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福建福安市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刘某诉福建福安市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二 审 代 理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本案被上诉人福建福安市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的二审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援引的“企业同工同酬”的法律依据不足以否定被上诉人企业内部的工资报酬体系
1、综合所有的劳动法规、规章,都无法得出职工同工同酬就应在工资数额上绝对相同的结论;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并不等于也要取消企业员工的工种专业级别和工龄级别。
2、《劳动法》是所有劳动法规的上位法,效力最高,其47条规定的企业工资自主权,意味着已授予企业为实现职工的报酬公平,可以有不同的途径和形式。被上诉人的工资体系体现了以工作的质和量定酬、兼顾历史沿革等多种因素的过渡性,这种工资方案虽然不能认为是最公平的,但却是目前较适宜的。
3、上诉人主张的通过司法审判权的介入从根本上推翻被上诉人的(同工种、同级别职工)工资梯级差别体系,至少在目前还没有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依据。
二、如果采纳上诉人主张将引发某内部职工报酬的全面争议
上诉人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就是同工种同级别的员工工资数额一定要相同,如果该主张得到法院支持,那被上诉人现有同工种同级别的员工工资都不相同,则每个员工都可以向同级别的最高工资看齐,都有权要求享受其中的最高工资,提出劳动争议请求,这种局面就是国企员工报酬之争的大地震了。可见,如果一个诉求引出的是个普遍性的问题,那就说明这不是通过个案可以解决的问题。
三、上诉人要求的住房补贴与老员工享受的住房补贴性质不同
被上诉人现行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公司对老员工历史福利欠账的一种补偿。谁都知道中国国企职工的待遇有个特点:在上个世纪,职工工资较低,但福利待遇较高(特别表现在实物分房、医药费的报销、对子女的照顾等方面);而进入本世纪后,职工工资普遍提高,但福利待遇被压缩(即把隐形报酬转变成显性报酬)。本案老员工很多都是八十年代参加工作,他们一、二十年来都领取着低工资,在该单位是以集资建房的优惠形式兑现隐性报酬。因而他们中有资格享受集资建房而未享受的,被上诉人在集资建房被叫停后予以住房补贴进行变通补偿,也是企业行使自主权实现职工报酬公平的一种努力。而上诉人是在进入本世纪后才上岗的,这时工资已相对调高,福利已被压缩,因而他们要求住房补贴就显得不够合理,同时也无法提供法律或政策依据。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福建朗辰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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