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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xx贩****秽物品牟利再审案的辩护词(节选)

科普小知识2022-12-17 20: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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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7年11月,刘某与田某、沈阳书贩陈某找到范某欲订购有政治性的非法书刊。范某从山东购得此类书刊800余册,卖给陈某,所获利润刘某与田某、范某俵分。1998年2月,刘某和田某到山东,以25000元的价格购得淫秽书刊5种共2570册、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710册、有政治性错误的书刊120册、非法出版书刊等8220册。同年2月13日,刘某和田某雇佣汽车将所购书刊运至南开区水上公园路“百姓饭店”门前,换乘出租汽车将2420册淫秽书刊、1770册有政治问题的书刊及非法出版的书刊运抵本市长途汽车站,以23910元的价格卖给沈阳书贩陈某,陈某将书运回沈阳后被查获。刘某将剩余书刊运往田某家的途中,被*机关抓获归案。刘某犯非法经营罪、贩****秽物品牟利罪,两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

罪犯刘某家属委托律师向市高院提出申诉,该院指定下级法院再审。再审过程中,王xx律师提出,刘某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动机,客观上实施了一个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两个罪名,但其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应以贩****秽物品牟利罪一罪定罪处罚,且原审量刑过重。市高院经审监庭再审后终审宣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撤销以前的判决,以贩****秽物品牟利罪一个罪名,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年。

关于刘xx贩****秽物品牟利再审案的辩护词

(节选)

尊敬的法庭:

受刘xx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本律师担任本案再审的辩护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及辩护意见:

焦点之一:贩****秽书刊2570册,是否构成刑法第363条中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该法条规定,“情节严重”判处3到10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判处10年以上徒刑。本案被告人贩****秽物品罪被判处13年徒刑,显然是按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来认定的。但是,本代理人认为:连情节严重都构不成,更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了。

1、毫无疑问,《刑法》刚刚实施一年就发生了本案,当时,确实没有可以量化的司法解释出台。但是,参加刑法起草的部分专家和其他刑法专家们,很快编辑出版了《*刑法精解》,该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刑法的当月—1997年3月就编辑出版,而新刑法真正实施是1997年10月1日。这就是说,这本书,和人大通过新刑法的同步出版。在新刑法生效之前7个月出版,显然,是为了法律工作人员提前学习,以便准确适用。当然,原审法院也应当有这本书。那么,这本书对于“情节严重”是怎样说的?上面列举了四种情况:

(1)涉及的数量大的;(2)扩散范围很广的;(3)淫秽物品内容恶劣,影响很坏的;(4)牟利数额巨大的。

以上四种情况,由于该书在运输途中即被截获,并没有流向社会,所以,第二、第三种情况不存在。要考虑的是:是否属于“涉及的数量大”和“牟利数额巨大”。如前所述,本案认定的淫秽书2570册,不能认为是数量大;至于谋利数额,仅万把元,更不是数量巨大。因此,其犯罪情节属于一般,宜在3年以下徒刑量刑。

当然,以上是学理解释,不是判决的适用根据。但是,专家的意见,至少比我们对刑法的理解深刻,难道不应当作为判决参考吗?而我们能提出否定专家上述意见的更妥当的理由吗?

2、本案终审判决之后5个月的1998年12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是关于淫秽出版物的,其中关于淫秽书籍,是用非法获利额来划分量刑幅度的。

A、获利5000元至10000元的,按照刑法363定罪处罚(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辩护人注,下同);

B、获利3万至5万元(3至10年有期徒刑);

C、数量达到前款规定五倍以上(15至25万元——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再看,被告人贩卖的淫秽书刊,到底获利是多少?

