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男,1989年出生于四川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XX县。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12月刑满释放。2010年11月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四川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8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某,男,1988年8月出生于四川省XX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XX市XX区,现住XX市XX区。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8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逮捕。现押于XX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2月出生于四川省XX市XX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市XX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8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宗权,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8年4月出生于四川省XX市XX区,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地XX市XX区,现住XX市XX区锦。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2月刑满释放。2009年9月又因犯绑架罪被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8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逮捕。现押于XX县看守所。
辩护人鲁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5月出生于四川省XX市XX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市XX区。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9月被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8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刘某、陶某、邹某某、张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3月以资检刑诉第4号起诉书向本案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及其辩护人王X,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刘宗权,被告人陶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黎X,被告人邹某某及其辩护人鲁XX,被告人张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X等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8月X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鲁某、刘某、吴某在XX市XX区XX街烧烤店吃宵夜时于王某发生纠纷,鲁某让刘某、吴某给被告人邹某某等人打电话叫过来帮忙。被告人邹某某、张某、陶某到达现场后与吴某持刀冲进烧烤店厨房内将王某砍刺致死。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应证据,以被告人鲁某、刘某、陶某、邹某某、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刘某系从犯,陶某、邹某某、张某系累犯,鲁某有自首情节,刘某、陶某具有坦白情节等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陶某辩称其到现场只想教训对方,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指定辩护人以陶某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陶某具有坦白情节等为其辩护。
被告人鲁某辩称其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以鲁某无安排授意,其他人的过限行为应自行承担责任,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责任,鲁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等为其辩护。
被告人刘某辩称其无杀人故意,本案后果在意料之外,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以刘某无杀人故意,后果超出了刘某意愿,应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害人有过错,刘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等为其辩护。
