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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行政起诉状

科普小知识2022-12-20 09: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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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行政起诉状

原告:郑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x组人,经常居住地为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厂宿舍,身份证号码(略)。现因涉嫌吸毒被强制隔离于某某市*局强制戒毒所。

被告:某某市*局某某区*

负责人:(略),系该局局长

地址:(略)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某某)强戒决字[2015]第0000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国家赔偿标准200.69元/天赔偿给原告,直至原告被释放时止,并依法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5年1月23日,原告在某某市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某某市*局某某派出所以涉嫌“吸毒成瘾自愿戒毒”为由将原告送往某某市*局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机关既没有电话联系原告家属,也没有将该强制戒毒决定书邮寄到原告户籍所在地,从而变相剥夺了原告对该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复议的权利,只能起诉至贵院要求纠正被告的错误强制行为。

一、原告达不到强制戒毒的法定条件

被告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中声称原告“系吸毒成瘾人员”,根据《*戒毒法》(以下简称戒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戒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这说明即使*机关依照国家规定能够认定原告“吸毒成瘾”,也应该是“社区戒毒”而不是“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但*机关需要举证来认定原告“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而不是一纸“自愿戒毒”剥夺原告两年之久的人身*权利。

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需要进行戒毒治疗的人员应是吸毒成瘾的人员,又根据2011年4月1日施行的*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本案中原告以前没有吸过毒,原告并没有因吸食毒品而导致《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条中的症状,也没有《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作出对原告进行强制戒毒二年的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二、被告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本案中被告竟然从2015年1月23日限制原告人身*至今未能通知原告家属、所在单位,导致原告家属以为原告失踪或遭遇不测,严重违反了法定告知义务。

因此,被告作出对原告进行强制戒毒二年的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不足。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诉至你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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