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XX近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胡启栋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参加诉讼。庭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本案案情;现辩护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有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法庭应予以充分考虑,望予以采纳:
1、从被告人杨XX犯罪动机上看,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被告人是基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而到上海谋生的。在上海谋生期间,夫妻二人带着两个小孩,其中一个不满三周岁,更有一个是不满一周岁的待哺乳婴儿。被告人杨XX为其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此次其犯罪是生活压力所所迫,并非是为了挥霍和追求腐化的生活。
2、被告人杨XX应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杨XX的陈述,其多次前去*机关处配合调查,并根据*机关的指示回上海住所地(本市嘉定区马陆镇),并向*机关缴纳过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期间一直未离开上海住所地,*机关随传随到。
3、被告人杨XX第一次收购行为应不构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此次涉及金额不应计为犯罪金额。从被告人的供述笔录以及陈小锋供述笔录可以看出,陈小锋第一次将“赃物”卖给被告人杨XX时,被告人杨XX对此次买卖行为有过询问核实,陈小锋称该“赃物”是其老婆个人饰物,因其个人急需用钱才低价转让的,并且转让价格也比较合理,未明显低于市场价。被告人杨XX此次没有收购“赃物”的主观故意。
4、同意公诉人的意见,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在他第一次接受*机关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在前后几次讯问中始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5、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数退赃。使被害人减少了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
6、被告人杨XX在案发前一向遵纪守法。被告人平时生活中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希望能依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罚被告人。
7、《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杨XX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8、被告人家庭情况复杂 经济困难。犯罪嫌疑人不仅有两个小孩要抚养,其中一个不满三周岁,更有一个是不满一周岁的待哺乳婴儿。家中更有七旬父母需要赡养。整个家庭的担子全由被告人一人承担。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杨XX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杨XX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地改过自新。
辩护人:胡启栋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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