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代理意见
尊敬的主审法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甲的委托,特指派我代理本诉讼,经过庭审调查、质证,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仅从(XX)津X证字第XXXX号公证材料中仅有乙(甲的父亲)的印章,没有乙本人签字捺印等角度,否认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错误的。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XX)津X证字第XXXX号公证材料上虽然没有乙本人签名但是有B的印章,并加盖XX区公证处的印章。并且,当事人提供了遗嘱书、公证书、遗嘱、谈话笔录、公正报批表、XX区公证处文书送达回证以及公证费收费记录等完整的公证材料,足以证明该遗嘱及公证内容系乙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公证书的制作程序是合法的。
第二,该遗产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继承处理。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既然被继承人乙留有公证遗嘱,则其遗产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继承,其名下所有坐落XX区XX房屋由上诉人甲继承,别人不得干涉。因此,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不能简单地按照法定继承,由子女平均分配该诉争房产份额。
第三,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乙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故(XX)津X证字第XXXX号公证遗嘱应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乙经法定程序公证过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应予以采纳。原审法院以“乙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且在办理(XX)津X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过程中相应材料均由其本人签字,在办理(XX)津X证字第XXXX号公证时没有签字或捺印有违常理,故该公证不能独立证明被继承人乙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对(XX)津X证字第XXXX号公证遗嘱不予采纳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常理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且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律人应以法律为依据,而不能仅仅因为与所谓的常理不符就否定其法律效力,这种做法是不负责任的。
综上,为当事人的几点意见,望法庭采纳。
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证法》
第三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二、《*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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