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营业税(Businesstax),是流转税制中的一个税种,其课税范围和纳税依据可以是商品生产、商品流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等的营业额,特殊情况下也有不计价值而按商品流通数量或者服务次数等计税的。营业税涉及范围广,因而税源充足;且以营业额作为课税对象,实行简单的比例税率,税收收入不受纳税人营运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纳税人难于转嫁税负,使计税和征收方法简便直接,极具直接税的特征。
1、名词简介
营业税(Business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营业税
在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中,在最终到达商品的消费和使用者手中之前,其所经过的环节越多,各环节所累计的营业额也越多,这就使按营业额计收的营业税有可能成为商品成本的主要增长因素。所以,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营业税的课税范围是有所不同或有所变动的,如商品生产和流通及劳务服务等,不再征收营业税,而以在流通环节税负较低的增值税代之。
新中国成立后,原政务院于1950年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将固定工商业应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称为工商业税,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无论本国人或外国人经营,一律依法缴纳工商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当时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以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将工商统一税并入其中。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改变税制过于简单的状况,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特定作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中的商业和服务业等行业划分出来单独征收营业税。
1993年进行的税制改革,根据*市场经济要求,以建立规范的税制为基本目标,将商品批发、零售改征增值税,同时也将加工、修理修配行为改征增值税,重新修订、颁布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将营业税的课税范围限定为提供应税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而且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建立了统一、规范的营业税制。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从2015年3月3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其中个人转卖已购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的期限由目前的购房超过5年(含5年)下调为超过2年(含2年)。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出售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015年5月,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不排除分行业实施的可能性。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这意味着,进入2015年下半年后,中国或将全面告别营业税。
2015年12月28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16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2016年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透露,总理在*工作报告中下达了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总攻令”,税务部门作为主攻部队,一定确保改革5月1日如期落地。与以往相比,这次营改增有几点不同,包括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比如个人二手房交易。有分析称,这也就意味着以后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将改为增值税征收。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推动营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这意味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被废除。
2、发展历史
商贾虞衡(周代)
算缗钱(汉代)
市肆门摊税(明代)
铺间房税、牙当等(清代)
3、国际标准
世界各国在征收营业税时往往采用从价计征的方法,实行比例税率。
纳入营业税减免税范围的,一般都是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一些与社会福利相关的劳务。
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
4、主要特点
与其他商品劳务税相比,营业税具有以下特点:
营业税
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
营业税属传统商品劳务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实行普遍征收,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为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所有经营业务,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一般较低。但由于各种经营业务盈利水平不同,因此,在税率设计中,一般实行同一行业同一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以体现公平税负、鼓励平等竞争的政策。
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由于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税款随营业收入额的实现而实现,因此,计征简便,有利于节省征收费用。
5、立法原则
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就其性质而论)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地方税体系(就其收入归属考虑)中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的立法原则主要体现在:
营业税
(一)广泛筹集财政资金
营业税的征收面比较广,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营业额,就要纳税。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逐步增长。因此,营业税在广泛筹集财政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
营业税按不同行业的经营业务及其盈利水平,确定征免界限,设计差别税率。对一些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福利单位和教育、卫生部门给予免税;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采用低税率,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适用3%的税率;而对营业收入较高的歌厅、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部分项目适用20%的高税率,充分体现营业税既保证财政收入,又促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精神,以便较好地发挥税收对第三产业的调节作用。
(三)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营业税按行业设计税率,同一行业同一税率。由于对同一行业采用相同税率,所以企业取得的营业额相同,所缴纳的税金也相同。如果企业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企业利润就会增加;反之,成本费用上升,企业利润就会下降。因此,经营管理好的企业,税负不提高,有利于激励企业不断开拓进取;经营管理欠佳的企业,税负也不降低,有利于鞭策落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6、征税范围
营业税确定的基本征税范围为: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
营业税
(一)"境内"的含义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强调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在*境内发生的。
1.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这里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境内",而发生在*的劳务,则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这里强调的是"出境",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出*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3.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这里强调的是"在境内使用"。凡是转让的无形资产,不论其在何处转让,也不论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谁,只要该项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就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5.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只要是在境内的不动产,不论其所有者在何地,销售地在境内或*,都是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指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劳务。
7.*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保险机构只要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二)"应税行为"的含义
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有偿",是指从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同时,单位和个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按照现行税法,对货物销售及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但是,对于纳税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营业税劳务的,则容易出现征税范围的交叉或界限不清问题。为此,我们通过界定混合销售与兼营来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说明的是,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征税原则与确定标准是唯一的,我们在增值税中已经做过介绍,在这里不过是从营业税的角度加以归纳总结。
1.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
对于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我们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混合销售规定的划分方法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中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
(2)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即各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2.兼营行为的划分
对于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我们称之为兼营行为。税法对兼营规定的划分方法如下:
(1)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当将不同税种征税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即纳税人兼营的销售货物或提供非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加工、修理修配、缝纫劳务。"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只是一个相对的提法。在这里,我们站在营业税角度所讲的"应税劳务",站在增值税的角度则应称为"非应税劳务";反过来,我们站在营业税角度讲的"非应税劳务",到了增值税那里,则习惯称为"应税劳务"),与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分别核算,分别就不同项目的营业额(或销售额)按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如旅馆的餐饮和住宿收入单独核算征营业税、商品部的收入单独核算征增值税等等。