被告人邹某某辩称其刚进去就受伤了,故未持刀侵害被害人。其辩护人以邹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等为其辩护。
被告人张某辩称其未持刀侵害被害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指定辩护人以张某虽有伤害故意,但无侵害行为,被害人有过错,具有自首情节等为其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X日23时许,被告人鲁某、刘某和吴某在四川省XX市XX区XX街宵夜时,吴某在“陌陌”群里叫李某过来吃烧烤,顺便看一下李某长得怎么样。李某的男朋友王某得知此事后赶到烧烤店与鲁某等人发生纠纷,鲁某安排刘某给被告人邹某某等人打电话叫过来帮忙,后吴某又电话联系了被告人陶某。次日凌晨1时许,邹某某、张某、陶某到达现场后与吴某持刀冲进烧烤店厨房内与王某发生打斗。其间,陶某持水果刀捅刺王某胸部数刀,吴某持水果刀捅刺王某左肩部,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系生前遭受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肺破裂大失血死亡。案发后,鲁某、邹某某、吴某、张某到XX市*局XX区*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各自的主要犯罪事实。刘某、陶某、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某、陶某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鲁某的亲属主动代为赔偿王某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鲁某、刘某、邹某某及吴某的亲属分别代为赔偿王某的亲属,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案件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X日1时许,资阳市*局雁江区*接李某电话报称,烧烤店外有人提刀准备打架。民警到达现场时已发生打斗,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经初查确定系鲁某等人所为后,通过技术手段在XX市人民医院手术部将刘某、陶某抓获,当日凌晨4时许,鲁某、吴某、张某、邹某某到该局投案自首。
2.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XX市XX区XX街“烧烤店。店外街道上有一把沾附血迹的木柄菜刀;烧烤店南侧人行道上距北侧边缘280cm、距烧烤店东墙130cm处有25x32cm血泊及多处滴落状血迹、擦拭痕迹。店内有凌乱踩踏血鞋印及一枚血脚印;店内厨房木门外侧有抛甩状血迹;室内地面有大量踩踏血迹和一只左脚黑色胶底布鞋及一只沾附血迹的左脚黄色一字拖鞋;靠门框的电灯开关有擦拭状血迹,开关北侧墙面有擦拭状血迹;南墙和东墙上及冰箱东侧面有抛甩状血迹;冰箱南侧置物架西侧支架上有擦拭状血迹及流注状血迹,置物架第二层隔台上有滴落流注状血迹。勘查中对以上痕迹物证均予以了提取并拍照固定。
检查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吴某左肩部、左胸腹、背腰部、左大腿至小腿、右膝关节均有暗红色斑迹;张某左胸部、袖口、右胸腹、左肩胛区、右腋下、左大腿至膝关节前侧均有暗红色斑迹;邹某某胸部左侧、左背部肩胛处、左大腿小腿前侧均有暗红色斑迹,右手背虎口至第一掌指关节处有L形4.2cm缝合5针创口;陶某白色短袖T恤胸腹部及右侧腋下、休闲裤两裤管前侧、双脚鞋面上均沾附大量暗红色斑迹,右下颚中部有斜形1.5cm缝合2针创口,右手食指第三指节掌侧有斜形1.8cm缝合3针创口,右手食指第二指节掌侧有斜形1cm缝合2针创口,右大鱼际肌内侧缘有斜形3cm缝合2针创口,右小鱼际肌掌侧有斜形5cm缝合4针创口,左手食指第二指尖关节掌侧有斜形2.5cm缝合3针创口,拇指因伤势较重不便拆除纱布;川MH****轿车后排座左车门外侧拉手处有暗红色血迹,后排座车门内侧车把手周围有散在流注状血迹,后排座左侧车门下侧门框边缘有滴落血迹,后排座左侧座垫上有40x20cm血迹,驾驶座椅后背有流注状血迹。检查及勘察中对痕迹物证均予以提取备检并拍照固定。
4.提取扣押笔录、扣押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在董某某门市内提取并扣押黑色折叠小刀一把、全长87cm的砍刀十把、全长60cm的砍刀一把、仿64式手枪一支、弹夹一个及子弹两发、手机一部等物;根据吴某供述,在XX区XX桥下XX河内找到一把银白色不锈钢刀和一把黑色折叠刀。拍照后均予以提取扣押。
调取证据清单、观察病历,证实王某于2013年8月X日1时28分被送到XX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抢救时呼之不应,呼吸微弱,全身多处出血,于2时10分宣布临床死亡。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王某尸体左额发际处至左眉上有11x0.6cm“U”形创口;左枕顶部有斜刑8.5cmx0.63cm创口,创腔内有骨碎片;左背部肩胛下角处有纵形10x3cm创口,未进入胸腔,以上创口创缘整齐卷缩,两创角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右胸部2、3肋间锁骨中线处有横行4.1x0.8cm创口,创道进入胸腔;右胸部5、6肋间锁骨内线处有9x3x2cm肺组织外露,回纳后见横行5.7x2cm创口,创道进入胸腔;左腹部肋缘下锁骨中线处有横行2.5x0.8cm创口,未进入腹腔。以上创口创缘整齐卷缩,创角一钝一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左上臂三角肌上外侧缘有3x1cm创口,左拇指及掌指关节处均有创口。剖检见右侧胸腔积血2000毫升,右肺萎缩,右肺上叶有2x0.4cm、2.2x0.6cm两处破裂,并提取胃及胃内容物备检。结论:王某系生前遭受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肺破裂大失血死亡;其性质系他杀。
