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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法院判决离婚

科普小知识2022-12-17 23: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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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XX号

原告:成某

委托代理人:陈慧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

原告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慧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在2005年在珠海某公司工作时认识被告,当时被告无固定工作,认识两个月后双方开始恋爱,原告曾去过被告在阳江的老家,也与被告父母见面。原被告结婚前在北山附近同居了两年,其后被告催促原告结婚,双方遂回到原告老家办理登记手续。原告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显示:原被告于2009年4月16日在陕西省合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又称:婚后4、5天,被告自行回到珠海,之后双方失去联系。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向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调查被告的婚姻登记状况,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显示:被告于2011年2月28日与王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过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显示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后,又与他人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成某与被告谭某某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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