(2)纳税人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3)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即各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7、基本规定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
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损失,《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这些单位和个人直接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规定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显然,它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销售收入是不同的。这也体现了一切应税收入都要征税的基本原则,目的在于堵住利用价外收费分解计税依据的漏洞。
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从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
8、申报缴纳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i乞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
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总的原则是在发生地纳税即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地为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的基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款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加"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加"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自2009年1月1日起,改为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的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自2009年1月1日起,改为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2008年对营业税法规的修订
2008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变化有:
(一)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二)明确了差额征税的扣除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三)将原来对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不征税的规定改为免税。
(四)纳税地点的内容及表述方式做了调整: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对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土地所在地或者不动产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5日,并增加了按季申报的规定。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可自期满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纳税期限的,可自期满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六)授权财、税主管部门可以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行规定。
9、各行规定
交通运输
税目与税率
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铁路运输业、公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其他交通运输业和交通运输辅助业。
(一)铁路运输业
铁路运输业可分为:
1*铁路的运营业务,指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直接管辖和经营的铁路运输业务;
2.*地方合资铁路的运营业务,指由铁道部与地方*或其他投资单位共同投资兴建经营的铁路运营业务;
3.地方铁路的运营业务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县等投资兴建并经营的铁路运营业务;
4.*新建铁路的临时运营业务,指由铁道部修建的铁路,在尚未正式验收交付所属铁路局运营之前,进行试运行或临时性运输的业务。
铁路运输业不包括城市地下铁路的运营·也不包括铁道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商业、教育、科研、卫生等业务活动。
(二)公路运输业
公路运输业,包括汽车、兽力车、人力车等运输工具进行的公路客货运输活动,不包括城市内公共交通。
(三)管道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包括通过管道进行的气体、液体、浆体等的运输活动,也包括泵站的运行,不包括管道的维护。
(四)水上运输业
水上运输业,包括远洋运输业、沿海运输业、内河内湖运输业及其他水上运输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租给他人使用,承租期内船舶由承租人支配,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责的业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航空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包括航空客货运输业和通用航空业。
通用航空业,包括工业航空、农业航空、林业航空和特种航空等各种空中作业和游览飞行等活动。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限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负担)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其他交通运输业
其他交通运输业指除上述业务以外的交通运输业,如市内公共交通业、索道运输业等。市内公共交通运输业,包括市内公共汽车(包括小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地铁、索道、轨道、缆车、轮渡(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船)以及摩托车、三轮车等运输工具所从事的城市客运活动。
(七)交通运输辅助业
包括港口业、水运辅助业、机场及航空运输辅助业、装卸搬运业和其他交通运输辅助业。但不包括公路管理和养护活动、航道的养护和疏泼活动,此项活动应归为建筑业。港口业,分为沿海港口业和内河、内湖港口业。包括从事港口装卸、货物贮存、港口管理和为船舶所需提供的相关劳务。
水运辅助业,包括救助打捞,灯塔、航标设置与管理,理货等活动。机场及航空运输辅助业,包括航空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及旅客服务等活动。装卸搬运业,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包括搬家业务。交通运输辅助业,也即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所指的交通运输相关业务,是否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具体应由税法规定。
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纳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纳税扣缴
(一)铁路运输纳税人
我国铁路按照管理*分为:*铁路(又称国家铁路、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管辖铁路,下同)、*地方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1.*铁路运营业务纳税人均为铁道部。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铁路*、站(段)不是*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人。
2.*地方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纳税人为合资经营管理机构。站(段)不是*地方合资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人。
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路总管理机构即地方铁路局、公司或其他管理机构等。站(段)不是地方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人。
4.单位(企业)专用铁路运营业务纳税人,是单位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单位(企业)专用铁路由建设专用铁路的单位或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在具体管理机构设置上,一般实行运输部(或铁路管理处)和站(段)两级,运营业务收入汇总运输部(或铁路管理处)。因此,企业专用铁路运营业务纳税人是企业或企业的运输部。站(段)不是企业专用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人。
5.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纳税人,是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企业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接轨的岔线。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方式为谁投资,谁经营管理、核算盈亏,不再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因此,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人,为企业或其他经营管理单位。
6.*新建铁路临时运营业务纳税人,是临管线管理机构。*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是指铁道部修建的,在尚未正式验收交付所属铁路局运营之前进行试运营或临时性运营的业务。试运营,是指铁路建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试运行一段时间,称为基建临管线。经验收后交铁道部,铁道部对接收的新线进行一两年的运营,这时称为运营临管线,由*铁路统一管理。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二)公路运输的纳税人
公路运输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的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
(三)水路运输业务纳税人
1海运的纳税人是海运企业。海运,包括远洋运输和沿海运输。沿海运输的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交通部直属海运企业,地方交通部门所属航运企业以及地方国有海运企业和集体、个体海运企业等。远洋运输的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系统下辖的大连、天津、广州、青岛、上海等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远洋海运企业。除此之外,还有两类远洋运输企业:一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与江苏、福建等省联办的远洋运输企业;二是地方*,如辽宁、天津、上海、广东等省(市)自办的远洋运输企业。
2.内河运输的纳税人,是内河运输的企业或个体运输户。目前在我国从事内河运输的地区、部门、行业众多,企业性质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
长江轮船总公司是直属交通部的长江航运骨干企业,它下辖重庆、武汉、芜湖、南京、上海五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航运企业,均为内河运输营业税纳税人。
(四)航空运输纳税人
航空运输营业税纳税人主要有:1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航空公司分公司等。2.航空地面服务单位。主要有机场、民航管理局等单位(企业)。这些单位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如空中指挥、导航、通讯等。
(五)管道运输纳税人
