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离婚案(结婚彩礼应否返还,如何返还)
阅读提示:
在离婚诉讼案中,您需要担心受到法院的不公平对待吗?正如我在以前文章中所表达的一样,我的观点是请不必担心。因为在现阶段,我国的法院在涉及公民之间基本权利的纠纷时,还是能秉持基本的公平的。当然了,也不排除在一些偏远、落后的地区,法院会受各种影响去故意制造一些冤假错案。碰到这样的事情,那您不得不去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成功维权方面,您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拥有一个能够指点迷津的律师,一个是自己要具有维权的决心和勇气。律师确保你维权采用正确的、有效的、不违法的途径和方法,而您的勇气和决心确保你维权行为具有无比的力量。
本案是维权的典型案例,正是在这两种力量和条件的配合下,使得当事人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出了一个思考,在现实的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彩礼这样的一个难题呢?法律规定只要领了结婚证并共同生活了,那离婚时彩礼就不需要退还。但是请假设一个这样的情景,一个女的结婚时索要了对方十多万元的彩礼,领了结婚证后,在一个房间内共同生活了一个月,然后就离家出走提出离婚,那么请问,这种情况下彩礼应不应该退呢?
阅读完本案例后,您就会知道答案。
李某某离婚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当事人李某某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张现军要求李某某返还八万余元彩礼钱的诉讼主张,因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庭审中被告张现军认为在结婚前其家向原告李某某家给付过约八万八千余元的彩礼钱,现在其以离婚为由要求原告返还该笔彩礼。
原告认为,被告的该主张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而本案,原被告之间早在2009年8月4日即领取了结婚证,2009年10月19日原告即生下了儿子张鑫。之后,直至2014年年初,原告李某某均在被告家生活。因此,显然,被告的主张直接违反了该项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被告张现军直至庭审完毕,他都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在结婚前,他向李某某给付过八万余元的彩礼钱。因此,因为被告未对其主张提供任何证据,其主张依法也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二、被告张现军要求分割五万余元共同财产的诉讼主张,因为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庭审中被告张现军认为双方有五万余元的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但是其并未对其该项主张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项主张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实际情况是,该五万余元中有三万余元系结婚前被告家给原告家的彩礼钱。另外两万余元虽为婚后共同积攒,但是该笔钱连同彩礼钱在双方日常生活及李某某治病、住院、开药过程中已花费完毕。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张现军认为双方有五万元共同财产,但其不仅未提供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该五万余元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确实存在,而且该主张完全与事实不符。因此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三、关于孩子张鑫的抚养
孩子张鑫自出生后,即由原告李某某亲手抚养和照顾,与李某某有着深厚的感情。但不可否认,孩子确实已经熟悉被告张现军一家的环境,且已经在五寨县上幼儿园,相对来说孩子如果跟随张现军生活,学习、成长都会更加稳定和熟悉。相对来说,原告不仅身体状况不好,而且目前还没有工作,因此,目前还无法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生活和成长的条件。
但原告信任法官,孩子由谁抚养完全遵从法官的判定。如果法官判定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也会克服一切困难尽量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成长环境,以尽到自己做母亲的责任。
四、关于孩子探视权和抚养费
不论法院判定孩子跟随谁共同生活,原告都希望法院能够明确探视权和抚养费的行使和给付方式。如果法院判定孩子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希望法院判定原告能够每月探视孩子一次。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已经离婚的父母给予孩子必要的关爱,对孩子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虽然,原告离婚后并不在五寨县生活,探视孩子会有诸多不便,但是为了尽到母亲的义务,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原告会坚持不懈地探望孩子、给予孩子关爱。
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原告也会分文不差地交到被告手里。原告希望被告能够给原告一个账户,这样原告可以每月定期将抚养费打到被告提供的账户上。
也希望法官能够亲自对被告进行法律教育和指导,要求被告不要对原告探视孩子的权利给与任何的阻挠,而是应该积极配合。能让他们明白这样做都是为了孩子好。
李某某代理人:刘云飞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后记:
为什么说本案是维权呢?因为本案在五寨那个景色美丽但却属于山高皇帝远的地方,法院、法官的公正意识很差。我的委托人原告从静乐嫁到那里人生地不熟,提出诉讼离婚后对方竟然做法院工作,在双方共同生活四年多且有一个男孩后,依然判决原告返还部分彩礼。这个判决太过分了,我们上诉到忻州中院,中院的法官依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撤销了一审法院要求原告部分返还彩礼的判决。
在世上行走了这么多年,我深感要想行走得稳,那么只有三条道路走中间这么一个办法。凡事都要遵守规矩,是你的你一定要去争取,不是你的你不要费尽心思地去惦记。否则,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邪门歪道能长久的了吗?
一审判决很荒唐,但也促使我思考了这么一个问题。就是彩礼的返还与否,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很显然,这个规定是粗略的,无法和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公平观念相吻合。就象我文章前举的例子一样,在那种情况下,虽然原被告领取结婚证且共同生活了一个月,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返还彩礼了。但是,显然,按照公平观念,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不返还彩礼是显示公平的。且女方有骗取彩礼的嫌疑。
所以,按照我的观念,只要生育孩子了,那彩礼就可以不返还。此外,彩礼根据结婚的时间长短,完全可以酌情予以返还,而不是绝对的不返还。这个度,由法官来决定。
彩礼,虽然是在婚姻中对女方的保护,但是,男方挣钱也不容易,男女平等不等于女方要比男方的等级、待遇高。从而矫枉过正造成新的男女不平等。
且根据我的实际经验,彩礼酌情返还,还是被大多数女性所接受的,当然那些靠假结婚来骗取彩礼的人除外。
李某某离婚案(结婚彩礼应否返还,如何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