根据调查情况,刘xx三被告人仅仅获利万把元(尚未扣减到山东的运输费用,而且仅仅是同案犯陈x口头答应给一万元),应当属于一般情节。

原判决认定贩****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举证责任在于原侦查机关、原公诉机关、原审判机关。但是,他们都没有列举根据,就是说,原判决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根据。

可能有人会说:上述司法解释在本案判决5个月之后颁布,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辩护人认为:这一说法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在点评一个案例(复印件已经提交法庭)时认为:“由于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本来含义作出的具体适用的解释,因此其溯及效力应当与法律的溯及力相同”。点评的法院,是我们上级法院的上级法院,应当以此重新审视我们原来对于本案犯罪情节“度”的把握和理解。

从最高人民法院审定并公布的案例(复印件已经提交法庭)来看,本案的判决,量刑过重:杨燕玲贩****秽书刊6120册,没有按照“情节特别严重”量刑,而是按照“情节严重”判刑10年。本案按照法院认定的数量,贩****秽书刊2570册,仅仅相当于杨燕玲贩卖 6120册的十分之四,却为什么反而判了13年徒刑?本案的原判决没有被最高法院选入案例汇编,而杨燕玲的案例被选入案例汇编,哪一个适用法律准确,岂不一目了然?

焦点之二:本案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本案被鉴定为色情出版物和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不能作为“淫秽出版物”认定,应当按照“非法出版物”认定,连同其他非法出版物,其经营的数量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但是,本案是想象竞合犯,按数罪并罚是适用法律不当。

新刑法对淫秽物品罪的表述第一句话就是“以牟利为目的”,被告人贩卖的非法出版物中,有淫秽书刊,也有其他非法出版物。根据刑法一般原理,是出于同一个牟利目的和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一种危害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而处断。(见著名专家关于想象竞合犯论述的复印件)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告人出于一个犯罪的故意——为牟利贩卖非法出版物;实施了一个行为——贩卖非法图书;触犯了两种罪名——贩卖非法图书中的淫秽书刊,构成了贩****秽出版物罪;贩卖非法出版物中的其他不构成淫秽的图书,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就本案而言,如果前一个罪名量刑比后一种重,则应当认定为“贩****秽出版物罪”,而把“非法经营”作为该罪名的从重情节。但是,原判决却把本应当定为一罪的按照数罪并罚量刑,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

到底是否适用数罪并罚,本辩护人到网上“中法网论坛社区”向法官和律师求证。结果是:七人回帖,其中有六人认为不适用数罪并罚。

焦点之三、刘xx是否具有从轻情节?

一、本案的首犯是陈x。根据审讯笔录第4、16、26、29、36、43、47页案犯刘xx的交代,特别是xx、xx在第47页的口供“大约(98年)2月10日左右,我给天津的田xx、刘xx打电话,让他们给我上点书”,他们的口供一致证实是沈阳陈x让他们给进书。陈x是本案的首犯。

二、刘xx并不知道“肉蒲团”等是淫秽书。根据审讯笔录第5、6页,刘xx贩卖书刊是为了牟利。根据对同案犯的审讯笔录,他们只是告诉供货人要“挑点封皮好的,便宜好卖的”,“他们给一共装了五十袋子”,这五十袋子书装好就运回天津,是否是淫秽的书刊,刘xx是不可能逐页翻看的。在量刑上,应当和故意贩****秽书刊的有所区别。

三、所有淫秽书籍都没有流向社会即被查获,尚未给社会造成危害。

四、庭审笔录第16页,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xx认罪态度尚好”。

五、特别是刘xx服刑八年来,表现较好,*为其三次减刑。说明他主观上恶性不深,以实际行动表示了悔改。

基于以上几点,刘xx在法定性的量刑幅度之内,具有从宽的情节。

尊敬的审监庭,被告人盼星星盼月亮,盼了多年,才盼来了今天,希望法庭体恤民情,真正依法办事,敢于纠正过去判决的不当之处。本辩护人要说的,已经说完,并且有书面材料入卷,哪些可以采纳,那些不能采纳及其原因,请在判决书中载明。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王xx

200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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