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直管运输业务的纳税人是管道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直接负责北京输油公司和秦皇岛输油公司所辖管道的运输管理,这些管道的运输收入直接汇给管道局,所以管道局为营业税纳税人。
2.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胜利输油公司、滨州输油公司、中原输油公司为管道运输营业税纳税人。
3.其他单位所属管道运输业务纳税人是其管理机构。一些企业、单位等也投资建设并经营管道,其营业税纳税人为经营管道的企业或单位。
三、计税依据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装卸搬运等的计税依据都应当按此项原则确定计税依据。
(一)*铁路运输收入范围
税法明确*铁路运输收入范围如下:1旅客票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车站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乘降所上车票价收入、旅客票价加价收入(季节性、优质优价)。
2.行李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3.包裹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4.邮运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邮政车和占用邮车容积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5.货物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现付、到付、后付整车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快运费,冷藏车运费,短途附加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自备车、货车和租用铁路机车挂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分卸作业费,特种货车使用费,回送费,集装箱使用费,拼箱费,电气化附加费,煤运特价收入。
6.其他收入,主要有:
(1)客运其他收入:到站和列车补收元票旅客票价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价收入,补收旅客携带品超重及超限运费,到站发现行包品名、重量不符补收运杂费,退票费,包车租车费,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运杂费迟交金,行包查询费等。
(2)货运其他收入:过秤费,取送车费,货车使用费,货车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非运用车使用费地方铁路货车使用费,守车租用费,工程线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制冷费,冷却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变更手续费,货运计划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超载违约金,验关手续费,滞留费,货车清扫洗刷除污费,施封作业费,机车作业费,运杂费迟交金,查询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捏报货物品名违约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等。7.客货运服务收入:收入内容包括站台票费,送票费,行包保管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补票手续费,国联集装箱服务费等。
8.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9.铁路运营临管线收入。
10.保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行包保价收入和货物保价收入。
11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12.铁路关联收入。包括协议运输加价收入、自备车管理费等。*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为上述收入的全额。对地方铁路、*铁路、合资铁路、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和*新建铁路的运营业务收入,在确定其营业额时,比照办理。
(二)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的营业额,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客运、货运、通用航空等空中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专包机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和价外收取的各种名目的基金或费用。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不得从中作出任何扣除。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2.民航部门取得的地面服务收入,其营业额为收入全额。
(三)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的营业额,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水运部门从事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和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和价外收取的各种基金或费用,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不得从中扣除任何费用。
2.水运部门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如打捞、理货、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以收入的全额为营业额。
另外,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四、申报与缴纳
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根据运输管理*和企业经营实际情况,为利于企业经营、方便税收征管,对交通业的纳税地点具体规定如下:
1*铁道运营业务,由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申报缴纳。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由合资铁路公司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由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2.航空公司的运营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管道运输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4.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单位运营业务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报缴纳。
5.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建筑业
税目与税率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具体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自建自用房屋,不征收营业税。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涉及建筑与销售不动产两个应税行为,所以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一)土木工程建筑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包括从事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房屋(如场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和住宅)等建筑活动。也包括专门从事土木建筑物的修缮和爆破活动。
该子目可分为房屋建筑业,矿山建筑业,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建筑业,堤坝、电站、码头建筑业,其他土木工程建筑业。
(二)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一个施工单位从事土木工程时,在工程内部敷设电路、管道和安装一些设备的,应列入土木工程建筑业内,不列入本子目。
该子目可分为线路、管道安装业和设备安装业。
(三)装修装饰业
包括对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和安装活动,车、船、飞机等的装饰、装潢活动也包括在内。
(四)其他工程作业
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泼、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等工程作业。
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
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上述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从事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国有、集体、联营、私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计税侬据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要正确计算出建筑业应纳的税款,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核实其工程价款,而要核实其工程价款,就必须首先了解组成工程价款的各项内容和计算方法。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为了便于对工程价款组成内容的理解首先要知道预算定额和工作量的含义。
(一)预算定额和工作量的概念
预算定额,是指各分项工程的每一计量单位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数量和费用。它是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的技术特点,由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是确定每单位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筑安装工作量,是以物理和自然的计量单位,按照定额规定的分项工程,表示具体建筑安装工程的结构、构件实物量。应以法定物体计量单位如长度(米)、面积(平方米)、体积、重量和自然计量单位如个、台、套、组等表示。它是确定工程价款的基本依据。
(二)工程价款的组成内容
工程价款由下列囚项内容组成: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的直接费,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的标准计算的计划利润,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费)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用公式表示为:
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1.直接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直接耗用在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上各种费用的总和。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人工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的津贴及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
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和产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按相应预算的费用。
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装费、拆迁及进出场费和定额所列的其他机械费。其他直接费,是指概预算定额分项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
2.间接费也是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在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上除直接费以外的费用总和,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施工管理费,是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和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利息以及其他费用的总和。
