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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纠纷案代理词(代理被告)

科普小知识2022-12-09 18: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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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诉被告XXX名誉侵权纠纷案一审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参考,并恳请给予采纳。

一、根据庭审足以认定如下的基本事实:

本案原被告原为同事关系,2006年6月20日中班18:30左右,被告在更衣室看见原告从蒸笼里把被告的饭盒拿出来用报纸包好拿到省煤器旁边,被告当即向段长及技术员反映,并一起到省煤器旁找到了原告的饭盒,饭盒内装有液体物,原告称其往被告饭盒内加了锅炉水。

被告与原告此前曾因工作原因发生过矛盾,见原告在没人的时候移动被告的饭盒,并往饭盒内加东西,在这种情况之下,被告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向*机关报了案,希望单位或*机关介入调查。后来单位经过调查以后,根据事实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此事件作出了处理,辞退了原告的工作,被告也因没能及时向班组和车间汇报而受到车间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被告发现原告偷移自己的饭盒后,依法向单位领导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的行为,是正当地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首先,被告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没有歪曲基本事实,本案原告趁无人之际,擅自用报纸包好并移动被告的饭盒,且往被告饭盒内放东西(事后原告曾称是放的锅炉水),这些都是基本的事实,在单位作出的《关于对全辉偷移同事饭盒的处理决定》中,单位经过调查也对此事实给予了认定。

其次,被告与原告由于工作原因一直有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发现原告偷移自己的饭盒,被告完全有理由合理的怀疑原告的行为有可能对自己不利。作为一名普通公民,被告无法进一步查实事实真相,只有依法向单位及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希望单位及有关机关介入,调查清楚事实真相,这种作法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考察都不为过。事实上,被告还由于汇报不及时被单位给予了处分。

再次,被告的行为仅仅是向单位领导及有关机关如实报告,以及和自己亲近的几个同事谈过此事,这些都是小范围内的事,并不可能降低社会对原告人格的评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如果原告对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认为单位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并发放各班组传阅而造成原告名誉权受到侵害,被告也应该是单位而不是被告。

三、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更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我们可以就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进行考察。

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张贴50份赔礼道歉书。

正如前面已述的,被告没有侵权行为,被告此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根本就谈不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更谈不上张贴50份赔礼道歉书。

关于原告第二项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

原告以被单位辞退后至少半年无法找到工作为由,要求被告按其原每月的工资赔偿这半年的所谓的损失,这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无论被告多久不能找到工作,与原告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而且被告的损失计算方式于法无据,于情于理均不合,按照原告的逻辑,如果原告被辞退后一辈子都找不到工作,是不是也要被告供养其一辈子呢?这种逻辑显然是荒谬的。

关于原告第三项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被告向单位如实反映情况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不应由被告对此承担责任;再者,被告向单位反映情况,也不可能对原告产生精神损害,如果原告认为单位将其辞退且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向各班组传阅,感到精神上受了痛苦,那也是单位的辞退行为造成的,他应该找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主张权利才对。而且,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原告精神上受到了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原告要求赔偿1000元,此数额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在发现自己的饭盒被偷移以后,如实地向单位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的起诉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恳请给予采纳。

代理人: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注: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上述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