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一般债务
地方*一般债务,指地方*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包括地方*一般债券、地方*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转贷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一般债务收*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1、简介
地方*一般债务
地方*一般债务,指地方*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包括地方*一般债券、地方*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转贷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一般债务收*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2、背景
地方*一般债务
《*预算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严格限定地方*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按照党*、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09年国务院批准*财政代发地方*债券起,财政部持续推进地方*债务预算管理,印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管理工作。2009年-2014年发行的地方*债券全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预算法规定,地方*只能通过发行地方*债券方式举债。国发〔2014〕43号文件明确,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法律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财政部印发《2015年地方*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和《2015年地方*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83号),指导地方做好2015年地方*债务预算管理工作。2016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分别在2016年全国预算草案、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完整反映地方*债务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3、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地方*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6〕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2016年11月9日
地方*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地方*一般债务
第四条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市县级*)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经省*批准,计划单列市*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第七条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
第八条加强地方*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般债务预算收*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外债转贷预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
第十条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提出省级代发一般债券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本级*批准后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一般债务限额内举借一般债务,一般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一般债券偿还到期一般债务本金计划,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各市县实际需求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三条增加举借一般债务收入,以下内容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一般债券收入;
(二)市县级*从上级*转贷的一般债务收入。
一般债务收入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一般债务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一般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四条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一般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一般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五条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一般债务规模、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
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一般债务还本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六条一般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一般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一般债务利息、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一般债务利息支出列入“地方*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地方*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七条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和相应安排的支出,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一般债务转贷下级*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一般债务转贷的预算下达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
接受一般债务转贷的市县级*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及时与上级财政部门签订转贷协议。
第四章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市县情况,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偿还一般债务本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一般债券发行计划,合理确定期限结构和发行时点。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发行一般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缴入省级国库,并根据预算安排和还本计划拨付资金。
代市县级*发行一般债券募集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转贷协议及时拨付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一般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情况、发行一般债券计划和安排支出项目方案、偿债计划和资金来源,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发行一般债券后3个工作日内,将一般债券发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调整方案及一般债券发行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用途,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一般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向市场披露。
第二十六条预算年度终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决算草案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纳入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
对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由*、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时限,转移偿还义务。偿还义务转移给地方*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材料登记总预算会计账。
第二十八条对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债务人为地方*及其部门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债权人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地方*应当予以置换,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的,不再计入地方*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对应的一般债务限额由财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调减。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向社会公开一般债务限额、余额、期限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一般债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专员办应当加强对所在地一般债务的监督,督促地方规范一般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行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相关地区一般债券发行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官方解读
2016年11月30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地方*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出台,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地方*一般债务
问:如何确定地方*债务限额?
答:《办法》依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对地方*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等有关规定,明确了地方*债务限额的确定程序和依据。
一是国务院确定各省级*债务限额。《办法》明确,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二是省级*确定省本级及各市县*债务限额。《办法》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
《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本地区地方*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地方*债务限额。
问:地方*债务如何编制预算?
答:《办法》依据法律法规和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债务预算编制的程序,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规范地方*债务预算编制。
一是省级*。应当将当年债务还本支出等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应当将在新增地方*债务限额内筹措的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等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二是市、县级*。应当将当年债务还本支出等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应当将从上级*转贷的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等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此外,《办法》规定中,进一步强调了地方*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举债付息等重要规则。
问:地方*债务预算执行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依据法律法规和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对地方各级*执行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举借、拨付、使用、偿还债务的全过程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债务举借。《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偿债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地方*债券发行计划,有序做好债券发行工作,及时筹措债务资金。为进一步提高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省级财政部门做好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
二是资金拨付。《办法》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地方*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缴入省级国库,根据预算安排和还本计划及时拨付。省级*代市县级*发债募集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转贷协议及时拨付市县。
三是债券使用。《办法》强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调整方案及债券发行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用途,使用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四是债务偿还。《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偿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债券到期本金、利息等,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缴纳债券本息等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向市场披露。
另外,《办法》要求,预算年度终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决算草案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问:非*债券形式的存量*债务如何纳入预算管理?
答: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以前,地方*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不规范地举借了大量存量*债务,经清理甄别后已经纳入地方*债务限额管理。这部分债务的还本、付息、余额变动依法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一是按期置换存量债务。《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非*债券形式存量*债务纳入本地区*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其中,债务人为地方*及其部门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债券。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债权人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债券的,地方*应当予以置换;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债券的,不再计入地方*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对应的*债务限额由财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调减。
二是准确登记会计账务。地方*、债权人、债务人应当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债券的时限,转移偿还义务。偿还义务转移给地方*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材料登记总预算会计账。
问:为什么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类实行预算管理?
答:在充分借鉴国际上市政债券发行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和预算管理实际,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明确地方*举债采取发行*债券方式,规范地方*融资行为,改进财政管理,优化我国融资结构。其中,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债务的,由地方*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债务的,由地方*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按照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办法》明确将一般债务收*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收*入*性基金预算管理,主要通过*性基金收入、项目收益形成的专项收入偿还。专项债务以对应的*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