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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再鉴定方面的意见

科普小知识2022-12-04 2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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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申请鉴定书

申请人(患儿):初某阳 男2012年1月29日出生 住址:吉林市龙潭区某某镇某某村某组

法定代理人:关某敏(患者) 女1992年9月21日 住址:吉林市龙潭区某某镇某某村某组 电话:1859150**** 1594795****

委托代理人:姜某清 女1964年9月26日 吉林市华星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电话:1384461****

被申请人(院方):吉林市康圣医院 联系人:张某 电话:1384460****

请求事项

请求对本案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后果再次鉴定。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纠纷一案,经吉林市医学会于2013年8月29日做出吉市医鉴字(2013)3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下称鉴定书),结论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申请人不服吉林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1、康圣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未采取正确的剖腹产治疗措施和不采取剖腹产医疗行为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法定告知义务。孕妇于2012年1月28日清晨2点钟,感觉阴道流水,入住康圣医院的,康圣医院既然明确诊断为:妊娠39周,胎膜早破,羊水最深2.2CM,羊水指数7.0CM,透声欠佳等,就应当向患者告知:胎膜早破会导致胎儿胎内感染、缺氧、窒息、患儿脑瘫等危害性;正确的临床治疗措施就是采用剖腹产的治疗办法立即终止妊娠,向患者家属告知不采取剖腹产,会产生不良后果等,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家属仍然坚持要求采取顺产的生产措施,康圣医院就本案治疗行为才能够免责,医院在此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够举证证实其尽到上述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法律后果。

2、检查发现患者羊水最深2.2CM,羊水指数7.0CM, 已经不够顺利生产条件了,应当具备剖腹产手术适应症,康圣医院仍然未对患者告知,情况的严重性。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3、从孕妇28日早2点发现胎膜破裂至29日早2点10分侧切分娩,24小时之久的时间,康圣医院无助产措施,是否采用了催生素?用量情况,病例中未发现助产措施,如果无药物助产,应承担医疗技术设备不完备的过错责任。胎儿已成熟,胎膜已破裂,生产24小时之久尚未采取剖腹产手术,如果说是因为胎膜破裂的原因导致胎儿胎内感染的话,责任应当在康圣医院,这24小时的时间里患者均在康圣医院,是康圣医院给患者误诊、误治所致,康圣医院应负全部责任。

4、2011年4月怀孕开始患者一直在康圣医院做围产期检查,从检查的报告到生产前的检查,无一个报告结论能够反映出,患者以及患儿存在异常和缺氧的症状,生产后出现患儿脑瘫,无疑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怀孕期间就患有疾病,第二种情况只有接生过程中存在难产、使用器械不当、催生素过量等,本案如果第一种情况患者怀孕期间一直在康圣医院做围产检查,胎心监测等一切均为正常的结论报告,否则就是围产检查报告、胎心监测错误,康圣医院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除此之外就是康圣医院在接产的过程中导致的患儿缺氧所致脑瘫的,当然由康圣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5、2012年1月29日2时10分新生儿被康圣医院立即送往吉林市儿童医院抢救治疗,确诊为:吸入性肺炎、头颅血肿、蛛网膜腔下出血、食道损伤等,“顺产”是绝不会产生如此严重伤害后果,显然在接产时使用了器械不当或者接生后将患儿掉落在地,否则不会出现头颅血肿。康圣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依据充分。

二、鉴定书存在明显不当、错误之处

1、“分析意见”模糊不清、成因不清。

鉴定书认为:“妊娠39周,,,胎膜早破诊断明确,采取的阴道试产符合治疗原则”。判断不明,39周的产妇胎膜破裂,还称何为“早”破,不就是临产症状吗?明显诊断错误。就算是“胎膜早破”了,医生因应当向患者告知胎膜早破的风险和后果,不应当是阴道试产治疗方案,应当采取剖腹产手术治疗原则。

2、“分析意见”自相矛盾。

(1)前面说:“采取的阴道试产符合治疗原则”,后面说:“,,,行新生儿气管插管,急送吉林市儿童医院抢救,说明患儿在宫内及出生后存在严重的胎儿窘迫,医方存在对产妇及患儿病情观察不细的医疗过错”,结论相互矛盾,“严重的胎儿窘迫”是指窘迫时间长,既然存在严重的胎儿窘迫现象,还能是观察不细的问题吗?出现了胎儿窘迫现象不应当停留在观察的治疗水平上,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即手术,不能采取手术措施的应当按时向患者告知,患者具备手术适应症,康圣医院却未能采取正确治疗措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分析意见称:“该产妇在产前出现胎膜早破,而感染是造成胎膜早破的原因之一,母体的感染也可造成新生儿感染,也是造成新生儿缺氧的原因”。对于39周的孕妇,不应当称胎膜早破裂,诊断为:胎膜早破裂,其结论不客观,应属于正常临产症状;没任何客观依据,确定患者被感染,更没有任何依据所谓的胎膜早破是患者受感染所致,孕妇从怀孕致临产未发现自己有感染的症状,发现阴道流水就到医院就医的,如果说有感染的话也只是在康圣医院时间被感染,假如说之前已经被感染了,康圣医院并没有予以明确诊断,患者并不知情,康圣医院为何未向家属告知情况的严重性?错误明显。本病例对于所谓的 “感染”问题,将责任推给患者本人没有任何事实和科学理论根据,一方面是医院未明确诊断,另一方面是医院知道患者被感染故意不向患者告知,隐瞒被感染,属于哪一种康圣医院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3、分析意见内容,既不严谨、也不科学。

(1)分析意见不但前后矛盾,没有科学依据、没有科学诊断确定孕妇被感染,猜测、怀疑孕妇被感染,断定所谓的胎膜早破,导致新生儿感染,造成缺氧的原因,将主要责任让孕妇承担。

(2)从接生时间24小时的时间里,不难看出孕妇生产过程的艰难,胎儿严重窘迫,医院所采取的助产措施不利的情况之下,再无其他有力措施,使严重窘迫消除,出现严重情况后又未向患者告知转上级医院实施腹产手术。鉴定意见却只停留在观察不细致的轻微责任上,明显错误。

三、结论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36条,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明显不公正。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结合活体检查,本病例应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因为患儿完全符合(1)重度智力障碍;(2)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重度残疾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应当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患儿符合上述三项标准,理应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该鉴定意见将患儿定为二级丁等,明显依据不足,显示公平。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36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鉴定结果依据36条,(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明显错误。本病例没有任何依据来支持“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观点的主张成立。所谓的“其他因素”无非是指患者本人受所谓感染,应当说患者是否受感染都应当是医院的责任,因为,假如说患者受感染了,入院时医院未明确诊断,未尽到告知义务,属于医院误诊;感染了会出现胎儿感染应当复产手术,而实施顺产,属于误治;没有感染症状和被感染的科学依据,显然结论错误。

另外,在医学上能引起小儿脑瘫的病因看:1、缺氧窒息、2、早产和胎儿发育不良、3、脑部受伤、4、产时因素。本病例不属于早产发育不良的自己能承担责任的因素,因此其他可能产生脑瘫的因素均在于康圣医院责任因素。

综上,本病例应当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康圣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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