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协议
甲方:治百病医院(化名)
乙方:张大
乙方(患方)2012年10月22日因腰痛入住甲方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变性、腰1-2、腰2-3、腰3-4、腰5-骶1椎间盘膨出,腰1-2、腰 4-5、腰5-骶1椎间盘轻度突出,腰2-3椎间盘向后方偏左突出、硬膜囊及左侧侧隐窝受压,腰2-3、腰4-5椎管略狭窄、2012年10月24日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腰2-3双侧椎板间开窗髓核切除术,术后即出现双下肢不完全性截瘫。随后乙方转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六次。2013年6月3日在**医院治疗,随后赴***医院治疗,至今仍双下肢不完全截瘫,至此引发赔偿纠纷。
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在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徐强律师的协调下,公平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乙方医疗费、务工费等款项共计495747.20元。款项明细如下;
(1)医疗费:25990.50元
(2)误工费:67122.00元
(3)护理费:35179.50元
(4)后期生活护理费:148824.00元(依赖系数0.3)
(5)营养费:6760.0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6760.00元
(7)伤残赔偿金:240196.60(四级伤残)
(8)赔抚养人生活费:10277.68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
(10)交通费:6000元
(11)后续医疗费60000.00元
(12)残疾用具费51100.00元
上述款项合计:708210.28元
甲方承担70﹪的责任即708210.28×0.7=495747.20元
剩余30﹪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赔偿款给付
甲方自赔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现金支付上述赔偿款。
四、违约责任
甲*逾期支付上述赔偿款,每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赔支付乙方利息;
本协议为一次性赔偿协议,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或请求;本协议签订后,病变等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每份两页),效力同等,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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