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窝藏罪辩护成功案例
本案系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涉及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窝藏罪等罪名,从作案人员看多数属于未成年犯罪,故由青少年犯罪刑事审判庭审理。由于被害人死亡,附带民诉原告提出巨额民事赔偿,致本案的处理长达半年之久。
本辩护人代理的是与本案有关的张某窝藏罪一案(该被告不属于未成年)。罪名成立,事实清楚,所以作量刑(罪轻)辩护。原本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但本案有两个方面值得总结:一是缓刑辩护问题。本案是作缓刑辩护,但实践中非本地户口很难落实适用缓刑;二是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由于窝藏与侵犯人身权(生命权)无关,而不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但毕竟与本案有联系,所以应变通处理,即同意以慰问的名义给付5000元“慰问金”而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
在实体处理上,根据法定刑,辩护人在审中的意见是对被告人张某犯窝藏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适用缓刑。庭后,在在附带民事赔偿的周旋中,辩护人提出在作出判决时释放被告人,即将已经关押的时间作为其刑期。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5日,可与家人共度2015年春节,被告人亲属喜出望外,对辩护人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以下是本案的庭审辩护词,供参考。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张某亲属及其被告人张某本人的委托和*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出席今天乌市中院“青少年犯罪庭”的庭审,负有与一般案件不同的的辩护责任,即为青少年犯罪的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本庭参考和采纳。
一、关于案件事实部分的辩护意见
关于案件事实部分,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且在*侦查、公诉阶段以及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向*机关积极提供线索,配合侦查机关抓捕了本案故意杀人的被告人和另一名聚众斗殴的被告人。案发后,知道自己“错了”,具有悔罪表现。本案事实清楚,公诉机关指控及其行为性质认定无误。因此,本辩护人在案件事实部分没有要辩护的意见。
二、关于量刑情节即罪轻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最高法关于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结合到本案应适用下列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具体阐述如下:
〖一〗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从轻情节
〖二〗被告人张某具有立功表现情节
【三】被告人涉嫌窝藏犯罪的情节较轻
【四】被告人张某系初次犯罪,之前无犯罪记录
【五】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张某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出于哥们意气而走向歧途,涉嫌犯罪,但在犯罪后,能够积极配合*机关提供线索抓捕在逃故意杀人和聚众斗殴两犯归案,具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张某年仅20岁,平时表现尚好,无犯罪前科。本次作案,情节较轻。所以根据最高法关于量刑规范化的具体量刑意见和规则,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犯窝藏罪,判处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提请法庭根据上述情节,予以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教育从严处罚从宽”的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特别是“青少年犯罪”的有关刑事政策,给被告人张某一个改过自新和重新做人的机会,实现刑罚目的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西域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闫文义
2015年2月3日
张某窝藏罪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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