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故意杀人案的成功辩护
被告人莫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实施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刑事犯罪后自首,公诉机关起诉书不承认其自首。通过庭审,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莫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本人的辩护词!
莫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莫某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XXX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做其涉嫌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莫某的一审辩护人。庭前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们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与罪名的意见无异议,对被告人的量刑作如下辩护: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莫某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注意到XX市人民检察院X检刑诉(2012)11号起诉书只认定了被告人莫某投案,并未认定自首,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辩护人的意见是:从现有法律规定和本案相关证据看,被告人莫某不仅具有自动投案的事实,而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而所谓“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则是指决定着对犯罪嫌疑人应适用的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的情节,以及在总体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实、情节更大的事实、情节。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莫某犯罪后向*机关报案并且明确表达了投案的意愿,事实上他也自动到科XX区**清河派出所投案,这是典型的自动投案。被告人莫某投案后第一次接受*机关讯问时将自己用尖刀捅被害人腹部和颈部两刀的事实如实进行了供述,在第二次和以后的供述将自己用刀捅死被害人格某、打伤被害人八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而且这些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比较稳定。当然辩护人也注意到被告人莫某在第4次讯问笔录中说被害人格某案发过程中手持劈镐要砍我,在与被害人格日某抢劈镐和撕扒当中拿厨房的尖刀捅了被害人格某,但经*机关核实被害人格某并无案发时有手持劈镐的事实。除了此点不实供述以外,被告人莫某没有影响其行为性质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的供述,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今天的庭审当中均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莫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是因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处理不当而引发的杀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后召开的多次会议上,都强调要慎重处理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对贯彻“宽严相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一般事出有因,被告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应当综合犯罪起因、犯罪手段等因素考量,不能因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就一律适用死刑。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莫某的家庭矛盾不能调和而一审判决离婚,被告人莫某到被害人家也是为了能使妻子及其家人回心转意,达到自己与妻子和好如初的目的,而并无闹事或杀人的目的,只是在与被害人交涉的过程中双方未能采取妥善的方式进行处理,使矛盾激化升级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悲剧,由此不难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相对于类似其他案件而言是较轻的。那么,根据上述情节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莫某系初犯,而且犯罪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发生的,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程度、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而且能够积极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关于被害人八某的伤情鉴定问题。辩护人认为内蒙古中泽司法鉴定中心的(2012)临鉴字第58号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八某构成重伤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不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理由是根据重伤司法鉴定细则,硬膜外血肿,分幕上,幕下,二个区血肿。幕上血肿超过20CC。幕下血肿超过10CC以上才构成重伤。血肿不大构不上重伤。根据被害人八某的病历记载,2011年9月11日的头颅CT报告诊断左侧颞骨骨折、右侧顶叶多发性高密度灶,考虑钙化,并无硬膜外血肿的诊断,就算2011年9月10日的头颅CT显示硬膜外血肿,但是出血量很小,否则绝不会受伤后的第二天就被吸收而CT片上不显示,而该鉴定意见也未明确被害人八某2011年9月10日CT片显示的出血量,因此,内蒙古中泽司法鉴定中心的这份鉴定意见仅仅笼统地表述硬膜外血肿就认定重伤显然是错误的,而XX市*局物证鉴定所的(通)公(物)鉴(活)字(2011)1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依据2011年9月10日CT片左颞部硬膜外少量血肿的事实,认定被害人胡八月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这是科学的和实事求是的,应当是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被告人莫某辩护人:石泉
2012年4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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