7.理化鉴定书,证实王某的胃及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的安定类药物、有机磷类农药、拟除虫聚酯类农药、毒鼠强。
8.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所送检“血泊”、“烧烤店外人行道上的多处滴落状血迹”、“店内踩踏血迹”、“厨房门上抛甩血迹”、“厨房地面血迹”、“开关上血迹”、“冰柜东侧面血迹”、“置物架隔台上血迹”“张某左袖口血迹”、“邹某某所穿衣服前胸和裤子左大腿血迹”、“吴某所穿衣服肩部和裤子左大腿血迹”、 “左脚黑色胶底布鞋”、“黄色一字拖鞋”和“粘附有暗红色斑迹的不锈钢砍刀”刀刃部位检出人血,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王某相同;所送检“邹某某所穿衣服背侧血迹”、“吴某所穿衣服左腰血迹”、“川MH****后排座车门外侧拉手上的血迹”和“粘附有暗红色斑迹的不锈钢砍刀”刀柄部位检出人血,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邹某某相同,所送检“粘附有血迹的菜刀”、“张某所穿衣服背部和裤子左大腿前侧、左大腿后侧血迹”、“川MH****后排座车门内侧拉手上和后排座坐垫上以及驾驶室座椅后背上的血迹”、“陶某所穿白色T恤、牛仔裤、白色运动鞋”中检出人血,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陶某相同,所送检“粘附有暗红色斑迹的长砍刀”刀刃部位检出2人或两人以上混合DNA-STR基因座分型,能找到王某和陶某的基因分型:所送检“折叠小刀”、“粘附有暗红色斑迹的长砍刀”刀柄部位、“粘附有可疑斑迹的长砍刀”、“单刃折叠刀”和“金属刀”上为检出DNA-STR基因座位分型。
9.情况说明,证实《法医物证鉴定书》中52号检材“折叠小刀”系在董某某摩托车修理店提取,经吴某辨认为其所使用;53号检材“粘附有暗红色斑迹的长砍刀”系在董某某摩托车修理店提取的黑色砍刀之一;54号检材“粘附有可疑斑迹的长砍刀”系在董某某摩托车修理店提取的黑色砍刀之一;55号检材“粘附有暗红色可疑斑迹的不锈钢砍刀”系在董某某摩托车修理店提取的银白色砍刀;56号检材“单刃折叠刀”系在XX桥下XX河内提取,经陶某辨认,与其所使用的折叠刀相似;57号检材“金属刀”系在建南桥下九曲河内提取的不锈钢刀具,经陶某、吴某辨认,该刀系陶某从王某手中抢过来的刀具。
10.关于对提取扣押的刀具刀刃长度、宽度的情况说明,证实在董某某摩托车修理店提取的黑色长砍刀全长87CM,刃长66CM,刃前段宽6CM,后端宽4.5CM;银白色砍刀全长60CM、刃长38CM,刃前段宽6.9CM、后端宽5.2CM;折叠刀全长20CM,刃长8.5CM,刃宽2.4CM,在建南桥下九曲河内提取的不锈钢长砍刀全长60CM,刃长49CM,刃前段宽4.5CM,后段宽4.2CM;单刃折叠刀全长18CM、刃长7.5CM、刃宽2.1CM。
11.调取证据清单、普放检查报告单、急诊收费记录,证实在简阳市人民医院调取了“李某”2013年8月29日2时的治疗情况。
12.资公物鉴(痕迹)字(2013)1189号枪弹痕迹鉴定书,证实从董师摩托车维修店内搜查出的疑似手枪击针缺失,失去鉴定条件。
13.情况说明,证实在王某手机中调出聊天群的聊天记录,翻拍照片29张,其中XX为吴某,XX为李某;经查询接处警系统,未发现张某、宋某某的报警记录,经询问张、宋,其反映出只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未拨打其他报警电话;本案现场血脚印为残缺足印,无比对价值;根据抢救病历显示,王某于2013年8月X日2时10分宣布临床死亡;证人刘某、张某某证实案发时其店子上有几个朋友在吃饭,但刘、张电话已暂停使用,故无法找到当晚在其店子上的人。
14.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X日5时和14时,民警在XX区**集中办案区对邹某某进行了第一、二次讯问,次日拷贝同步录音录像时因设备故障,故未能拷贝到该两次同步录音录像;同月30日16时50分对陶某进行讯问时,因执法记录仪故障,同步录音录像损毁。
15.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XX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XX刑事判决书、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2006)XX刑事判决书、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2009)XX刑事判决书、四川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0)XX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鲁某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刑满释放;陶某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9月刑满释放。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XX县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2009年2月刑满释放。张某、邹某某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9月被XX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年,张某于2013年2月刑满释放,邹某某于2013年5月刑满释放。