其他间接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队伍迁移费。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劳动保护费,指国有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按劳保条例规定的退休职工、离退休*的费用和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以及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还包括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抚恤费。
3.计划利润,为适应招标竞价的需要,促进施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从1988年1月1日起,施工企业实行计划利润。利润率暂按工程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的百分比(国有企业为7%,集体企业为2.5%)计算。企业因此而增加的收入,应用于发展生产、增添技术设备。实行计划利润后,不再计取技术装备费。
4.税金。
以上是工程造价的具体内容。参照上述这些内容,根据预算定额,逐一计算、审核,就能确定出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三)在确定建筑业计税依据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1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人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员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第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第二,上述之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四、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下同)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诡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诡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记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吃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四)纳税申报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金融保险
一、税目与税率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
金融业,是经营货币资金和信用融通的行业,金融是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和信用的授受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货币资金的存入与支取,信贷资金的发放与偿还,企业之间由商品交易引起的资金结算与往来,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购买与贴现,信托,保险,国内、国际货币结算等。
(一)金融业
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指以有偿使用和到期归还为前提,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一般贷款和转贷外汇。
转贷外汇,指将直接从*借来的外汇资金借与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包括金融企业直接向*借人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以及各银行总行向*借人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两类。一般贷款,指除转贷外汇外的其他贷款,如自有资金贷款、信托贷款、典当、票据贴现等。
2.融资租赁,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3.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信托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包括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即通常所说的"金融经纪业"。但不包括信托贷款。
5.其他金融业务,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买入返售证券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业
保险,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各种保险业务。但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所谓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金融机构具体指:(1)银行,指*银行(我国为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技资公司等;(5)保险公司;(6)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金融业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三、计税依据
金融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有三种方法:一是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定为营业额;二是对转贷外汇,按贷款利息收入减去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自2009年1月1日起,本规定取消);三是对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2.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4.根据国发3号文件,对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按以下规定执行: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技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金融企业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的额度和年限,以该金融企业确定的额度和年限确定,各级地方*及其财政、税务机关不得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年限和比例。
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己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利息和委托贷款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由180天调整为90天)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囚的,可以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证券公司可以将在证券交易时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作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如果证券公司给客户的折扣额与向客户收取的佣金额在同一张证券交易交割凭证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佣金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凭证或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佣金计税营业额中将折扣额扣除。
对于保险业,原则上也是以收入的全额为营业额。
保险企业已征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保险企业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四、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贷款业务。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2.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5.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6.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方收记贷款利息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各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为总行机构所在地。其中交通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在上海,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其他银行总行在北京,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各银行总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华夏银行总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行。
2.银行总行以下机构及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核算单位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由受托方代扣后,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暂不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由总行汇总后申报缴纳。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在其省级以下机构成立前,由受托方中国农业银行的省级分行集中代扣,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中国银联股份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新系统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5年4月1日起,向上海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期限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纳税人(如典当行)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邮电通信
一、税目与税率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邮政业、电信业以及与邮政、电信业相关的劳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邮政业
邮政业,包括经营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票发行、集邮和邮件运输、报刊发行等邮政业务活动。
(二)电信业
电信业,包括经营电话、电报、移动通信、无线寻呼、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卫星通信等电信业务和电信传输活动(如服务、微波总站系统单位等)。
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以后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邮政电信业
包括邮政和电信合营的邮电单位及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的活动。不包括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业等活动。
(四)邮务物品销售
邮务物品销售,指邮政部门在提供劳务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境内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文化体育
一、税目与税率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一)文化业
文化业,指从事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1表演。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一一广告业"征税范围。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子目征收营业税。
3.其他文化业。指从事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一一租赁业"征税范围。
(二)体育业
体育业,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一一租赁业"征税范围。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二、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文化体育业劳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如下:
