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儿子张xx的委托,指派朱景慧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与贵院联系,复制案卷证据材料、领取起诉书,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对贵院给予的支持表示由衷的赞叹和感谢。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案卷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刚才辩护人又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辩护人持有异议,被告人不应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是在一个废旧的水泥厂内做拆除工作。*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证人证言可以看出:此水泥厂已经废旧多时,而且四周都是垃圾、废旧碎石瓦块。根本不会有他人进入此场所。所以对于受害人在明知现场正在拆除,可能有人身伤害危险的情况下仍然进入现场小便这一突发情况被告人是不能预见的,也是不应当被预见的。
被告人拥有下列从轻、减轻情形。
本案的发生过程看,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证人证言可以看出:此水泥厂已经废旧多时,而且四周都是垃圾、废旧碎石瓦块。还有被告人和工友们正在拆除,现场切割机器的声音,敲砸声肯定很大。受害人在明知现场正在拆除,可能有人身伤害危险的情况下仍然进入现场小便,自身存在重大错误。故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的雇主王纪元存在重大过错,未在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被告人雇主王纪元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拆除施工现场并未设立任何警示、禁止标志。而且被告人没有违反操作规范,并不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故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到案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理应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本案材料中,徐州市*局贾汪*于2014年4月出具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在到案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主动交待案件事实并对受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表示极大的后悔。被告人在办理取保候审后积极配合*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先后两次从临沂赶到徐州配合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请合议庭考虑本案被告人坦白的特殊情况,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3、本案被告人家庭经济能力相当拮据,但事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老板协商一次性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儿子多次主动与老板王纪元联系商量赔偿事宜,在*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对方各项损失。并取得后害者家属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受害者家属一致请求法院不要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未批捕并办理了取保候审,让被告人尽快返还家中与妻儿团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达成调解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4、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够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被告人自愿认罪”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自原认罪的案件,可以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理。
5、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前没有前科劣迹.
案卷材料第四页贾汪*向临沂市平邑县流峪派出所的电话查询可以看出:被告人是一位普普通通的农民,文化水平为文盲,自幼开始外出打工,缺乏法律意识,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且属于初犯,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能够通过教育改造,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三、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1、本案被告人虽然过失致人死亡,但没有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好,并且进行了积极的赔偿,虽然被告人致人死亡,但死亡的结果不是被告人行为所能预见且被害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是过失犯罪系初犯且犯罪后认罪态度很好。适用缓刑后不会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根据《最高院审理刑事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及刑法第72、74条规定,对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2、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角度和从被告人家庭未来经济生活考虑,
被告人家庭属极其困难农民家庭,收入很低。父母亲都年老体衰且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从事重体力劳动,只能在家务农。被告人的儿子身患小儿麻痹症且育有两个女儿,不能外出务工且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需要被告人外出打工补贴家用。所以被告人未来应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判处被告人缓刑有利于家庭债务的快速支付以及家庭社会和谐。
审判长、审判员,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鉴于被告人的以上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景慧
2014年 8月13 日
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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