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之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罗XX的委托,并指派我为罗XX盗窃罪一案出庭辩护,庭前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案卷,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提出辩护理由如下,供法庭参考、采纳:
一、被告人罗XX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罗XX所参与的盗窃共同犯罪行为中,罗XX不是盗窃行为的组织者,他既没有因实施盗窃行为积极准备,也未亲自实施盗窃行为,被告人罗XX与同案其余几人因为是老乡而认识,在这几人的诱惑及要求下才同意帮忙开车的,并未扮演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角色,只是听从同案几个组织者的安排参与帮忙提供交通工具运输,其犯罪所得也是从他人处领取的,可以看出其在该共同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因此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行为中,被告人罗XX只是起到辅助或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依据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被告人罗XX,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1、被告人罗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在户籍地一贯作风好,遵纪守法,外出务工平时在厂里工作表现也一直很好,遵纪守法,无犯罪及行政处分前科。被告人因为不懂法不学法,一时糊涂听信诱惑才走上犯罪道路,现归案后才知道已经铸下大错,被告人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当庭认罪、悔过。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罗XX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被告人已经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因在外打工期间受他人诱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了今天的犯罪,现被告人罗XX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关于量刑情节方面
根据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的规定: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
其中第3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第8条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所述,被告人罗XX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行为中系初犯、偶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坦白所犯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罗XX具有一系列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到上述情况,对被告人能够罗XX予以减轻刑事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湖北XX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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