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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代理意见

科普小知识2022-12-04 20: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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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审法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甲的委托,特指派我代理本诉讼,经过庭审调查、质证,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仅从(XX)津X证字第XXXX号公证材料中仅有乙(甲的父亲)的印章,没有乙本人签字捺印等角度,否认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错误的。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XX)津X证字第XXXX号公证材料上虽然没有乙本人签名但是有B的印章,并加盖XX区公证处的印章。并且,当事人提供了遗嘱书、公证书、遗嘱、谈话笔录、公正报批表、XX区公证处文书送达回证以及公证费收费记录等完整的公证材料,足以证明该遗嘱及公证内容系乙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公证书的制作程序是合法的。

第二,该遗产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继承处理。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既然被继承人乙留有公证遗嘱,则其遗产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继承,其名下所有坐落XX区XX房屋由上诉人甲继承,别人不得干涉。因此,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不能简单地按照法定继承,由子女平均分配该诉争房产份额。

第三,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乙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故(XX)津X证字第XXXX号公证遗嘱应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乙经法定程序公证过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应予以采纳。原审法院以“乙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且在办理(XX)津X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过程中相应材料均由其本人签字,在办理(XX)津X证字第XXXX号公证时没有签字或捺印有违常理,故该公证不能独立证明被继承人乙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对(XX)津X证字第XXXX号公证遗嘱不予采纳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常理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且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律人应以法律为依据,而不能仅仅因为与所谓的常理不符就否定其法律效力,这种做法是不负责任的。

综上,为当事人的几点意见,望法庭采纳。

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证法》

第三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二、《*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