16.移动通讯通话详单及关于通话记录的说明,证实各被告人所用手机于2013年8月X日-X日的通话记录,与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17.收条、赔偿协议、撤诉申请、谅解书,证实2013年9月X日,鲁某的亲属补偿被害人王某的亲属王某某、李某花5万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鲁某、刘某、邹某某、及吴某的亲属于2014年5月分别代为赔偿王某的亲属经济损失。王某的亲属并对鲁某、刘某、陶某、邹某某、张某及吴某、出具了谅解书,且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陶某、鲁某、刘某、邹某某、张某及被害人王某的身份情况。
19.资阳市雁江区*局雁江区*民警鲁某书面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侄子鲁某给他打电话称与朋友在雅安烧烤与他人发生矛盾,其朋友将对方砍伤,其朋友也受伤,现在简阳治伤。他立即叫鲁某回来自首,并要求鲁某将其他人也劝回来自首,鲁某表示同意。之后他将情况反馈给刑侦大队,并一同等候鲁某等人前来自首。4时50分许,鲁某与吴某、张某、邹某某前来自首。
20.证人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和女友宋某某在河堰街开了家“雅安烧烤”。2013年8月28日23时许,鲁某、刘某和一个小娃儿开了辆红色起亚轿车来,当时坐在店子外面,宋某某去陪他们喝了杯酒。凌晨1时许,王某开了辆白色比亚迪越野车来,赤裸上身,下穿七分裤和人字拖鞋。王来后就很生气的问鲁某他们:“哪个喊小小出来喝酒?”,鲁某站起来说:“你凶老子啥子?”并推了王一下,王也反推了鲁一下。鲁就喊刘某开尾箱,他们就从尾箱拿了刀出来,王见状就躲到店子厨房去了。鲁某拿的银白色较宽的短砍刀,刘某和小娃儿拿的黑色较窄的长砍刀。鲁说:“今天必须收拾他,老子在资阳还没受过这种气,你们是劝不住的”。他说喊王某出来道歉,小娃儿说:“可以,但要跪着道歉”,鲁也说要跪着道歉。鲁问刘某打电话没有,刘说打了,他也听到刘某打电话喊人,鲁在刘打电话时说了句“把他们都喊过来”。他叫表弟周某把鲁某他们看到,他进厨房时王某拿着西瓜刀和菜刀,他劝了一会儿王就把刀放下了,王把手机给他说:“你看嘛,他们喊李某出来喝酒”。他出来对鲁某他们说:“道个歉算了”,但鲁说:“除非跪着道歉”。他又到厨房劝王时有人来撞门,他和王把门抵到,但门还是被踢开了。冲进来四个人都拿了砍刀,最先进来那人拿刀背砍伤了他右手臂,他边躲边说不是他。第二个冲进来的人应该知道他是老板,进来就砍王某,其他人也一起去门后面砍王了。砍了十来秒后见王躺在地上了,他就喊“别砍了,要砍死了”,外面有人喊不砍了,但那四个人没听,还在砍,王也在反抗。王的眼皮都砍来吊起了,王跑到他这边来拿冰柜盖子甩过去打他们,他就从窗子跳出去了,宋某某还拉了他一把。鲁某在窗口看了一眼喊了句:“可以了,走了”,那些人才出来开车走了,王捂住胸口追到店门口说:“老子弄死你们”,然后慢慢往下蹲。他见王肺叶子都被砍出来了就马上打120,他怕来不及就和周某、宋某某用三轮车将王送到了医院。给王某女朋友发陌陌约喝酒的是那个小娃儿,但王一来就找到鲁某,鲁觉得丢了面子才要拿刀砍王。王没用菜刀伤到对方,因为对方进来就把王按在地上砍。他厨房的西瓜刀不见了,菜刀丢在鲁某他们上车那个地方的路上。“锐锐”(张某某)当时也在现场,但何时来的不清楚。(出示在九曲河中提取的不锈钢刀具)这把刀就是他们烧烤店的西瓜刀。证人张某并在6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出邹某某、陶某、吴某即为当天冲进厨房砍王某的人;另辨认出鲁某、刘某。
21.证人宋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日她陪鲁某、刘某和吴某坐在店外人行道上一张桌子喝酒聊天,后“锐锐”来了也坐在一起。王某来后大声质问:“哪个喊‘小小’出来?”,看起来很气愤,问第三次时用手指着鲁某,鲁站起来说:“你红眉毛绿眼睛的问啥子?”,并推了王一把,她和“锐锐”、张某就去劝开了。鲁某喊刘某开尾箱,他们三人各拿了把刀出来要砍王,她们将鲁某他们拉到街对面,王见状就躲到店子里面去了。鲁说:“长这么大还没被谁这么凶过”,并叫刘某和吴某打电话叫人,还说:“东西不够我这里有”,刘、吴就打电话去了,鲁也开始打电话喊人。她劝鲁时吴某在旁边吼她:“我哥哥从来没受过这种气”,鲁说看她的面子喊王出来跪着道个歉,吴某也说要跪着道歉,她喊“锐锐”把鲁拉到,她去劝王。王某在厨房里拿着把不锈钢西瓜刀对她说了经过,她才知道是吴某在“陌陌”群里喊王的女朋友李某出来见面,王知道后来找吴某,结果找到了鲁某。然后王也在打电话,她又出来劝鲁,鲁说事情不解决刀绝不离手。十多分钟后出租车下来三个人和鲁某说了几句话,鲁说:“人在厕所里,给我拖出来”,他们就把鲁和刘某的刀接过去和吴某一起往里冲。在厕所里没找到人他们就踢厨房门,她和周某把门堵到,那几个人说如果不让开连她们一起砍,她们就不敢拦了。那几个人把门踢开冲进去就有个人就去砍张某,然后门就被关上了,后听到王某“啊!啊!”的声音和张某喊“不要砍了”的声音。她从厕所绕到厨房窗口往里看见王某全身是血,额头有块肉被砍来吊起了,那几个人都拿刀往王身上砍,王也在捡东西砸那四个人。她喊别砍了,张某也在喊,但没人听。她正准备把张某从窗口拉出来时刘某在外面喊“好了,好了”,里面都还在砍。张某从窗口往外爬时鲁某从窗口看了一眼喊了句:“好了,走了”,里面才没砍了。她和张某绕到厨房门口时,鲁某他们已经要上车走了,她见王某浑身是血就喊张某打120,王捂住胸口冲到店门口就蹲下了。等了几分钟救护车没来,张某就用三轮车将王某送到了医院。鲁拿的刀要短些,约三四十厘米长,刘某和吴某拿的刀差不多,约五六十厘米长,三四厘米宽,后面来的有个人拿的匕首。刘某开车出去了一次,王某来时刘在车上坐着。刘、鲁是从小长大的,,吴某和其他几人是跟着鲁某混的。(出示在九曲河中提取的不锈钢刀具)这把刀就是王某在她们店子上拿的那把刀。宋某某并在6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鲁某、刘某、陶某、张某、吴某。
