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是由国家建设部与人事部共同组织的考试,该考试包括如下四个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四个科目全部合格即可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中文名: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科目一: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科目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科目三: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1、简介
一、考试目的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作用,评价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估价人才,实现我国房地产估价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考试性质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执业准入制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是国家设定的执业资格考试。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可以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获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表明已具备承担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职务的水平和能力。执业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经济师职务。
三、考试内容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共分为四个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四个科目全部合格即可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各科目考试大纲的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在考试内容中,掌握的部分约占60%,熟悉的部分约占30%,了解的部分约占10%。
2、报考条件
凡*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获准在*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免试条件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第七条规定,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相关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3、报考流程
(一)各省、市报名时间不同,具体时间请参看各地报名官方网站发的报名公告。
(二)报名方式和地点:一般采用网上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地点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
(三)免试科目人员属免试科目的人员,按首次参考人员的报名程序和要求办理报名手续。
市州以下考生,须经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查(盖章)后,办理报名手续。
省直考生,由省建设厅出具免试证明,并经省职改办审查(盖章)后,到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办理报名手续。
(四)*在地方单位的报考人员*在地方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各地的报名程序或有不同,应以当年当地报名通知中公布的为准!
4、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均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应通知考生自备。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5、考试科目
2014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科目:
科目一: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相关知识)
科目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科目三: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科目四: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试均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考生自备。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6、考试时间
2014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10月18、19日两天举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房地产估价师: | ||
10月18日上午 | 09︰00-11︰30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
下午 | 14︰00-16︰30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
10月19日上午 | 09︰00-11︰30 |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
下午 | 14︰00-16︰30 |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
房地产经纪人: | ||
10月18日上午 | 09︰00-11︰30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
下午 | 14︰00-16︰30 | 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
10月19日上午 | 09︰00-11︰30 |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
下午 | 14︰00-16︰30 |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
7、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9号)、《关于向*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78号)和《关于*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各地在上报报名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三)为了更好地做好考务工作,保证考试安全,保持考场管理标准统一,各省的考点应统一设在省会城市,往年设立市级考点的省份应作相应调整。
(四)《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五)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六)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认真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对应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得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读答题卡。
(七)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考试大纲
目录
第一部分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第一章 房地产业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第三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五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七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八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九章 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十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第十一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
第二部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第一章 房地产投资与投资风险
第二章 房地产市场及其运行规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程序与管理
第四章 房地产市场调查与分析
第五章 现金流量与资金时间价值
第六章 经济评价指标与万法
第七章 风险分析与决策
第八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九章 房地产金融与项目融资
第十章 物业资产管理
第三部分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第一章 房地产估价概论
第二章 房地产及其描述
第三章 房地产价格和价值
第四章 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
第五章 房地产估价原则
第六章 市场法及其运用
第七章 成本击及其运用
第八章 收益法及其运用
第九章 假设开发击及其运用
第十章 长期趋势法及其运用
第十一章 地价评估与分摊
第十二章 房地产估价程序
第四部分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第一章 房地产估价报告写作
第二章 各种类型房地产的估价
第三章 各种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第四章 房地产市场分析与项目评估
第五部分 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第一章 规划知识
第二章 环境知识
第三章 建筑工程知识
第四章 工程造价知识
第五章 房地产测绘知识
第六章 经济学知识
第七章 金融知识
第八章 证券知识
第九章 保险知识
第十章 统计知识
第十一章 会计知识
第十二章 法律知识
第十三章 拍卖知识
9、合格标准
一、合格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向各地发送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成绩数据和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10、考试通过人数
年份 | 1993 | 1994 | 1995 | 1997 | 1998 | 1999 | 2001 |
人数 | 140 | 206 | 2519 | 4120 | 3536 | 3455 | 3580 |
年份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人数 | 2797 | 5973 | 1543 | 3217 | 3128 | 1612 | 933 |
11、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12、考试教材
2010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共5本: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房地产案例与分析》《房地产案例与分析》《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13、行业发展
近两年,媒体对物业管理的问题频频曝光,使行业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在一年一度的全国和地方人大、政协会议上,关于物业管理的提案呈上升趋势。在部分城市的行风评比中,对物业管理的评价不尽人意。这在客观上显示了物业管理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存在一定问题,直接影响行业的公众形象,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已经成为行业上下的共同心愿。
首先要准确把握行业定位。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和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物业管理条例》这一基本指导思想,是物业管理行业准确定位的法律依据。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既不是建设单位的隶属和依附,也不是业主的“仆人”或“保姆”,既不是凌驾于业主之上的“管理者”,也不是逆来顺受的“受气包”,既不能不负责任地推诿敷衍,也不能毫无原则地大包大揽。只有摆正位置,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确立与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关系,才能做到不越位、不错位,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要理性认识行业特征。受益群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物业服务的无形性、即时性和长期性,都是物业管理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所谓“众口难调”,在物业管理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而*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关于“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的语录也点中了行业的“穴位”。只有充分认识到行业的这些特点,才能在任何情况下注意放平心态,真诚对待业主的批评和投诉,多从业主的角度看待和解决问题,不以强势面貌出现,不搞纠纷,不搞对立,努力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同时,要注意拓宽与客户沟通的方法和渠道,通过定期走访住户和开展社区活动等,化解各类矛盾,最大限度地赢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取得客户关系的持续改善,创造和谐的物业管理氛围。
第三要切实端正服务思想。物业管理的本质是业主花钱买服务,业主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衣食父母”,服务质量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命线,谁提供的服务质价相符,业主就会买谁的服务。因此,我们一定要摆正服务业主的位置,切实转变“管理者”的角色,强化服务意识。良好的服务是化解各类矛盾的最好方法,也是建立与业主融洽关系的关键。只有以货真价实的服务让业主切身感受到物业管理带来的便利,得到了价有所值的服务,才能赢得业主的认同,才能从根本上树立行业在群众中的正面形象。
第四要清晰界定企业责任。为防控企业经营中的各种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首先应认真学习并掌握《合同法》、《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掌握相关规定及精神实质;其次,要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细化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清晰界定企业的管理责任和免责条件,改变因错位和越位带来的被动。
第五要全面提高队伍素质。面对行业的快速发展,努力提高从业人员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的任务已迫在眉睫。随着年内物业管理师认定工作的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将正式实施,相信对业内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此外,我们还要注重企业关键岗位和一线员工的技能培训,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熟练专业技能的员工队伍,以适应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首先,我们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抓住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切实加大整顿物业管理市场的力度,重拳打击业内少数乱收费、侵害业主权益的害群之马;其次,要加强和媒体的沟通。有的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存在夸大事实的报道,但大部分失实的报道还是因为有关记者对法规认识不够清晰,对情况了解不够全面,对相关责任把握不够准确。为此,我们要主动加强与他们的沟通,热忱欢迎他们到日常管理中深入调研,以转变他们对行业的一些误解,力求报道的客观和公正。此外,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行业品牌企业和好人好事的正面宣传,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正面宣传,让百姓看到一个自尊、自强、自律和诚实守信的行业,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