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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成功辩护词

科普小知识2022-12-10 21: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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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名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庭审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审阅公诉人提交的案卷材料,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如下辩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定罪事实不持异议。

2011年1月31日,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工资,因被害人***拒绝向其支付,与被害人***发生扭打,将被害人***杀害。同日,被告人***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的二轮摩托发生碰撞,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逃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犯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及交通肇事罪定罪事实不持异议。

二、从本案的具体量刑情节,被告人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不适用死刑。

1、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的起因和动机与普通故意杀人相区别。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对被告人***第一次讯问笔录第8、9、10页显示,在2011年1月31日(距农历春节只有2天),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拖欠的工资,被害人拒绝向被告人支付,并与被告人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被害人***将被告人***右手杀伤。被告人将被害人打成重伤,被告人因害怕事情败露才将被害人杀害。被告人在向被害人索要工资前,和被告人一起做工的农民工***、***、***因需要路费回老家过年,已多次到被告人家索要工资,房东也多次催要被告人交房租,但由于被害人一直未向被告人支付工资,被告人无法向这些农民工支付工资,被告无奈之下才向被害人索要工资。被告人杀害被害人事出有因,且系与被害人扭打过程将被害人杀害,无事前预谋,属于临时性起意犯罪,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与普通的故意杀人案有区别。被害人拒绝支付被告人工资,并在扭打过程中将被告人杀伤,被害人对悲剧的造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害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对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7、8、10页显示,被告人从2006年给被害人打工至今,已经5个年头。但每年在年底给被告人结账的时候总要拖欠被告人的工资,到2011年春节前2天,被害人已经拖欠被告人75400元的工资款。与被告人一起做工的农民工又要求被告人支付工资,房东又催被告人支付房租,被告人无奈之下才逼着被害人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在被告人催要工资款时,被害人不但不支付,还威胁被告人,让被告人到劳动部门去投诉,被告人作为一个外地人,又不懂法律,且又在春节前两天,相关机关单位都已放假,根本不可能有人来管被告人索要工资的事。被害人扔下一句让被告人去劳动局告的话就走,被告人无奈之下才将被害人拉住,与被害人发生扭打,被害人就将被告人按在地上后,用铁锉刺伤被告人的右手。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无意中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由于被害人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就临时起意将被告人杀害。被告人给被害人打工,被害人依法应当及时向被告人支付劳动报酬,但被害人从2006年起,每年都拖欠被告人的工资,在被告人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向被害人索要工资,被害人不但不给,还仗着自己是本地人和相关机关单位已放假,让被告人去告他。被害人的行为无疑加深了被告人心中的愤怒,且被害人与被告人扭打过程中,在将被告人制服的情况下还用铁锉将被告人杀伤。被害人对此次悲剧的造成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

3、被告人***无任何不良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也可从轻处罚。根据贵阳市白云区*局提供的证明,被告人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在得到50000元的工资款后,全部付清了与其做工的农民工的工资,在房东无钱还债的情况下主动提前向房东支付后期的房租。被告人能够为他人着想,诚实信用,乐于帮助别人。其在犯罪的情况下领到工资款后,并未携款逃走,而是将应当发给农民的工资一分不少的支付给农民工。总体上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都较小。

4、被告人***在*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杀害被害人***的所有犯罪事实,主动承认其驾车与被害人***驾驶二轮摩托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被告人***积极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系索要农民工工资引起,本案被害人存在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悲剧的发生,且被告人是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事前没有任何预谋,从犯罪的起因和动机都应与普通的故意杀人案相区别。根据《*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章第一节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规定,在对被告量刑时,应当与被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不良前科,社会责任感强,总体上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都较小。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更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在*机关讯问时主动交代了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主动承认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其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交通肇事罪中,被告人系害怕受到法律惩罚,畏罪逃跑过程中将被害人***撞到后,才继续逃跑,其行为应当与普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相区别。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处罚不适用死刑,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定罪量刑时参考。谢谢!

辩护人:贵州名恒律师事务所

韦德照、马孝江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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