22.证人张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日凌晨他到“雅安烧烤”时宋某某在陪刘某和吴某喝酒,宋介绍鲁某给他认识一起喝酒聊天。后来王某一来就站在他们那桌面无表情的问:“哪个在找小小?”约问了三次鲁某就站起来说:“你红眉毛绿眼睛的问我啥子?”吴某也跟这站了起来。说了几句鲁就走到刘某车旁喊刘开尾箱拿家伙,王某见他们拿刀就躲到厨房去了,之后一直没出来,鲁等人又在外面守起。他和宋某某等人就劝,三人从尾箱拿了砍刀往店里冲,但被他和宋某某、张某、周某拉到了街对面。鲁某说没受过那种气,要王跪着道歉。突然鲁叫刘某他们打电话喊人,随后刘某和吴某就打了电话,鲁也打了电话喊人。他叫鲁把刀放到,鲁说:“事情不了结刀是不能放的”。他见劝不到就到厨房对王说事情有点大,喊王自己想办法跑之类的,但王没说话。他出来听到鲁喊吴某把王守到,不要让王跑了。一会儿来了个出租车,下来三个人先和刘某或吴某接触过,又小跑到鲁旁边,其中一个把鲁的刀拿过去和吴某、刘某共五人往里冲,当时张某和王某在厨房里。吴某他们把门锁踢烂了进去的,刘某没进去。他往厨房走时听见王在里面“啊!啊!”的喊,张某也在喊:“别砍了,砍死人了”,刘某喊“好了,走了”,但里面的人没听,然后鲁某在厨房窗口看了一下并喊:“不砍了,走了”,吴某他们才出来开车走了,接着王某出来捂住胸口骂了一句,说了句“我不行了”就往地上坐。他见王头上有刀伤,肺叶子都出来了,他和周某、张某用三轮送王去了医院。后来得知是吴某在聊天时喊王某的女朋友“小小”出来吃东西,被王看到了聊天内容,所以王过来警告不要找“小小”了,但王不知道是谁喊的就在那里问,把鲁某问冒火了就发生了后来的事。吴某他们往厨房冲时鲁某在后面说了句:“把人拖出来弄”,可能是鲁要看到弄。王某当天穿着拖鞋和七分裤、光着上身来的,肯定不是想来打架的。证人张某某并在6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鲁某、吴某、刘某、陶某。
23.证人周某证言,证实他在表哥张某开的“雅安烧烤”当厨师。当日23时王某和门口那桌客人在吵并抓扯了几下,三个男的就到车上拿了三把砍刀出来,王某见有刀就跑到厨房里躲起来了,张某也进了厨房。十多分钟后,四个人拿着长砍刀往厨房走,他没敢去拦。他们把门踢开进去后门又关了,张某从窗子爬出来时手臂在流血,过了一两分钟那几个男的就出来了,王某捂住腹部走出来时身上都是血。他和张某、宋某某用三轮将王某送到了医院,没多久王就死了。
24.证人张冬某证言,证实她和丈夫刘某在“雅安烧烤”旁开了家“火辣串烧”。当日凌晨,她看见张某、宋某某和鲁某以及几个小伙子在马路上拉扯,宋在劝鲁某,张某在劝其他两个人,并劝到马路对面去了。一会儿从出租车上下来三个小伙子,与之前和鲁某一起的两个小伙子拿着长刀冲到店里了,鲁某喊:“把人拿出来再说”。十来秒钟后听见店里传出惨叫声,她们出来看见鲁等人上了路边一辆红色轿车跑了。受害人跑出来捂住胸口坐在店子门口,张某他们打电话喊救护车,刘某说来不及了,张某他们就用三轮车把受害人送医院去了。
25.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双方抓扯起来后张某、宋某某就在劝,周某把受害人拉到店里面去了。他过去劝时鲁某说:“你不管,没得事”。
一会儿从出租车上下来三个人,不到一分钟就听到烧烤店里传出惨叫声,鲁等人上了一辆红色轿车跑了。受害人捂住胸口坐在门口,张某打电话叫救护车,他说来不及了,张某他们就用三轮车把受害人送到医院去了。
26.证人干某某证言,证实当日凌晨1时许,他在大堰劳教所家属区门卫室值班,听见外面闹哄哄的就出来看,看见“雅安烧烤”对面站着三四个小娃儿,有个在打电话说:“搞快点过来”。他回到门卫室10多分钟又听见外面闹哄哄的,他出来看见烧烤店抬出来一个人,胸口是红的,他就回来休息了。
27.证人袁某证言,证实当日凌晨1时许他路过“雅安烧烤”时看见路中间有几个人在抓扯,被两个女的劝开了,然后两个男的在对面路边商量,伤者说:“今天随便你要咋子”。后来又来了三个人,拿着刀和之前那几个人一起往店铺内冲,之后听见叫喊声和女人的尖叫声。一两分钟后提刀那五六个人出来上了一辆红色轿车,走在最后那人将一把菜刀丢在路中间,然后开车走了。伤者捂着胸口出来坐在门口说:“稳不住了”,老板打电话叫了救护车后用三轮将伤者送往了医院。
28.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当日凌晨1时许,王某打电话说在雅安烧烤有点事,叫他去一下。他开车从彩虹桥这边到雅安烧烤看见右边有四五个小娃儿在闲谈,其中两个拿有黑色长刀。他将车开到另一条巷子给王某打电话,王说在店子上,并问他到没有,他怕王做出不好的行为就说没到,王叫他快点。这时李某打他另一个电话说王某喊李某喊人,李某说只有喊警察,他同时对王说叫李某喊警察,王愣了一下就挂了电话。他又给王打电话叫王走,王愣了一下说不走,他说外面十几个小娃儿拿起长刀的,王说自己也有刀,之后他就没管了。
证人李福证言,证实当日凌晨1时许,一个姓王的朋友打电话说在河堰街雅安烧烤有点事,喊他叫点人帮忙打架,因为他跟王不是很熟,就只口头答应了,他打电话报警之后就没管了。
30.证人易某某证言,证实当日凌晨吴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遂宁工地上。第二天他回资阳听说吴某、鲁某在河堰嘴把人打死了。
31.证人方某某证言,证实当日凌晨1时许,鲁某打电话问他和兄弟伙在哪里,他说都在成都,鲁说吃烧烤时有个人惹鲁。一会儿鲁又用邹某某的手机打电话说打了架,有点凶,他问死人没有,鲁说不知道,要去自首。
3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8月28日23时许,她陌陌群里有个叫“领悟”的给她发消息喊她到雅安烧烤去吃宵夜,并想看她长什么样子,她说:“这么晚了,睡了”,对方发了三次她都拒绝了,后来再发消息她就没回了。24时30分许男朋友王某说去接个人,送了人马上回来。凌晨1:30分“锐锐”来喊她,让她做好心理准备,到医院才知道王被砍了。王的陌陌名叫“醉了就醉了”,和她一个群,“领悟”发的消息王也能看见。
