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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科普小知识2022-12-21 13: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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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祖国西部边陲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最前沿和反分裂反暴恐第一线,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千金重担。

名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

邮编:830063

电话:0991-4687725

成立时间:1956年9月

1、简介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6年9月,前身是迪化市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风景秀美的“南湖市民广场”东侧。全院有人员338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80人,本科232人,大专26人。

2、机构设置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少年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四庭、民事审判五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一庭、审判监督二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执行局(含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行政执行庭)、机关党委、政治部(下设宣传科)、办公室(下设档案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处、司法行政装备处(下设财务科、技术科)、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拍卖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支队等25个部门。

3、主要领导

王力军,男,汉族,1957年1月生,河北清河人,1976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党校法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侍新力,男,汉族,1961年10月生,*乌鲁木齐市人,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3月加入中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院长。

马杰,男,汉族,1956年5月生,陕西棆林绥德县人,1974年6月参加工作,1989年4月加入中国*,*党校经济法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左敏,男,汉族,1956年3月生,山西临汾地区临汾市人,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阿力甫·库尔班,男,*,1959年2月生,*阿图什市人,1977年1月参加工作,1997年2月加入中国*,**司法管理*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汉胜,男,汉族,1958年10月生,陕西汉中市人,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3月加入中国*,*党校函授学院政法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军,男,汉族,1968年4月生,河北昌黎县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11月加入中国*,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庆来,男,汉族,1957年9月生,河北保定安国市人,1979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3月加入中国*,北京工商大学政法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潘多栋,男,汉族,1967年12月生,*沙湾县人,1990年9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国*,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4、法院建设

地处祖国西部边陲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最前沿和反分裂反暴恐第一线,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千金重担。该院以“政治建院、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文化兴院”为建院方针,秉持着"持权衡、止纷争、护民益、固边陲“的十二字院训,以法院文化为引领,围绕一个总目标,搭建三大平台,创建三型法院,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培育和践行“富强、*、文明、和谐,*、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近年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收案数量均在1.2万件左右,约占全区法院的1/5。该院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廉洁、以公开提公信,全力打造“阳光审判”,运用信息化技术,建成32个数字化法庭和科技法庭,在*法院率先推行了裁判文书上网、重大案件庭审直播、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案卷归档、设立法院公众开放日、在法院网构建对外评价平台、开通网络问政平台、政务微博等司法公开具体举措,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旁听案件审理、参与案件执行,听取各方意见;成立司法巡查办公室、审务督察办公室,专职廉政监察员定期开展司法巡查,及时纠正不规范、不文明的司法行为;完成案件上诉系统应用,基层法院上诉案件一律移送电子卷宗,实现二审案件网上办案。

5、所获荣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被*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单位”、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荣获“全国立案信访窗口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被最高人民法院命名“全国司法公开试点法院”、“全国法院法官现场示范教学基地”,被市委评为“群众满意的好班子”。刑一庭、少年庭、民三庭、行政庭、司法警察支队、研究室、办公室、立案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6、法院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为*乌鲁木齐中院记集体一等功

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党委于2016年9月24日联合召开大会,表彰荣立集体一等功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为乌鲁木齐中院颁发奖牌并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乃依木·亚森,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熊选国,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闫汾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木太力甫·吾布力出席会议。会议由闫汾新同志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法院系统和其他政法机关共约650名干警参加了会议。

沈德咏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法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胆进行探索实践,努力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鲜活经验,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近年来,在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政协和政法各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乌鲁木齐中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始终将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首要责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成功审理了一系列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案情复杂的暴恐案件,有力打击了暴恐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捍卫了法律尊严,赢得社会各界赞誉。该院着力深化审判管理与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全面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大局,下大气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打造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法院队伍,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司法公开、司法改革等诸多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曾先后获得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优秀法院、全区严打暴恐专项行动集体一等功等荣誉。

沈德咏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乌鲁木齐中院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尤其是“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保持高度一致。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牢牢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全力抓好执法办案工作,不断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加强司法应对,着力防控风险、推进改革、服务发展。要不断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使*核心价值观成为全社会的基本遵循。

沈德咏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改革定力,通过改革破解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性机制性障碍,促进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司法*改革推进会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生根、取得实效。要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各级法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胆进行探索实践,努力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鲜活经验。要始终坚持以科学的态度推进改革,认真做好对司法改革成效的评估工作,确保方向正、效果好。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司法改革始终,加强政策宣讲,凝聚和传播改革正能量,激发理解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内生动力,引导广大干警争当改革的推动者、促进派、实干家。

沈德咏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不懈抓好法院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加强对*的教育和监督,牢牢把握“五个过硬”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人民法院队伍。要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落实“一案双查”,加强党风廉政问责。要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扎实推进基层法官轮训和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养计划。要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思想引领和精神激励作用,引导干警坚定法治信仰,忠诚司法事业,坚持司法为民。要始终坚持严格要求与热情关怀相结合,认真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政策措施,帮助干警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积极争取党委和政法委的领导,旗帜鲜明支持基层干警依法办案,依法从严惩处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法院干警及其家人的行为,切实维护法院干警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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