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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行政复议申请书

科普小知识2022-12-20 09: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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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欧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经常居住地(略),身份证号码(略)。现因吸毒被某某市*局某某区*强制隔离于某某市*局强制戒毒所。

被申请人:某某市*局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电话:(略)

地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号

复议请求:

1、撤销某某市*局某某区*(某某)强戒决字(2014)00x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8月21日因被某某市*局某某区*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带回巡逻警察大队办公室问话,随即被刑事拘留。9月26日因证据不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某某市*局某某区*却不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而是在9月27日改成为期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显然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强制隔离戒毒程序错误

《*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本案中被申请人2014年8月22日做出(某某)强戒决字(2014)00x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却直到9月27日本才让申请人在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签收,甚至申请人家属直到9月30日向被申请人主动询问才得知申请人被强制隔离戒毒,明显违反了《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定程序,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2、强制隔离戒毒证据不足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与三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门规定”。这说明只有被申请人通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条件下,被申请人才有权对申请人戒毒治疗。本案中被申请人从未对申请人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就直接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显然缺乏关键证据而不能成立。

3、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

*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从申请人被刑事拘留到无罪释放转为强制隔离戒毒已经超过37天远远超过《认定办法》所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与“七十二小时内”,显然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某某市*局某某区*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某某)强戒决字(2014)00x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却缺乏关键证据支持,显然应当被撤销。申请人根据《禁毒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申请复议,望依法纠正被申请人错误,解除对申请人人身强制措施。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

申请人:xx

二O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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