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判缓刑
科普小知识2022-12-17 09: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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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长刑初字第00041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斌,男,XXXX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州人,农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斌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构成通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陈某斌案发后驾车逃逸,后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案情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斌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构成通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陈某斌案发后驾车逃逸,后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经过辩护律师的多方努力,法院采纳了律师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陈某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最终达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渴望结果,辩护律师也很满意。
审判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构成通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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