(一)演出业务的纳税人
演出业务的纳税人,是指进行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组织演出的经纪人和以非租赁方式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二)播映业务的纳税人
播映业务的纳税人,是指电台、电视台、影院等从事播映各种作品、节目的单位和个人。(三)其他文化业的纳税人
其他文化业的纳税人,是指经营除演出、播映业务以外文化活动业务,如展览、培训、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借阅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经营游览场所的纳税人
经营游览场所的纳税人是指经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五)体育业的纳税人
体育业的纳税人,是指举办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六)文化体育业的扣缴义务人
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计税依据
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其中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但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娱乐业
一、税目与税率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及其他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
(一)歌厅
歌厅,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二)舞厅
舞厅,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三)卡拉OK歌舞厅
卡拉OK歌舞厅,指在唱片、磁带、录像带、视盘等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的歌唱、跳舞活动的场所。
(四)音乐茶座
音乐茶座,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五)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
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指为顾客进行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六)游艺
游艺,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狞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七)网吧
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娱乐业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但是从2004年7月1日起,台球、保龄球的营业税税率下调为5%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娱乐业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娱乐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四、申报与缴纳
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服务业
一、税目与税率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业务,包括代销货物、代办迸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销货物,指受托办理货物销售,按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迸出口,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介绍业务,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子税目征收营业税。无船承运业务(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旅店业
旅店业,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
饮食业,指经营饮食服务的业务。
(四)旅游业
旅游业,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一一旅游业"项目征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一一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仓储业
仓储业,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租赁业
租赁业,指出租人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业务。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指航空运输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本税目征税;而对从事远洋运输业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七)广告业
广告业,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广告代理业务按"广告业"征税。
对报社、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八)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被画、誉写、打字、镑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服务业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
服务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服务业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时,为了避免某些项目重复征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对旅游业和广告业的营业额作了特别规定。
(一)代理业营业额的确定
代理业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按"代理业"子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缴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2)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3)支付给预录人单位的预录费;(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二)旅店业营业额的确定
旅店业的营业额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各项收入。
(三)饮食业营业额的确定
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收取的餐饮收入白
(四)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
旅游业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旅游,在*凡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公平税负,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16号文件中又规定,对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旅游企业在境内改团接待的业务,可比照*规定予以扣除。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旅游业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
对广告业以广告业务收入作为营业额征税。广告业务收入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等,对其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租赁业营业额的确定
租赁业务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七)仓储业营业额的确定
仓储业的营业额为经营仓储业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费用。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其他服务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其他服务业的营业额为发生其他服务业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价外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财政、地税局确定的不征税名单中的收费项目,不征营业税,其余的收费项目都应该征收营业税,且营业额为收费的全额。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探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与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四、申报与缴纳
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无形资产
一、税目与税率
转让无形资产,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能长期使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技术。所谓"形"是相对于"有形"而言的。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凡没有在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其他元形资产的转让,暂不按本税目征税。
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一一租赁业"征税范围。
(二)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不动产
一、税目与税率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以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技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1)处置债权重置资产,不征收营业税;(2)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3)处置其所拥有的实物重置资产,该项资产属于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为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二、纳税人
销售位于境内的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它既包括专门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开发公司等;也包括一次性销售不动产,如行政事业单位销售自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这里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时,要代当地*及有关部门收取一些资金或费用,如代市*收取的市政费,代邮政部门收取邮政通讯配套费等。对此类代收资金及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是作为自己的营业收入,而是作为代收费用处理的,将全额转给有关部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营业税营业额为纳税人从对方所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此类费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全部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第二,单位将不动产赠与他人的营业额问题。对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营业额,其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第三,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四、申报与缴纳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此外,境内单位提供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境内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10、税务减免
营业税起征点
