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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盗窃案的辩护词

科普小知识2022-12-10 19: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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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员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量刑时参考。

一、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自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自首的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于2月13日第一次被询问时就主动交待全部犯罪事实,并且在以后的几次讯问中继续全部交待,无任何隐瞒与反复。因此,其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余下来主要分析其是否属于主动投案。

2、被告人*****属于“自动投案”中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理由如下:

A、当时*机关未掌握*******家被盗的犯罪线索或者证据,根据*****的陈述,其称“傍晚的时候******派出所民警打电话来才知道家中的黄金首饰被盗,再根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正式报案时间为2月13日19时20分许,而*****首次接受询问的时间为2月13日17时30分,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来,被害人、*机关起初都不知道*****家中被盗,仅是因为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才找到被害人进而立案侦查。

B、被告人*****属于形迹可疑,而非犯罪嫌疑,理由如下:

①形迹可疑人的地位具有随机性,而犯罪嫌疑人与怀疑他的侦查人员的地位不具有随机性。本案中被告人*****在金店欲销赃,后被*机关盘问,带有随机性,这并非属于案件侦查中的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一对一关系。

②产生怀疑的依据不同。判断形迹可疑是基于特定人的某些可疑表象,主要凭借常理常情、工作经验甚至是第三感觉所形成的一种推测;犯罪嫌疑则是凭借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后的一种推定。本案中*机关不知道被害人家中失窃,*****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犯罪,*机关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根据工作经验怀疑被告人*****涉嫌犯罪。

③对证据和线索的要求不同。形迹可疑可以不掌握任何证据和线索,或者仅掌握不足以合理怀疑特定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证据或线索;犯罪嫌疑则强调需要以确切的事实证据为依据。其中,引起怀疑的事实和线索,如被怀疑对象是持有毒品、假币等违禁品,还是持有其他普通物品,往往是判断行迹可疑和犯罪嫌疑的重要依据。司法机关是否掌握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证据或线索,是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本质区别。*机关起初并没有掌握任何证据,仅是靠*****的电话而怀疑被告人*****,因此属于形迹可疑,况且被告人*****持有的是黄金首饰,并非是违禁品,仅根据这些物品还很难证明就一定构成犯罪。

④对形迹可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盘问、讯问的性质不同。对形迹可疑人的盘问,如果被盘问人拒不交待,盘问就无法持续下去,应立即释放或对其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人要弄清事实真相,如果嫌疑人否认犯罪但又不能用事实说明,侦查工作就要深入。假设本案被告人*****拒不交待,则*机关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传唤后只能放人。

⑤两者相互排斥。“仅因形迹可疑”必须在被确定有犯罪嫌疑之前才能成立;犯罪嫌疑确立之后不再成立“形迹可疑型自首”。 我们注意到被告人*****第一次做笔录时是“询问”而非讯问,这也说明*机关当时并未将其当作犯罪嫌疑人,在其交待以后找到被害人查实后才立案并且讯问,这也说明*机关开始并未将其当作犯罪嫌疑人对待。

C、本案中证人*****的陈述可以视为犯罪线索,而不是确切的证据,因为犯罪线索往往不能单独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仅掌握犯罪线索情形下的交代应视为自首。犯罪线索多数情况下其并不具备证据的法定形式,侦查机关不能依据犯罪线索直接定案;而犯罪证据不仅有形式要件的要求,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能够直接证明犯罪。辩护人认为在侦查人员凭借经验从行为人持有可疑物品猜测其可能有作案嫌疑时,行为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成立自首,就单纯的可疑物品而言,如无其他相关证据的证明,行为人一旦拒不承认将很难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处罚,反之如行为人主动交代则能大大节约侦查成本,便于国家机关的追诉活动,故将此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视为自首都是合乎情理的。因此,*****的证言最多属于犯罪线索,而非属于证据,这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D、应当强调的是,在遇有难以确切判断凭借有关线索、证据是否“足以合理地将行为人确定为是某宗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时,则应当本着“疑案有利被告”的理念和鼓励犯罪人自首的刑事政策精神,认定此时尚不足以合理的将行为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也即,这类行为人若能在接受盘查(或者讯问)时能主动如实供述其罪行的,仍应当认定其成立自首。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机关起初并无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仅是根据黄金猜测,在这种情况下其主动交待,应该成立自首。

3、抗诉书指出的人赃俱获问题:辩护人认为不能将是否人赃俱获作为判断犯罪嫌疑的标准。司法解释有关“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规定,将这种被动归案视为自动投案,是从自首的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对自首制度的重新定位。人赃俱获并不必然意味着“罪行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一概不能认定自首。有时司法机关虽然已经掌握了据以推测特定人可能与某种罪行有联系的赃物,但尚不足以合理怀疑其实施了某种犯罪的,被怀疑人如实交代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其交代使某种罪行与犯罪人建立了联系。另外这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自首司法解释中的“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辩护人认为最高法院此项规定的宗旨仍然是要有直接的证据证明物品与犯罪的关联性,这是一项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否则容易造成自首认定标准过严。被告人*****虽然赃物在身边,但是*机关无证据证明该物品一定是犯罪所得,因此不能直接适用该司法解释。

4、没有逃跑,被告人*****没有逃跑。

二、酌定情节

1、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2、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孩子尚在读书、经济困难,父母  问明清楚进一步写

4、*****并非属于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仅因头脑一时糊涂,法制观念淡薄步入犯罪的道路,主观恶性不大。

5、平时表现良好,其工作单位、村委会均开具证明。

6、认罪态度好,从侦查到今天的庭审,供述非常稳定,没有反复,充分说明其悔罪之心。

综上所述,希望贵院能根据本案的法定、酌定情节,继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辩护人:

2011-6-9

陈亮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0810408348

执业机构: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手机:13816581757  

电话:021-51881866

电子邮件:chtchenliang@163.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信息大厦3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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