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申 请 认 定 商 标
申请人(商标注册人) (章)
申 请 日 期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等项目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填写。如《商标注册证》中的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一律以营业执照为准,同时应提交商标注册机关或商标代理组织出具的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文件。
三、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主要反映企业所有制性质。
四、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两年的主要经济指标,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法定报表;排名情况须提交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统计或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年产量、年销量填报的计量单位要一致,应根据具体商品的计量单位在括号内填写统一的量词。
六、市场占有率是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或销售量在全国或省内同行业中所占的百分比。
七、广告的主要发布媒体是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画册、户外以及展览、公益活动等。
八、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是指省级以上*部门或行业组织对其所作的评价或奖励。
九、产品标准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必须达到的技术要求,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如执行企业标准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企业标准备案注册号。
修理、更换、退货的方式是指商品销售时对消费者的承诺。消费者投诉(时间、内容、结果)只涉及近两年的情况。
十、该商标认定时间是指历年经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具体年、月。
十一、申请人应按以下顺序提供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应按照材料装订的顺序编制目录、页码);
2、《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3、申请人出具的关于申请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的报告;
4、经工商部门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工商部门加盖印章的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该商标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国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注册申请书复印件;
7、该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首次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据(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印制商标合同及发票等);
8、该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包括假冒侵权、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证据);
9、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的法定报表(销售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同行业排名、销售区域);
10、行业协会、统计或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经济指标排名情况的证明文件;
1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区域的销售凭证复印件(包括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商品调拨单、运输票据等证明);
12、广告发布媒体及费用凭证复印件(如在不同媒体、不同地域发布广告的合同及发票等);
13、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的省级单位以上证明文件复印件;
1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情况的有关材料(有关获奖证明、质监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评估结果、消费者的反映等);
15、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名牌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16、企业商标管理情况的有关材料,如:商标管理制度等。
17、其他相关材料。
十二、填报的所有数据、文字结论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十三、填表时如因栏目篇幅所限,可适当附页;要求文字工整,用语确切,使用蓝(黑)墨水或打印,严禁涂改;未填写的栏目,应注明原因;复印件必须清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