33.证人鲁某某证言,证实当日凌晨三四点,侄子鲁某打电话说放个包在他这里,一会儿鲁开了辆红色轿车来拿了个方形的腰包给他。因第二天他要到西安,就将包拿给鲁某小姨鲁容某了,后来听说鲁的母亲把包拿走了。
34.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他在兰家坡开了个摩托车维修店。当日凌晨4时许,表弟吴某打电话说在他店门口,吴某从一辆红色轿车尾箱拿出一个绿色蛇皮口袋叫他藏好。他把口袋提到床上,看见口袋外面有把单刃黑色砍刀,一把稍短些的砍刀,共十二把刀,还有把手枪和一个装有两发子弹的弹夹及一部手机。他将情况对母亲说了,后警察来把那个包提取了。
35.证人宋红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4日晚,她给丈夫吴某某的妹妹吴素某说儿子吴某出事了,吴素某说问下儿子董某某。后吴回电话说8月29日凌晨吴某到董的店子上藏了包东西,董看了那包东西发现有刀,随后她就给*报告了。
36.证人吴素某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宋红某证言一致。另证实宋红某打电话把情况告诉王警官后,她们到店子上和警察将东西提取了。
37.证人刘娟证言,证实当日凌晨1时许,她在资阳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值班时有人打120说河堰街有人被砍伤,她们120车刚出大门就看见一辆货三轮,上面躺着个男的,送到抢救室已无血压,呼吸只有两三次。同行的一男一女说是在雅安烧烤被很大的刀砍伤的,她就报了警。伤者叫王某,头、胸、背部被刀砍伤,胸部伤口较小,但肺叶都出来了。
38.证人张远某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刘某证言一致。另证实在抢救时得知患者被刀砍伤,立即进行吸氧、心电监护等抢救措施,约40分钟后呼吸心跳未恢复,于凌晨2:10分宣布死亡。
39.同案人吴某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8月28日下午,他在禾邦广场加入“美女与野兽”陌陌群后,以陌陌名“领悟”与群主“小小”聊天,聊天中得知宋某某也在群里。当日23时许,他和刘某、鲁某在“奥斯卡”喝酒之后到雅安烧烤吃烧烤,开的刘某的红色起亚福瑞迪(川MH****)过去,和宋某某坐在出店子左边的桌子喝酒聊天。其间他在“陌陌”群里喊群主“小小”过来吃烧烤,让他看看群主长什么样,“小小”拒绝了,他在群里又喊了几次“小小”就没回了。中途刘某开车出去了一趟,回来后就在车上打电话。十多分钟后,一辆白色比亚迪越野车停在刘勇车后面,下来一个小伙子走过来问:“哪个喊小小出来?哪个要看98年的?”,语气很凶。鲁某站起来说:“你哪个?”并推了对方以下,宋某某、张某、周某就把对方拉到一起,把他们拉到刘某车子后面。鲁某叫刘某把尾箱打开后,他和刘勇拿的长约七十厘米的刀,鲁拿的的长约四十厘米的刀,张某、宋某某见状就把他们推到路对面去了。刘某问鲁某喊不喊邹某某他们过来,鲁某说喊噻。然后他和陶某打了电话说有人找他们麻烦,陶某说马上过来,他还给易某某打了电话,但易说不在资阳。宋某某一直劝他们:“算了,都是认得到的,道个歉就算了”,他说可以,但要跪着道歉,宋就进店子去了。一会儿宋出来说:“对方愿意道歉,等下出来”。这时鲁某问对方在哪里,并让他把人看到,他说:“哥你放心,今天他走了你弄我”,然后到旁边去观察店子里面。不久陶某、张某、邹某某就坐出租车来了。邹某某把鲁某的刀拿了,张某将刘某的刀拿了和陶某往里冲,他也拿着刀跟进去了。先在厕所里没找到人,他们见厨房门是锁了的就把门踢开。邹某某、陶某先进去,跟着是张某,他在最后。邹和陶刚进去,里面有把刀晃了一下,两人还往后退了一下才又冲进去。他看见张某拿刀背砍张博,就拉张某说错了,张就转过来了。对方拿刀在门后面乱砍,他们也拿刀乱舞,陶某把对方的刀捏住后,他们三个就往对方身上乱砍,对方把手放开后,陶某就把刀抢了过来。可能地上有血对方滑倒了,左边额头在流血。因为刀太长不好下手,他就将长刀丢了,拿出随身携带的别刀,用捏了一半刀刃半跪下去捅了对方左右侧肋骨位置一下,感觉捅在骨头上捅不进去了,他将刀拔出来时对方将他左脚抱住将他拉到在地,这时陶某他们三个还在用手打对方,对方就将他的脚放开了。他起来后看见对方坐在地上慢慢往后退,上半身都是血。对方退到冰柜处用冰柜里的东西砸他们,他们见对方确实伤的重就没还手。刘某从外面把门打开后,他们把刀拿起出来上了刘某的车。在路上陶某说手受了伤,鲁某说去简阳。到简阳找了家医院,鲁某安排刘某带陶某去医,鲁开车又找了家医院让邹某某自己去包扎。鲁在加油站加完油后把包扎好的邹某某接到,给陶某他们打电话时发觉陶某他们说话不对,估计被抓了。然后鲁某给其叔叔打电话,其叔叔叫回去自首,鲁也说回去自首,他们想到反正跑不脱就都默认了。回来后张某提议把刀丢了,走到建南桥他就把对方那把西瓜刀和陶某那把小刀丢到河里了。后邹某某说租房还有刀,鲁就开车到锦绣金山,他和张某在出租房客厅沙发下抱了个编织袋出来,里面全是刀,他们将口袋丢在车尾箱里。走到大广场时鲁某用邹某某的手机打了个电话,鲁下去和一个人说了几句话。之后大家说那包刀如何处理,他想到表哥董某某在兰家坡有个修摩托车的店子就给董打电话,将那包刀抱到董店子上,并将作案用的两把黑色长刀和一把短砍刀、他的别刀也放在一起,之后他们就去自首了。对方应该是群主“小小”的男朋友,因为他和陌陌喊“小小” 过来吃烧烤才和对方发生纠纷。现场他只看见三把刀,除了陶某外每人一把,有两把长约七十厘米,有一把只有约四十厘米,刀宽五厘米左右,都是从刘某车上拿下来的。张某弄了对方一下,不知是砍的还是打的,对方就摔倒在地,小龙就把刀抢过来了。在车上时鲁某问怎么那么多血,刘某说拿刀捅了的,陶某说是自己捅的。他用别刀捅了对方最多两刀,有一刀捅在左后侧肋骨位置,其他人都是用刀乱砍的。鲁某在做沙石生意,有啥事都会喊他们去帮忙。陶某有把黑色别刀,比他的别刀长点,刀上的扣扣跟他的刀是反起的。藏在董某某处的编织袋里全是和他拿的那把长刀一样的砍刀,还有把手枪。九曲河中提取那两把刀就是他丢的两把刀,董某某处提起的刀子中,那把黑色长砍刀跟当天他和刘某拿的一模一样,那把银白色砍刀就是邹某某拿的砍刀,那把黑色把子的小别刀是他的,九曲河内提取的别刀是陶某的。同案人吴某并分别对当晚在雅安烧烤南侧人行道上吃饭的位置、在车尾箱拿刀的位置、在对面东北烤肉店打电话叫人的位置、在厨房内砍人位置、建南桥丢刀位置、作案后藏匿凶器的董师摩托车维修店等均进行了指认。
