对雪道具有优先使用权,后者必须与前方滑雪者保持安全距离,滑雪中若出现碰撞,责任由后面滑雪者承担。
被告杨斌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原告刘学当时是正常滑行,在雪道的左侧,由左向右正准备做回转动作再滑向雪道左侧(如事故示意图所示),此时距离雪道的最右侧边缘还有很宽的距离,已经给后面的滑雪者留下了足够滑行通道。此刻,被告从后面快速滑过来,未能控制自己滑行速度和方向撞上原告,原告在滑行过程中一直遵守滑雪者行为安全守则,正常的按自己的路线匀速滑行,故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侵权事故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
此次事故造成了原告锁骨骨折,从医院拍片可以看出,骨折处已经不完整,骨折时的碎渣已经遗失。
1、原告非常喜欢滑雪这项运动,锁骨有过骨折,无论在抗压力和抗撞击方面,肯定不如从前,势必要影响原告以后滑雪技巧的提高及滑雪时的心理;
2、原告很年轻,还有很多爱好要培养和参与,但锁骨骨折的阴影会始终影响着原告,会给原告带来无尽的烦恼和忧虑;
3、事故发生后,原告曾经多少与被告沟通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以失忆和不记得当时的情况为由不予赔偿,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困惑和精神折磨;
4、此次因滑雪造成的侵权事故如果不能公正合理的判决,受害者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将来势必会破坏滑雪运动的良好环境和滑雪秩序,会有更多的滑雪者不考虑自己的侵权行为带来的后果,为滑雪这项运动增加了很多不安全隐患。
综上,恳请法院公平、公正、合理的裁判,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滑雪运动的良好秩序。
谢谢!
代理人:刘艳波
201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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