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严惩债务人柳*的报告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我名刘**,今年64岁,我与亲外甥柳*的担保追偿权纠纷案经贵院(2009)雨民初字第3715号、(2011)湘高法民再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认定,以及贵院(2011)雨执字第1181-2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柳*欠我的174589.40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本息合计共357846.90元)应当在2012年9月20日前偿还。但迟至今日,柳*仍以种种借口,分文未还,使我经济上蒙受损失、精神上遭受痛苦。
1997年柳*资金紧张时我出于一片爱心、出于血浓于水的亲情,好意把我在深圳市某某花园X栋XXX号的房产证借给他贷款,没想到到期后他却跑了,他欠银行的几十万元债务由我归还!银行卖了我的房子,我现在在长沙租农民房度日,差一点流落街头。柳*这样无情无义、六亲不认的卑劣行径,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法律的惩罚。欺侮体弱多病的老人,从一个经济本来就不宽裕的长辈身上揩油,柳*的行为令人愤慨!几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都白纸黑字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但柳*不愧是逃债高手、赖账痞子,跟人民法院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企图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根本不想归还我的血汗钱。他一家三口住在某某大户型的豪宅里,开着十几万的私家车,打牌时出手宽绰输赢动辄上万,并用他妻子张*的名字注册了一个投资一百多万的装饰设计公司,我却被他害得连治疗肺气肿、糖尿病的医药费都付不起!我真没想到从小到大看着长大的亲外甥这样*我、算计我,是一条处心积虑、巧取豪夺我财产的白眼狼!
我与柳*的官司受到雨花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黄某、易某进法官等领导的关照,他们为我作了许多努力。他们同情我的处境,一致认为(2011)雨执字第1181-2号执行裁定书上裁定的款项应立即归还给我。但柳*的逃债技巧实在“高超”,竟然使法院都一时束手无策。请看我的亲外甥柳*先生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的几项“重大举措”:
一、柳*把他在雨花区赤新路XXX号第XXX栋XXX号房(面积62平方)无偿赠与他的父亲柳某诚,并“巧妙”地把赠与时间定在2007年4月9日。到底是何时?只有天知道!
二、柳*把他在天心区金盆路XX号三和公寓XXX号房(面积51平方)卖给了詹某军、周某,时间在2009年3月,正是我第一次向法院起诉他的时间。柳*像惊弓之鸟,知道正义的审判来临了,迫不及待地转移财产。
三、以柳*妻子张*的名义购买的某某XX栋XXX房是160多平方的大户型,凭张*的收入买这么大的房子根本不可能!雨花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此栋豪宅的认定有误,认为这是张*的婚前财产。张*与柳*结婚时20周岁。2009年他们购买某某的房子时,张*才22岁,根本不具备购房的经济能力。柳*比张*大了20岁,张*家也不可能买一套房子作陪嫁。我委托的律师查阅案卷时并没有看到这套房屋的产权证书复印件、柳*与张*的结婚证复印件,无法确定张*的购房合同签定时间、产权证办理时间。我委托的律师经多方查询,至今仍未找到柳*与张*结婚的“佳期”。柳*大概是觉得昧着良心欠舅舅的钱买了大房子,若是被法院确认是他的婚后财产太不安全。因此他没有打结婚证或跑到外省办了结婚证,要让法院无法查询。可他和张*的宝贝儿子柳某翼在2008年5月14日降临人间,区计生办是有记载的。结婚时间总应在儿子出生时间之前,柳*想造假也不能改变这一基本事实。
四、张*担任长沙某某装饰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资45万元,持有90%的股权,长沙某某装饰设计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4日,实际幕后人是柳*。柳*为了逃避债务以其妻子名义注册公司。张*短短的的三年内,结婚、生子、购房,再花45万元注册公司,不是一个刚满23岁的女孩能够做到的。法院应该责令张*出示收入证明。
综上所述,柳*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却用种种方式赖账,逃避法院执行,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我有时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真想与这个忘恩负义的外甥拼了这条老命!
柳*的行为极其可耻,逃债手段卑劣,请领导们高度重视,还我一个公道!我相信法院不会容忍以强凌弱,不会让柳*逍遥法外。
报告人:刘**
2013年元月29日
主送:雨花区法院王均全院长
抄送:梁平副院长
执行局聂志强局长
黄某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