40.被告人刘某供述,到雅安烧烤后他和吴某在耍手机,后来女朋友童某某打电话说喝醉了,他开车去找时童又不说在哪里,他就一直在给童打电话。他开车回来见鲁某他们还在吃东西,他就坐在车上继续打电话。几分钟后他听见有人把车尾箱打开了,他下车看见鲁某和吴某在拿刀,他将鲁的刀抢过来问:“啥子事?”,然后和宋某某把鲁拉到对面人行道上,张某拉的吴某。鲁说:“有个讨口子娃儿想欺负我,你给海龙打电话喊他们都过来”,他在给邹某某打电话时鲁某在边上喊:“快过来,有个讨口子娃儿要欺负我”。宋某某和张某劝鲁算了,鲁说可以,但要对方出来跪到道歉,张某就进去劝对方去了。几分钟后鲁喊他催一下,他又给邹打了两次电话,邹说接了陶某就过来。邹某某、陶某、张某来后,邹问鲁某人在哪里,鲁指到烧烤店说在里面。邹把鲁的刀拿过去和陶某、张某就进去了,吴某也提着刀进去了。他和宋某某进去时厨房门已被踢开了,他们四人进了屋,张博和对方也在屋里,他去时门被关过来了,他从旁边的通气口看见张博站在一边,陶某抓住对方的刀口,邹某某右手拿的刀上还有血,邹的左手也有血,张某站在旁边,吴某站在他们后面,对方左边眼睛上的皮子都砍来吊起了。他说“好了,好了”,张博喊他报120他就出去了,刚出店门吴某他们就出来了。鲁某喊开车去简阳弄伤他才知道邹某某和陶某受了伤,他将车开到简阳中医院后,鲁某给了一千元叫他带陶某去医就开车走了。中医院医生说伤太重,他们就到了人民医院。后他和陶某在六楼手术室被抓了,邹某某、鲁某打电话他都说还在手术,就没再联系了,他被带回资阳时陶某还在做手术。他看见邹某某他们拿起刀冲进去时他还去拉邹,邹把他推开叫别管,鲁某也喊把人拉出来就是了,邹也说别管。他和鲁某是从小耍到大的邻居,现在跟到鲁做沙石生意,邹某某、张某、陶某也是跟到鲁混的小弟。当时吴某跳得比较凶,说:“我哥老倌在资阳都可以横着走路,谁都不能欺负他”,然后鲁叫吴把人看到,别让对方跑了,吴说:“放心,跑了你砍我三刀”。
41.被告人陶某供述,当日凌晨1时许,他在水巷子出租房睡觉时吴某打电话叫他去喝酒,可能要打架,并叫他到水巷子口有人接,他想到去打架就带了把弹簧刀。在水巷子口等了一会就有两个坐出租车过来问他是不是吴某的朋友,然后他们一起到了一家烧烤店外。吴某和另两人在街对面,有人说:“在烧烤店厕所里”,他冲在前面,后面是吴某等四人。因厕所没人,他见旁边厨房门锁起的就用脚踢,踢开看见一个小伙子站在房间中间,另一个没穿上衣的在门后面。没穿上衣那人从门后面拿了把白色西瓜刀来砍他,他躲的时候被划伤了下巴,他拿出弹簧刀往对方前胸捅了一刀,另一个男的从窗子钻出去了,对方又来砍他时他把弹簧刀丢了去抢对方的刀,在此过程中他双手多处被划伤。他把刀抢下来后往对方头上砍了一刀,身上砍了几刀,对方滑倒后他看到有几把刀在砍对方。他将弹簧刀捡起来准备走,对方就在往后退并爬起来在冰箱里捡东西砸他们,他见菜板上有把菜刀,怕对方拿菜刀丢他们就过去拿,对方拿东西砸他时他又用弹簧刀捅了对方前胸几刀。他拿起菜刀往外走,吴某喊上车,对方追到店门口骂,他们没理,他把菜刀丢在公路上就上车走了。他们走老路到简阳后他和刘某先下车,先那家医院的医生说伤口多不敢医,他们就到了人民医院,挂号报的假名字“李虎”在等医生缝针时就被抓了。他们这边四个人都用刀砍了对方。他的弹簧刀是黑色刀柄、白色刀身、约十厘米长,两三厘米宽。小刀和他那把折叠刀样子一样,那把长不锈钢刀就是他从对方手上抢过来的。案发前一个多月,邹某某拿了包刀放在他出租房床下,案发前一两天张某和小虎拿走了,刀是谁的不知道,里面一把枪状物也不知是谁的。
42.被告人张某供述,当日凌晨1时许,他和邹某某在沱江新城租房时不知谁给邹打电话说朋友受了气,喊他们过去撑下场面。他们出来打了个出租车,之后又去接了陶某。到现场后看见鲁某坐在烧烤店对面台阶上,吴某拿着一把七八十厘米长的黑色砍刀,刘某站在旁边。他们过去后,邹某某和鲁某、刘某说了话,说的什么不清楚。吴某说鲁某受欺负挨了打,他听后心里很不舒服,就将吴某手上的刀拿了。他和邹某某、陶某、吴某到厕所发现没人,他们将旁边房门踢开后他先进去,后面几个就都进来了,门不知怎么就关上了。他看见有个高个子站在冰箱旁,他就拿刀背砍了其手上两刀,吴某把他拉住说弄错了,高个子就从一个洞钻出去了。他侧过来看见门后面有个人拿了把七八十厘米长的刀在乱舞,邹某某、陶某、吴某在围着对方砍,他想上前帮忙时滑倒了,爬起来时对方已站到冰箱那边去了,左边眼角在流血。这时有人喊走了,他把门打开准备走时,对方拿冰箱里的东西砸他们,他们没管就出来了。从老路到简阳后刘某陪陶某去医手,邹某某自己去找的医院。他和鲁某、吴某去加油站加了油,把邹某某接到后他给陶某打电话,打了两次没人接,给刘某打电话时刘说还没弄好,他心想他们肯定被抓了。之后鲁某说事情不大,干脆回来自首,他们都同意了。另供述回资阳后丢刀及自首的过程与其他被告人供述一致。
43.被告人鲁某供述,他们吃了个把小时烧烤后,从一辆白色无牌比亚迪越野车上下来一个男的冲到他们面前气势汹汹地用脏话骂他们,大意是“谁给谁发了什么消息,是谁发的站出来”,他问对方啥情况,对方说“x你妈,是不是你发的?”,他说:“啥子消息?”,他站起来时对方把他的手抓住,一边往外拖一边用另一只手打他,但他躲开了没打到。宋某某、张某将他们拉开,正好被拉到刘某车旁,他想到以前在车尾箱看到有刀子、钢管,他想防身就拍尾箱叫刘某打开,刘将尾箱打开后吴某递给他一把三四十厘米长的砍刀,刘某和吴某也拿了刀,宋某某将他拦住并往后拉,他们就被拉到马路对面去了。之后他给方某某打电话,方说和兄弟伙都在成都,刘某说已给邹某某他们打了电话了。宋某某她们劝他说都是认识的,然后到店里劝对方去了。一会儿宋某某出来说喊对方道个歉就算了,吴某说:“道歉可以,跪到道”,他说道歉总要把人喊出来噻。十来分钟后邹某某、张某、陶某就来了,邹某某从他手里把刀抢过去就和张某、陶某、吴某往里冲,刘某也在后面跟着。