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起点,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款。
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了一个起征点幅度,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属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适用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财税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7.第29届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1)对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2)对奥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4)对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5)对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6)免征北京奥组委收费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8.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按*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9.对1998年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限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12.外商技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和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13.为促进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凡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4.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5.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对*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17.对*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8.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对科普单位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19.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营业税。
20.国有商业银行按照财政部核定的数额,无偿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东方)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21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2.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3.凡经*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社会团体按照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4.合格*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25.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6.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27.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28.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29.为了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30.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技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技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3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缴营业税中退还。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2.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2)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3)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国家大学科技园中的孵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3)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6)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符合下列条件:(1)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3)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应的"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6)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33.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3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营业税减税规定
1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和*。其他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福建和广东)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11、纳税指南
纳税地点
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款的地点。一般是纳税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土地和不动产的所在地。具体规定为:
营业税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自2009年起,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
(2)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铁路运营业收人的纳税地点在铁道部机构所在地。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向该土地或不动产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6)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集中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其省级以下机构建立前,其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省级分行集中于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附:《*营业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纳税时间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缴纳营业税行为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同时有下列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天。
纳税期限
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税款的期限。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营业税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之大小核定,可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2、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营业税
以旅游企业为例:
某旅游公司2005年2月取得旅游经营收入200万元,支付其他旅游企业接团费15万元,替旅游者支付餐费20万元,宿费25万元,门票费20万元,交通费60万元,为旅游购买赠品支付5万元。
该单位计税营业额=全部收入-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
=200-(15+40+25+60)
=60(万元)
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60万元×5%
=3万元
13、试点方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7日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营业税
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
第一,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第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第四,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对于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试点方案明确:
第一,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由*和地方分别负担。
第二,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第三,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四,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试点方案还明确,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14、正式废除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推动营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这意味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被废除,而营改增主要成果有望纳入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
营业税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曾是我国第三大税种,2015年此项税收收入逼近2万亿元。
为了消除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弊端,2012年起上海率先在部分行业试点营改增,正式拉开营改增试点帷幕,此后试点行业范围和城市不断扩围乃至全国,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最后四大行业,至此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
上述会议称,经法律程序批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一征收增值税,实质上全面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为巩固和扩大营改增大幅减税成果,必须修改相应法规,并重新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
在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同时,此次会议修订了增值税条例,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明确相应税率。根据13%这一档增值税率已取消的情况,将销售或进口粮食、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降至11%。同时,目前对部分行业实施的过渡性政策保持不变。
而考虑到下一步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草案明确,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经国务院同意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上一篇:欧路词典
下一篇:减肥之后胸部下垂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