他准备拦他们时刘某和另一个人把他拦住,他就在后面说:“不准动手,把人拉出来就是了“。一分钟左右他听见有人“啊”的惨叫了一声,他冲进厕所看见宋某某在往外拖张博,他打开木门看见里面很混乱,对方靠墙站到的,身上全是血,还拿起一把菜刀在乱舞,其他几个人都是举起刀的,他喊:“不准动,走了”,并把靠门那人拉出来,他就往外面走了,他们也出来了,对方在后面拿刀追他们,追到门口他们已上车了,对方在门口吼了一句要弄死他们。因为陶某和邹某某受伤了,他就说到简阳去医。到简阳中医院后刘某陪陶某去医,他把邹某某送到人民医院后和张某、吴某去加了油,完了接到邹某某后又给刘某他们打电话,刘说还没弄好。之后他劝邹某某、张某、吴某回来自首,他们同意后就开车回资阳了。回资阳后他将证件、手机等装到挎包里放到国土局他幺爸鲁某某处。另供述丢刀及自首经过与其他被告人供述一致。他没想伤害对方,也没指使授意其他人伤害对方,事发过程中他积极制止过,之后还劝他们来自首。自首前他和二爸鲁彬打电话说过此事,鲁彬喊他劝其他人一起回来自首。
44.被告人邹某某供述,当日凌晨他和张某在锦绣金山租房接到刘某电话叫他们过去撑场子,他叫上张某一起打的,在路上吴某打电话说去接陶某,他们接到陶某后到烧烤店看见刘某、鲁某、吴某在对面路边蹲着,刘某说对方在里面打电话喊人,把对方拉出来问什么意思。他从鲁某手上拿过短砍刀,张某在刘某手上拿了把黑色大砍刀,陶某拿把长约20厘米的弹簧刀,吴某拿把黑色大砍刀,好像还有把小刀。他们进去看见厕所里没人,旁边有个房间关着,他们先敲门踢门叫里面的人出来,踹了两脚门就从里面打开了,有人用刀朝外面砍,他离门最近,右手就被砍到了,刀也砍掉了,其他人冲进去后他也空手进去了。陶某他们用刀乱砍对方,对方也用刀乱舞,他喊别砍了快走,不知怎么门又关了,他用手去扣门但没扣开,当时张某、吴某、陶某在他背后还在打,然后门突然开了,他就到外面车上去了,张某、吴某、陶某也跟着出来上了车。另供述到简阳治伤、回资阳丢刀及自首的经过与其他被告人供述一致。他们进去时听到鲁某在后面喊:“把人拉出来就是了”,后面就没听清说的啥子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鲁某、刘某、邹某某、张某因纠纷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陶某持刀侵害被害人王某,是造成王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同时,鲁某在纠纷发生后,指使他人邀约邹某某、陶某、张某过来帮忙,故陶某、鲁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均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邹某某、张某、刘某在本案中系受鲁某指使,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均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刘某、邹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刘某、邹某某应系本案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纠纷发生后,鲁某安排刘某给邹某某等人打电话叫人来帮忙,当邹某某、张某、陶某等人到达现场与吴某分别持足以致人严重伤亡的凶器冲进厨房时。鲁某、刘某未予有效制止,而放任邹某某等人行为的实施,并在得知王某受到严重伤害后,二人仅仅口头上予以阻止。此外,邹某某、张某、陶某与吴某进入厨房后,分别持刀不计后果对王某进行砍刺,致王某全身十余处创口,且各被告人在离开现场时无任何施救行为,均对王某的伤亡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也不存在犯罪的实行过限,故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案发后,鲁某、张某、邹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各自的主要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应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刘某、陶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陶某、邹某某、张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经查,同案人吴某深夜在陌陌中邀约王某的女友“小小”到雅安烧烤吃烧烤和要看看98年的长得怎么样,有不良动机,然而其与“小小”的聊天情况被同在一个群的王某看见,王某前来寻找发陌陌的人时因不认识吴某而找上了鲁某,从而引发纠纷。且王某在纠纷发生后并无持刀在店门口打电话邀约人的情节,而是看见鲁某一方人多势众、持有砍刀的情况下躲至厨房,在厨房中打电话叫人帮忙,因此被害人王某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故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应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案发后,鲁某、刘某、邹某某、吴某的亲属分别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33万元、6万元、3万元、3万元,共计45万元,被害人王某的亲属对鲁某、刘某、陶某、邹某某、张某及吴某的行为均予以谅解,可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四、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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